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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伦南 原始婚姻 第八章(七)

(2009-08-10 23: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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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

人类学

家庭史

麦克伦南

原始婚姻

杂谈

    越来越难了

    译文修改中,请勿摘录。恭候批评指正。

    引用可参考这里我校核过的原文

 

    除了这种由于伴随长子结婚而来的父亲身份的确定,将赋予男性出身确定性的这种婚姻生活的最早的例子可能会是由可以有力量为自己保有一个、更可能是几个妻子的部落首领提供。在较低级和中等阶级中间一妻多夫是普遍的锡兰Kandya,首领们严格遵守一夫一妻,显然以一妻多夫为低下习俗,与处在他们地位的男人是不相称的。随着固定的习俗的发生,随着财富的积累,以及性别更加均衡,首领们的榜样将发现越来越多的模仿者,而他们的案例将为一种改进的继承制度提供一种模式。这样将出现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惯例。兄弟们现在将不再总是共同的丈夫;一妻多夫的西藏形式将消亡,一个兄弟与兄长寡妇的结婚将首先变成了一个为了承担兄长的家庭首脑位置所必需的继承表演;其次,当儿子们的继承被引进在权利上优先于一个父亲的兄弟时——首先通过兄弟们离开家庭(house)并订立单独婚约——它(按:指娶寡嫂——译者)将变成一种基于习惯法(usage)的义务,而这习惯法,由于从男人们的其他婚姻得不到物质利益将并非少见,被发现是令人烦恼的和不便的。最终,义务本身也将在随婚姻制度进步而发展的相应观念的影响下逐步消失。在《摩奴法论》中,这义务被看到在这类观念的影响下处于一种颓坏的状态。

    父子关系变得确定,一个通过男性的血族关系制度将随财产的增长而出现,儿子们作为直系后嗣继承父亲们不动产(estates)的惯例也随之出现;并且当通过男性的血族关系制度出现,那通过女性的将会——并主要是在财产的影响下——渐渐消亡。亚伯拉罕和拿鹤Nahor的案例,无论如何,表明那制度对于通婚不再是有影响力的以前是漫长的;对于通婚,它可能延续到某些效能甚至在人们到达家长制形态以后。从有着象流行于亚伯拉罕时代的这种习惯法的家长制形态,到像它流行于罗马的男性亲属制度(宗族关系),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进步。我们可以肯定,在它的每一步受到缘于所有权的考虑的影响。当妻子们是捕获而得,如果有丝毫财产的意识,妻子们就会被看作财产。当在一个较晚的阶段她们从她们出生的家(houses)进入陌生的家——通过交易——她们将依然是财产。而随着妻子们被视同财产,容易设想以子女为财产的意识在那里将会如何产生。从而成为父权状况(patria potestas)的诸附加特征。一个女人被她父亲给她的丈夫,由此被看作丈夫的财产,容易明白何以既不是她原来的家庭(family),也不是她结婚进入的家庭能够通过她继承任何财产。但是继承权由于财产变得丰富,往往成为,最后也确实成为了血族关系的检测。而随时间的推移通过女性衍生的血族关系的观念将消失因为血族关系作为世袭利益无利可图而对它漠不关心的人们中间。其结果将是男系亲属制度(agnation)。

    在此我们没有必要多说什么,除了重复我们已经说过的,在众多案例中,发现了男系亲属,或者最起码是通过男性的血族关系,之前的是只通过女性的血族关系制度。希伯来人、印度人、凯尔特人和希腊人的案例是如此;所有那些我们在其中发现伴随有一妻多夫遗迹的通过男性的血族关系的——即安排弟弟们依序与已故的年长兄弟的寡妇结婚的义务的所有案例可以推测是如此。并且,由于我们展示了特别的理由以确信所有外婚民族最初都有只通过女性的血族关系制度,我们有资格假设那些象孔德人、切尔克斯人(前苏联高加索部落人)和Kalmucks那样我们在其中发现了亲属关系(relationship)是男系亲属的(agnatic)异族通婚的人们中间也是如此。

V. ——通过男系的血族关系制度趋于培育同种的(homogeneous)群体,并因此在异族通婚民族中间恢复到事情的原始状况,在抢劫妻子的习惯中和进步了的抢劫形式中都是如此。

    通过男性的血族关系的第一个结果必定是妨碍了种类分异的过程。外族女子的引入一个部落不再把计入外族的子女带进它;因为子女要么不再是属于母亲的本初血统(stock),而是父亲的,要么,如果是母亲的,他们也还是父亲的。彼处彼时,一个部落中不同本初血统的人的平衡还没有达到,它此后便难以达到。进一步,随着通过男性的血族关系,将产生假装一个出于某煊赫的男子的共同世系的习惯——一个将在许多案例中引起否定或忽视这种族类分异存在的虚构。对于形成的新群体,种类同质是完全无虑的。家庭现在趋向成长为亲属部落(tribe of kinsfolk)。子女对一个一夫多妻的丈夫生来都是亲属(kinsfolk),无论他们的母亲的本初血统(stocks)是什么。即使兄弟们与不同本初血统的女子结婚,他们的子女是亲属(kinsfolk)。且不管家庭由于世代延续怎样扩大,其成员都在亲属关系(kindred)之内。因此,哪里异族通婚消亡了,哪里就幸存异族通婚的成见。它幸存的地方一个家庭的女子无法在其范围内找到配偶,嫁到其他的群体便顺理成章,她们的子女跟随她们,成为她们丈夫们的同族(kindred)。他们(女子及其子女)将退出群体。因此,在这种被改造异族通婚的群体内部,也就是在形成了这种新的异族通婚的群体内部,在这种血族关系(kinship)下不会有各群体内部的结婚。不会有婚约制度存在的余地;而且除了友好关系存在于各群体之间允许通过购买结婚的地方,它们的成员一度只靠抢劫她们更能获得妻子。因此,即使在最初阶段(stage),抢劫制度曾经——如我们在澳大利亚所见,部分地已经——被取代,异族通婚的民族,在进入一个进步的新时期(phase)时,为他们保留了那个制度的更遥远的经验,可以巩固或重建结婚和掠夺行为之间古老的联系。我们不能怀疑许多异族通婚的人群(peoples)有过这种双重的经验。我们知道若干有了通过女性的血族关系之后,有了通过男性的血族关系的异族通婚民族;我们不能怀疑其他有着抢劫形式和男系亲属关系(agnatic relationship)的异族通婚民族(races)的情形是相同的。而事实上,如同在较晚阶段,这种经验更加一致和连续,在群体之间没有友好关系时,没有什么会妨碍抢劫制度,因此可以观察到,正是在那些有男性血族关系(male kinship)的民族中间现在抢劫的形式最明显地具有标志性和给人印象深刻。要不是火地岛的案例和这种象征的遗迹,就象一个已衰微的事物出现在美洲,较早阶段的这种经验是否能产生这样的形式,也许是有疑问的。它无疑是会的,并且经常这样发生了;但它是否曾经能这样进行的问题,可能在仅仅是一般的推理上,对它的否定是坚决的。

VI.——在异族通婚和女性血族关系制度的联合影响下,一个当地部落(local tribe)可以达到属于不同世系的人的平衡,以此其成员可相互通婚,并且总体上在部落内部符合异族通婚的原则。

    这从前面的充分显示出来了;而且从前面的进一步显示,这样一种性别平衡使得一个群体在婚姻上独立于其他各群体的将较之一妻多夫的习惯更快达成。

VII.——一个当地部落达到了最后的陈述中所预期的阶段,并通过战争中的胜利变得高傲,可能变成一个社会等级。

    显然,对其他部落的优越感,伴随婚姻上对它们的独立,可能引导一个部落先是避免,然后是拒绝和禁止同它视为下等的部落通婚。而有着受这种禁止限制的婚姻法的一个部落是一个等级(caste)或者已经作出了是一个等级的姿态。实际以这种方式生成该诸等级,由已经提到过的事实给予了确定——几乎所有印度各等级,从最高的到最低的,被分成gotrams或家族(families),在同一个gotrams的人之间结婚是禁止的,这些人根据《摩奴法论》,由他们的共同姓氏表明他们属于相同的原始本初血统(original stock)。我们认为这直接证明各等级曾经由各不同本初血统的成员组成,而各本初血统自身原先是异族通婚的。我们考虑可能略有一点疑问说所有这样描述的各等级都按我们解释的过程形成。澳大利亚人中间卡米拉罗伊人看来是这样一种等级。只要澳洲土著保留了本来面目,他们的血族关系制度依然如故,我们就可以期待今后在他们中间发现大量这类的等级部落。[i]

    等级可能出现在那个人们尚处于一妻多夫的人类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关于先前发生过什么的附文。而关于那一阶段人们中间的等级我们有几个实例。

VIII.——当血族关系变为男系亲属的,像上面解释的那样形成的一个等级的成员们,可能——屈服于原始民族的一个共同趋向——假定他们自己都传自一个共同的祖先(ancestor),从而变成同族结婚的。

    当通过男性的血族关系出现,必有一段时期众多的混乱充斥于异族通婚原则的应用之中。从前正当的一些结婚会变得非法:例如,兄弟与堂姐妹(sister-german)结婚,或兄弟们的子女的结婚;另一方面,以前非法的一些结婚会变得正当的,比如姐妹们的子女的结婚。至少最后提到的这种结婚在亲属关系变成男系亲属(agnatic)的地方将同异族通婚是相容的。而当旧规则由此变得不适用新规则将会形成,新规则在一些案例中忽视旧规则运行于其上的原则。无论如何,明显地,当这种原则在新环境的运用中令人狐疑(in dubio)时,出自一个杰出祖先的共同世系的虚构,只要被提出来,将有助于在混乱中消除异族通婚的原则或使之过时。等级团体的成员已经限于在他们自己之间结婚,而现在虚构他们自己全都是同源关系(kindred),婚姻将变成同族结婚。

    实际上,对所有同族结婚部落的出现都必需的是,一个由不同本初血统的成员组成的等级部落应当,无论如何,无论何时,屈从于节约趋向。我们看到,不管怎样,在从女性血族关系制度向男性亲属关系(agnation)或男性血族关系制度过渡的阶段,必然有一个时期对一个共同世系(descent)虚构的导入,以及异族通婚因之毁坏极为有利。关于野蛮种族使用那种虚构的倾向,我们不必多说;它是所有早期历史研究者所熟知的。没有什么比发现相信共同世系的人们中间却明显地种类分异更加普通的了;有时甚至发现这种信仰存在于不仅是种类分异的社会之中,而且了解到其内容也完全是人造的。[ii]

    如果我们无论何处都在一个同族结婚的民族中间发现抢劫的形式,如我们在阿拉伯贝多因人中间那样,而在希伯来人中间似乎也是如此,我们认为,这样说并不为过——抢劫形式的存在,是对这个假设的确证,民族通过利用这种虚构,并以我们解释过的那种进程成为同族结婚的。至少这是我们对抢劫形式出现在同族结婚的人们中间能够提出的唯一的解释。[iii]

    我们现在仔细检查过了上章结尾的命题范围。看得出一些命题(propositions)是彼此互相支持的。例如,观察到的服从异族通婚规则的各固定等级的种类分异,正好证明它们的祖先(ancestors)必然有过只通过女性的血族关系制度;对异族通婚,不能由其自身解释不同原始本初血统(original stocks)的人在一个群体里锻接在一起。而对那些从前面诸章达成了我们在我们的关于抢劫形式起源的理论是正确的读者,这种形式在一个同族结婚的民族中出现将加强这一推测:许多没有或我们不知道它有抢劫形式的同族结婚的民族可能最初曾是异族通婚的。

    我们可以带着有关血仇法在早期社会的一些影响的若干猜测——且不论它们有什么价值——恰当地结束本章,血仇法就我们所知,在原始民族(rude races)中间处处存在,并当然地同血族关系一同成长,和出自血族关系。只要这种血仇法在任何地区迟滞了群体内种类分异的产生,它对发展是不利的。从另一角度看,似乎它必然有利于进步,尤其在血族关系只通过女性那个阶段异族通婚的民族中间。它规定全体同族(kindred)要为任何一个死去的人复仇,而这义务是一个宗教的观点。首先,也许,这个法律提供给人的保护可能只覆盖成年人,但它适时地被延伸到甚至是婴儿。这种延伸实为逻辑的必然。而当婴儿进入法律受惠范围,他们的生命必定经常准备用来消释与其母亲家族(kindred)——一个保护者集体的血仇,如我们看到的他们通常住在孩子出生的氏族或家族(gens or house)之外而对他们是外族人。因此在异族通婚的各社会,在血族关系是只通过母亲时的那个阶段,血仇法必然被认为是对杀婴的缓和、在一些案例中也许是抑制,而且对女婴与对男婴一样。由阻止杀婴行为,往往恢复性别平衡,允许聚合家庭(polygunia)的出现和一妻多夫的衰落。这是一个诡谲的事实,现在没有一个地方是我们知道的杀婴是一种制度而异族通婚与最早的血族关系形式并存。

    不管怎样,在有宗族关系(agnation)之时,群体变成同种类的,只包括族人(kindred)没有一个其他人,并且事实上包括所有族人,这种血仇的便利行为必然停止了。在宗族关系群体中,哪里有必要和便利鼓励杀婴,血仇法反对这种行为的没有任何障碍。如果孩子们死了,血仇法掌握在他们的族人(kindred)这一边。因此,相应地现存的给人印象最深的杀婴制度——主要是杀女婴制度——发生在有着男性血族关系的异族通婚的民族之中。

    这样,一方面血仇法将象是在引进一夫一妻、聚合家庭和家长制上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它似乎将在一个较晚的阶段赞成异族通婚和杀婴制度的永存。



[i]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印度山地的原始等级部落——象Kocck,——只有通过母亲们的血统连接(blood-tie)。在这些等级部落内部结婚是否受限制或受什么样的限制,我们没有资料。读者们会理解,谈到等级,我们区分严格意义上的等级——由通婚权决定的人的区别——和严格意义上的等级的古典次级区分,后者经常遇到,并常常夜被称为等级。我们同意罗思博士的阶级划分导因于职业的成长和确定,并且时代晚于严格意义的等级区分。

[ii] " Ancient Law," 1861, p. 263.

[iii] 至于在大多数等级中观察到的客观特征的组合,我们注意到甚至在异族结婚尚被遵守的阶段,由于他们的通婚和亲密关系,它们为一种忽视一半天然血统联系的血族关系制度所允许,稳步地向着一个类型如血亲制度前进。什么地方等级变得严格同族结婚的,那里的情况便只能更有利于该类型的产生。在观察到的结合中没有什么与最初的种类分异的假说相违;没有什么,尤其当我们思考我们所掌握的时间周期,允许在严格限制结婚在他们自己中间的人们中一种统一的类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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