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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伦南:原始婚姻  第五章 关于反对同部落成员结婚

(2009-06-18 2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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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伦南

原始婚姻

人类学

民族学

    consanguinii不知其确切意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中有consanguine、consanguinity ,但没有consanguinii。摩尔根论家族在人类文化各个不同阶段中的表现形态,第一个是存在争议的血婚制家族:

 (一)血婚制家族

 

 
译文修改中,请勿摘录

引用可参考这里我校核过的原文 http://ydwq3613.bokee.com/6757227.html

第五章

关于反对同部落成员结婚的规定——关于这种规定与实际的猎妻习惯的共存,以及与婚礼的劫略形式的共存

    我们继续说明部落或家族群体(group of kindred)内部禁止结婚规则的流行,以及与这种禁令共存的实际的或伪装的劫略妻子。

    这里,仍然有超出我们前面调查的,因此我们感到我们得出证据的记录是多么不完整和不连贯;以及更进一步,由于其稀疏分散分布的范围之广,感到连缀观察到的这类证据是多么困难。在许多案例中,作者恰好在我们最渴望情报的地方是沉默的;而在无关紧要的事上他们令人生厌地(ad nauseam)夸夸其谈。但太经常地,他们什么也不说。巡海岸线而行,旅行者时时看到土人(natives),并能够描写其穿着和仪容;对于他们的习性他就象一个孩子对在大篷车里看到的野兽的自由生活一样无知。在观察时机更好的地方,观察者常不知道看什么。关于卡尔梅克人(Kalmucks)中法律许可的婚姻(jus connubii)Clarke 或Pallas或Strahlenberg没有一字提及!而在此议题上仅仅对于伯格曼(Bergman)的一些评说我们就会完全陷入黑暗。[i]

    我们从孔德人开始。这里人们(people)呈现给我们的抢劫是一种形式。坎贝尔少将(Major-General Campbell)说孔德人从僻远的地方娶女人。他接受的理由是,他们不得不购买他们的妻子,而在远处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得到她们。“此外,他们伪称,”他补充到,[ii]“认为把女儿嫁给他们自己部落的男人是可耻的;而认为在远的处寻找他们的妻子更有男子气概。”M’弗森少校(Major M'Pherson)——一个更有才智的证人——提供给我们明确的陈述,在孔德人中同一部落的人之间通婚(intermarriage),无论部落多大多分散,都被看作乱伦的,并可以用死为惩罚;[iii]一个比坎贝尔将军(Campbell)的更能与其他已知证据符合的观察。“结婚,”M’弗森少校告诉我们,“只能在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发生,甚至与一个部落长期收养的或归顺的外族人也不行,而战争状态还是和平状态看来对于部落间异族结婚的惯例造成的差别不大。在Goomsur, Bara Mootah 和 Burra Des的人们(people)处在疯狂战争之中,并且每年忙于激烈的冲突,但是他们每天通婚(intermarry)。各个部落的妇女,在一次战斗之后,互相拜访吊唁她们最亲近的共同亲戚的丧亡。”无疑这些友好的通婚(intermarriages)必然及时改变部落彼此的关系;也无疑那是婚姻在友谊渠道方面没有受影响的时期。

    现在让我们检查卡尔梅克人(Kalmucks) 和切尔克斯人( Circassians)的案例。为了解前者,我们必须注意一下他们的政治制度。Kalmucks人分为世袭首领或可汗之下的四大部族(nations)或部落;—— Khoskots、Dzun- gars、Derbets和Torgots。根据Pallas,[iv]每一个在许多小的和近于独立的叫称做Noïons的王子控制之下。由Noïons控制的游牧部落(horde)叫做Oulouss,分成若干Aïmaks,每一个又由叫做Sais-sang 的贵族控制。 Aïmaks再被分为许多为方便放牧由十到十二个帐篷组成的群(companies)或khatoun;每个khatoun各有首领,但是否属于贵族阶级我们没有得到情报。由此可见Kalmucks人中有一个庞大的管理或高贵的阶级。现在看来,他们有两个婚姻法体系;一为普通民众,一为贵族或高贵的阶级。普通民众,伯格曼(Bergman)告诉我们,[v]不进入其每一方为三或四个相互不远的等级(degrees)的联合体;但等级如何计算我们没有情报。我们被告知,他们非常憎恶亲近的亲戚间结婚,有谚语云——“大人和狗不辨亲戚”—— Bergman说是针对高贵的等级的成员有时与兄嫂弟媳结婚。我们发现这些兄嫂弟媳一律属于同她们的丈夫完全不同的祖先(本初血统)(stock)——不同是真实的,或是安排的。因为没有任何这样的部落内一个高贵等级(而根据De Hell,正是在卡尔梅克人的这个等级,抢劫形式要首先遵守[vi])的男子可以同他自己部落或部族(nations)的女子结婚。他的妻子必须不仅是一个贵族,她还必须是一个不同祖先(本初血统)的贵族。对高贵等级的婚姻,Bergman说,“新娘选自另一个人群的祖先(本初血统)(another people's stock)——在Derbets人中来自Torgot祖先(本初血统),在Torgot人中来自Derbet祖先(本初血统);等等。”那么这里我们的异族结婚原则对认识管理阶层的婚姻充分发挥了力量——这样的管理阶级在每个部族(nation)是一个庞大的团体,如我们所见,而对我们现在最重要的目标来说,根据介绍这团体在它们的婚姻中遵守抢劫的形式。无论贵族不与通婚的平民团体——黑出身的人,他们被这样称呼——原先是不是外侨、下等人和被征服的民族(race);也无论管理阶级原先是不是独立的异族结婚的部落,我们这儿都有与贵族婚礼中抢劫形式并行的反对同一祖先(本初血统)内结婚的禁令。平民遵守这种形式到什么程度我们没有资料,但他们跟风模仿他们的高等级的婚礼并非靠不住的。

    切尔克斯人的案例是简单的,简捷地说:——“切尔克斯语关于社团(societies)或兄弟会(fraternities,译按:包括women’s fraternities)的词汇”贝尔说,[vii]“是‘特留须tleush’,也是‘种子’的意思。相关的传统对它们的认识是,每个成员都源自同一祖先(本初血统)或血统(ancestry,译按:集合称,意为祖先、家系、血统);因而可以认为他们如此众多的氏族或克兰(septs or clans)具有象种子般的特性,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这些同(外)祖父母的堂、表兄弟姊妹,或共同兄弟会的成员,不仅他们自己禁止通婚,他们的奴仆也必须与另一兄弟会的奴仆结婚;而且,象通常的情形那样,哪里众多兄弟会结成一个共同的联合(bond),这条关于婚姻的法律就必须全体遵守。我们在这儿的东家的机密侍从或管家是一个脱离了Notwhatsh保护的tokao,因为陷入一个本兄弟会女子的情网并与之结婚,他对这条切尔克斯人法律的这一违犯要受惩罚。他的兄弟会可能仍有数千成员。从前,这样一种婚姻被视同乱伦,并受到溺死的惩罚;现在只要求赔偿一整群两百头的牛,并归还妻子给她的父母。”在别处,[viii]贝尔观察到这些兄弟会有时包含数以千计的人,他们之间的结婚按照这种古老的法律被完全禁止。这里也象在孔德斯坦,在卡尔梅克人(Kalmucks)中间,我们发现异族结婚的原则之外也发现抢劫的形式。

    我们的下一个案例是Yurak萨莫耶德人(西伯利亚)的,他们中间男子不能从他自己所属的部落获得一个妻子。[ix]萨莫耶德人(Samoyeds)的保持的同族关系(kinsmanship)随部落延伸。所有部落,无论多大多小,其成员认为他们自己是亲戚(relations),即使在共同的祖先(ancestor)不明,且血缘关系(consanguinity)的迹象完全缺如的地方。他们分成三个区,每一个区的成员可从其他两个区的任一个区,但不能从他们自己的区娶妻;而由于这些区占据的地方彼此相距遥远,萨莫耶德人为了他们的妻子不得不走很远的距离。

    我们在印度北部的Kafirs人中、Sodhas人中,Beduanda Kallung(新加坡)和许多其他人中,包括吉尔吉斯人和诺盖人(Nogais)人中发现事情的同样状态。[x]

Warali(印度)部落分成区,男子不可以同本区女子结婚;他必须到其他的一个区去找妻子。Magar部落分成萨姆,每个萨姆的成员被假定传自一个共同的祖先(ancestor):Magar的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萨姆;一个萨姆内部和相同萨姆禁止结婚。莱瑟姆(Latham)注意到Magars人,他说:“这是我第一次找到机会接触到这个惯例。[xi]它不会是最后一次;相反,它暗示的原理是如此普通,几乎遍于全球。我们在澳洲、在南北美洲、在非洲、在欧洲发现了它;我们将在许多它存在的实际证据不完全的地方猜测并推断它。”这是一个高屋建瓴的综述;但在我们作出结论之前,我们希望表明它可以恰当地被接受为是正确的。

在《摩奴法论》它落在一个再生族男子可以选择与“六个位置之内一个不是传自他父亲的或母亲的祖先(ancestors),且从她的家族her family)名字看不出同他的父亲是相同原始血统(primitive stock)的女子结婚。”这一段可以作为讨论整个禁婚问题的课文,而我们必须多加留意,因为在我们现在的考查上它有基轴的重要性。[xii]这个规则的目标是防止同原始血统(primitive stock)成员之间结婚;它还指出家族名字作为人们是否属于相同(本初)血统的检验。好象一个Fraser不能同一个Fraser结婚,一个M'Intosh也不能同一个M'Intosh结婚。比较苏格兰高地原先的状态和它们现在的情况,特别是城镇闾阎(populations)的情况,我们可以明晰我们在这种机制的起源、含义和影响方面的思想。古时每个克兰占据其特定的宽谷或峡谷,并有它自己明确界定的山岗范围。在Aird地区只有Frasers人没有其他的;至于Moy除了M'Intoshes人没有其他的。现在甚至在乡村地区各克兰成员是混合的,而在象Inverness或Dingwall等的城镇可以找到所有克兰的成员。现在假设起初一个男子不允许同他自己克兰的女子结婚,到了后来,克兰混合,古老的陈规却保持下来;要强迫执行的规则——姻亲关系程度的问题除外——将正是摩奴规则。所以,考虑那种规则的起源时,我们是否从凝固在一个法典中的社会状态回归一个较早的状态,其闾里(population)由不同的以异族结婚原则组织的克兰或部落构成,并且彼此分离居住,象所有的早期部落一样,直到他们由于征服或其他方式置于一个共同政权之下?我们已经有了使用这种规则的部落的例子,所以,在印度乡党(population)早期状态的观念之中,我们不是在做不可能的猜想。相反,它不仅自身是可能的,而且是唯一决心解释这种事实的假定;而如果我们接受它指示着摩奴规则的起源,它便给了我们关于这种法对乱伦法律流行的概念,因为我们永远不能靠凝思单个部落中它是法律而达到这种概念。在印度人中发现了抢劫形式会被回忆起来。

    我们相信也许仍然有这种可能,在禁止相同家族名字的人之间结婚的一些团体的案例中,分析乡党(population),深入其(本初血统)部落构成,从而证明这些部落有关于乱伦的这种法律。特别地,在一个案例中,调查就象是受到了迎合。穆尼波利人(Munnieporees),及居住在穆尼波尔(Munniepore)周围山地的下列部落—科波伊(Koupooees)、谟乌(Mows)、穆拉姆(Murams)和穆林( Murring) —— 每一个都被分成四个家族 (families)——Koomul、 Looang、Angom和Ningthaja。这些家族的任何一个成员可以同任何其他家族的成员结婚,但是同一家族成员的通婚(intermarriage)是严格禁止的。迄今为止,对这些家族枝分的解释,[xiii]我们有穆尼波尔历史中经过良好鉴别的证据,Koomul和Looang原来作为分离的和强大的部落存在,特别是Koomul部,某一个时期在流域内占有优势。假定这些部落以其成员间通婚(intermarriages)为乱伦,两个家族分支(the family divisions)的起源和婚姻法的起源便足够明白了,至少作为山区部落目前受到了关注;这种法律唯独在山中被严格执行。这些部落的大多数成员留在山谷同他们被其勇武征服的Meithei部混杂;但是我们可以设想Koomul 部和 Looang部的山地边界可能消失,并互相混合,也和我们在相同名字的家族之分的解释中必须以它们的早期存在为前提的Angom部和Ningthaja部混合。除了现在的冥想,对当地传统的更进一步检查,或对穆尼波尔(Munniepore)南部和西北部荒野的考察,仍可为我们提供关于Angom和Ningthaja的资料,或关于它们在早先各时期的存在可以由之合理推定的资料,是否就没有希望了?

    像在摩奴规则起源那样我们达到的结论,也能解释澳洲、南北美洲和太平洋岛屿土人的情况。在这些部分,我们在引发原始异族结婚群体瓦解的原因,及导致被认为属不同血统人民的当地部落混合的原因上获得了光亮。让我们首先关注我们发现他们分为以其居住地区命名的小部落的澳大利亚人;这是因为虽然他们是流浪者,他们的漫游却象印度山地的那种游耕,限制在明确界定的范围内。看来这种居住在特定地区的部落认为自己是那儿的主人,任何其他部落在该地区的闯入被认为入侵而遭到憎恨和惩罚;而地区内部个体有拨给他们的土地份额。因此这种部落体系的实行是与各部落的看来完全的分离和独立相随的。但是,经仔细检查,这类部落以方式最奇特的血统关系熔合焊接在一起。根据可靠记录,[xiv]延伸于这个大陆很大部分的不同部落的土人分为若干家族,而一个家族的所有成员,不管他们可能在哪一种地方部落中,都具有作为第二名或家族名的共同名字。这些家族名和分支经由两条法律的实行而永存并蔓延贯穿整个地区:首先,孩子们无论性别都随母亲的名字;第二,一个男子不能与一个他自己家族名字的女子结婚。这些家族的成员虽然散布整个区域,仍然为某些目的有多方的联合如同他们组成分离的和独立的部落那样;特别地,每个家族的成员受约束为防御和复仇的目的而联合,结果是每一次发生在部落间的争吵是一个信号,众多年轻男子离开他们出生的部落,他们去占据新的狩猎场所,或者与他们母亲的家族可能在其中恰好是强大的部落、或包含他们自己和他们母亲最亲近亲戚的部落结盟。这种分离,如果我们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不是总是可能的,但它还是频繁发生;在它不可能的地方,严阵以待的营地里众多敌人的出现意味着对复仇号召的拥护;倘若是冒犯者亲属的血统,它是不重要的,根据土人规约,血族复仇根据一个人的血统被拥护。因此,由于澳大利亚人是多配偶制,而一个男子常有属于不同家族的妻子,在争吵中发现同一父亲的孩子们准备互相反对并不罕见;甚或反对他们父亲自身,因为根据他们奇特的法律,父亲永远不能是他子女的亲属(relative)。[xv]在卡米拉罗伊人,一个为数众多居住在悉尼西北的部落中,实施的规则非常复杂和奇特。这些部落男子分为类似种姓的区,而同时遵守反对同家族成员之间结婚的规则。

    我们的资料是如此不完整以至我们不知道在澳大利亚,种族(population[xvi]分为不同名字的家族的那些部落是否存在于什么地方。但是我们不会期待发现这种部落。群体分片、各部分彼此分离和独立的不变倾向,以及以其土地命名群体的惯例,将趋于抹去最初血统群体的痕迹,除了象迄今为止那样的,它们被保存在家族名字之中以避免同(本初)血统成员间的结婚而保持血统的纯粹。但我们不能怀疑这种(本初)血统群体在某一时期曾存在,组织在异族结婚的原则之上,并且是土著种族的胚芽。无论它们得自什么地方,什么原因、什么起源,承认只通过女性的血统关系为实在的关系的法律是不可避免的,与民族(race)反对同本初血统成员间结婚的原始本能结合,将趋向随时间的推移使每个祖先的血统(本初血统)传遍所有部落分区。群体A的男子同群体B的女子结婚;群体B的男子则同群体A的女子结婚;而所有B的女人的孩子被计入B本初血统;所有A的女人的孩子被计入A本初血统。我们立即在A内部有了这么多B本初血统的人,在B内部则有了这么多A本初血统的人,如此,直至来自最北端的A本初血统群体的人出现在处于最南端的Z各家(homes),Z血统的人则出现在A各家。每个当地部落将因此在它自己内部包含与有配偶关系的当地部落的成员;最初的部落区分将被忽视,除了它们产生的家族名字(本初)血统群体什么也没有留下。如果这种传输过程走得足够远,会导致猎妻惯例的事态将被改变,但不会消失。多偶制自身,以及部落内不同家族的性别平衡的任何缺失,将长期趋于维持这种惯例;而且,它象每一种其他与婚姻或宗教相关的惯例一样,依托于一种特殊顽固的生活方式。如我们所见,流行在澳大利亚人中的一种婚约制度——永远是在不同本初血统的人之间——随同一种广泛的猎妻习惯一起。如果我们的关于抢劫起源的理论是一个合理的理论,这恰好是所期待的。当异族结婚成为原则,因为澳大利亚的部落包含互相认为属于不同的世系(descent)并可以自由通婚的人,婚姻可以成为而且成为了契约的主体。此外,必然地形成于以前各时期的习俗——而且无疑偶然的必要性仍然存在——维持着抢夺的习惯。

    现在我们来关注美洲印第安人的案例——北美的和南美的。他们有政治的和地区的分区;[xvii]但除了这些他们中各部族(nations)有源自远古的家族或克兰分区。“目前或直到最近”——我们引自《美国考古学》——“每个部族被划分成一定数目的克兰,在几个部族中从三个到八个或十个不等,各克兰成员各自无差别地散布遍于整个部族。已经完全确定,这些克兰得以在南方民族中间永存的不可侵犯的规则,首先是没有人可以在自己的克兰内结婚;其次,每个孩子应该属于他或她母亲的克兰。在乔克托人(Choctaws)中间有两个大分区,各分成四个克兰,没有人可以在属于他自己分区的四个克兰中的任何一个之内结婚。切罗基人(Cherookees)、克里克人(Creeks)和纳齐兹人(Natches)中间的这种约束没有延展到个人所属的克兰之外。有充分的证据,同一个区分为克兰,通常称为部落,存在于几乎所有的其他原始部族(nations)之中。但它们受流行在南方印第安人中间的同样规则的约束则不是那么清楚。”这里在这些分区和禁令的源头,我们在发现了以同血统(blood)的人之间的结婚为乱伦的意识,同在澳大利亚一样。“他们明言认为一个男人与一个其图腾(家族名字)同他自己相同的女人结婚是大罪,随即他们讲述年轻男子因为对这个规定的违反,被他们自己的亲戚处死的一些例子。”[xviii]印第安部族,他们说,被分成部落正是为了避免任何人可能因为诱惑或者意外,同一个亲近的亲戚结婚,那“在现在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不论谁想要结婚必须找一个不同部落的人,”[xix]而同样的意识在南美的Dobuzhoffer也已谈及。[xx]

我们关于澳洲人所说的可以假设至少在某一个时期在新西兰曾是真的。在《颠狂的诅咒》[xxi]和其他几个新西兰传说中我们有妻子从不属于她丈夫的部落,以及子女属于其母亲的家族的证据。在看来只通过母亲计算血统关系的斐济人中间也是如此。在对子女的所有权取决于母亲部落的vasu-ing制度中,我们有母亲总是属于与父亲不同的部落的证据,而子女为他们母亲的家族或部落所有。[xxii]不管怎样,vasu-ing是斐济人发展中曾是规则的那个阶段的一种痕迹。

    十分奇怪,有理由相信异族结婚流行于皮克特人(Picts)之中;换句话说,根据最可靠的学说,流行在盖尔人或苏格兰高地人中;这实事直接影响到Cruithnians人古代威尔士人和法兰西人习俗中的抢夺,以及罗马的平民婚礼,因为凯尔特成分在罗马是强大的。凯尔特人以往在他们的道德上的松驰,以及只承认通过母亲的血族关系(relationship)是充分确定了的事实;[xxiii]而对于这种事实,子女应该随母亲取名是通常相伴的。这些事实由著名的古文物研究者斯基恩先生(Skene)从一项延至731年的皮克特族君主名单的研究中得出,当时比德(译注:Saint, 673-735, 英国历史学家及神学家)说通过女性的继承法仍然有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儿子们取得他们母亲的名字得到解释;但是它们指向的超出了这一点。得益于斯基恩先生,我们得以自由地在此给出他曾经达到、但迄今未公布的结论。

    1、兄弟总是互相继承。

    2、一个儿子绝不会继承一个父亲;与兄弟们在一个新产生的家庭当家相一致, 

    3、父亲的名字同儿子的名字完全不同。任何儿子们接受的名字绝不会出现在父亲们的名字中,反之也没有一个父亲的名字也决不会出现在儿子们的名字中。

    4、儿子们的名字由不多几个不同父亲的儿子们接受的皮克特族名字组成。这些是——6个 Drust、5个 Talorg、 3个 Nectan、 2个Galan、 6个 Gartnaidh、 4个 Brude。一个父亲的名字决不会两次出现在父亲名单中。[xxiv]

    5、在名单中有两个已知父亲是外族人的儿子接受皮克特族名字的案例,而这些是我们唯独有所记述的父亲。他们是——1.Talorg Macainfrit。他的父亲无疑是Ainfrit,Aethelfrith的儿子,Northumbria的国王,他在皮克特人中得到庇护,并在后来成为Northumbria的国王;2. Brude Mac Bile。他的父亲是一个威尔士人,不列颠克莱德宽谷的君主,也就是在古诗《Brude Mac Bile》中所称Ailcluaide王之子,即Dumbarton;通过Drunichen战役,他成为皮克特王,另一首古诗说:“今天Brude为了他祖父的土地进行了一场战争。”

    我们所有的记录中唯独的父亲们已知是外族人这个事实——尤其当它同我们占有的关于皮克特人的其他事实一起——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假定:所有的父亲都是其他部落的男子。在每一个推论都被考虑过后,无论如何都存在这样的事实,父亲和母亲决不是相同家族名字的。

    现在我们通过一系列不可抵抗的实例,确立了异族结婚是原始民族(races)婚姻法中流行最广的原则这一事实。我们发现,在主要的部分,异族结婚的范围和实际(de facto)抢劫妻子惯例流行的范围有共同的边界。进一步,在抢劫的象征最显著的所有现代实例中,我们发现部落内结婚如同乱伦被禁止,就象在孔德人、Fuegeans人、卡尔梅克人(Kalmucks)和切尔克斯人中一样;也是在若干案例中这种象征的痕迹出现的地方,如诺盖人(Nogais)和吉尔吉斯人中间,异族结婚被或多或少完全地遵守。我们已经看到好的理由思考异族结婚和实际(de facto)的抢劫惯例共存于古代凯尔特人中间;以及在那种共存中含有的对法兰西人、威尔士人和罗马平民中这种象征的解释。对先前时期莫斯科人和利沃尼亚人(Livonian)的合法婚姻(jus connubii)我们没有直接的资料。Magnus在这个议题上是沉默的。但在他的叙述中丈夫和妻子始终属于不同的血族关系和村社,暗含了这一议题。我们发现了异族结婚和抢劫象征共存于古代印度。不要因为多少可疑的实例而犹豫,我们认为现在必须承认,我们充分证明了异族结婚部落的存在,以及这种部落中流行或曾经流行的一种抢劫女子为妻子的制度的存在。


[i]本章下文提到伯格曼谈了卡尔梅克人中三或四个高等级的联合体以及分属不同祖先的高等级者表兄妹结婚。——译注。

[ii] Ut supra, p. 141.

[iii] "An Account of the Religion of the Khonds in Orissa," p. 57 ; and see M'Pherson's Report on the Khonds, already referred to.

[iv] "Voyages dans Plusieurs Provinces de 1'Empire de Russia, etc.," Paris (no date), vol. ii., p. 191. Nou- velle Edition .

[v] Bergman's " Streiferein." Riga, 1804, vol. iii., p. 145, et seq.

[vi] See ante, p. 30.

[vii] James Stanislaus Bell. "Journal of a Residence in Circassia," 1840, vol. i., p. 347.

[viii] Ut supra, vol. ii., 1 10.

[ix] Latham, " Descriptive Ethnology," vol. ii. p. 45 5 .

[x] 决不能认为无论哪里异族结婚流行就有劫略形式——异族结婚和劫略妻子的惯例,在某一阶段必定是外婚部落的方法,会在它们后面的每一个案例中留下劫掠形式。以下我们将看到对这一点的解释。Samoyeds 人是否实行抢劫形式我们没有资料。

[xi] * Vol. i. p. 80, "Descriptive Ethnology."

 

[xii] 《摩奴法论》第3章第5节。“或母亲”这个词出现在Calluca 的注解中。根据父亲本初血统(stock)安排的这一规则,如我们希望表明的,远不是古代的。再生族阶级是僧侣、军人和商人(《摩奴法论》第10章第4节)。几乎所有印度种姓(cases)现在都分成不通婚的民族(nations)。所有民系(nations)分成宗派(sects),部分不通婚。所有民系分成固定的家族(families)称为gotrams ;一个男子不能与他自己gotrams 的女子结婚。Buchanan's "Journey from Madras," 1807, vol. i. pp. 273, 300, 354, 396, 419, 421, 423; Muir's "Sanskrit Texts," Part II., 1859, pp. 378, 387 ; " Vivada Chinta- mani," Calcutta, 1863, Preface, p.

[xiii] "Account of the Valley of Munniepore and of the Hill Tribes." M'Culloch, 1859, pp. 49-69.

[xiv] " Grey's Journals," etc., vol. ii., chap. xi.

[xv] 梅恩先生一直无法想象人类如何可以在任何比家长制更原始的原则上结为群体,或者以任何比来自父权(patria potestas )的男性亲属(agnation)更蒙昧的血统关系(blood-ties)联结在一起。我们认为他的错误产生于在他的研究中过于单一地关注于那些古代法律体系,如印度、罗马和犹太人的,它们属于在他们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的最早的各时期远为先进的民族。如果他研究了现存的各原始民族,他肯定不会写下面这段话:("Ancient Law," 1861, p. 149.)“显然,如果人们称他们自己为母亲的亲属的亲属(relatives),原始社会的组织会是混乱的。推论将是一个人可能依从于两种截然不同的父权;但不同的父权意味着不同的法权,所以任何人在同一时间服从它们两者将生活在两种支配权之下。一当家庭是一种统治权中的统治权,一种联合体内的群落,由它自己的制度管理,父母是根源,亲属关系限制在父亲方面对防止法庭辩论中的法律冲突是必要的安全保证。”这里我们看到天才的思想家受困于源自罗马法学的怪念头。在澳大利亚黑人中——局限于一个单独的事例——我们已经看到男性是他们母亲的亲戚的亲戚,而不是其他的;他们的社会是,来自其他方面,结合在一起的,纵使在内部有着法律冲突(domestic forum),产生于多配偶制,异族结婚,和女系血族关系(kinship)。血族关系,实际上,一点也不依赖于方便。第一个血族关系是第一个可能的——即通过母亲的,上一代与子女的关系不可能有失误。而这种只通过母亲的血族关系,在父权和男性亲属制度产生方式上制造了诸困难。下面正是关于这个问题的。

[xvi]population 是(具有共同特点的)一类人。澳大利亚土人不定居,因此借用正史“种族”用于游牧民族的术语。《晋书》卷56江统《徙戎论》曰:今我迁之,传食而至,附其种族,自使相赡。《魏书》卷103“ 史臣曰:周之獫狁,汉之匈奴,其作害中国固亦久矣.魏晋之世,种族瓜分,去來沙漠之陲,窥扰鄣塞之际,犹皆东胡之余绪,冒顿之枝叶。《旧唐书》卷18上《武宗本紀》:“ 迴鹘比者自恃兵强,久為桀骜,淩虐诸部,结怨近邻.黠戛斯潜师彗扫,穹居瓦解,种族尽膏於原野,区落遂至於荆榛。《新唐書卷86李轨传》初,轨以梁硕为谋主,授吏部尚书.硕有算略,众惮之, 尝见故西域胡种族盛,劝轨备之

[xvii] " Archaeologia Americana," vol. ii. p. 109.

[xviii] 来自纽约罗契斯特摩尔根先生(L. H. Morgan)的通函,由美国政府对在外外交代理和领事发行,包含许多有趣的关于原始亲属关系(relationship)法律的材料。我们引用下面的段落作为红种人部落最新和最权威的陈述:——

“几乎所有,如果不是所有,这个大陆的印第安部族自古以来分成部落或家族(Families)。这些部落,有少数列外,以动物命名。它们中的许多现在如此再细分。伊洛魁人(Iroquois)、特拉华人(Delawares)、 lowas, 克里克人(Creeks)、 Mohaves, Wyandottes, Winnebagoes, Otoes, Kaws, Shawnees, Choctaws, Otawas,奥吉布瓦人( Ojibewas)、 Potowottomies等即如此。

“下面的部落已知存在,或曾经存在于几个印第安部落中——每一个的数目有5到8个:狼、熊、海狸、海龟、鹿、鹬、苍鹭、隼、鹤、鸭、潜鸟、火鸡、麝鼠、黑貂、梭鱼、鲇、鲟、野牛、麋、驯鹿、鹰、野兔、兔子、以及蛇;还有芦苇草、沙子、水、岩石和烟草植物。”在易洛魁人中间——规则至今同所列举的大多数部族(nations)中的相同——男子不允许与他自己部落的女子结婚,部落的所有成员均为血族(consanguinii)。这是无可非议的古代法律。因此,丈夫和妻子永远属于不同的部落。在大多数部族(nations),孩子们属于母亲的部落,但是这个规则,如果以往普遍的,现在却不是这样。女系世袭占了上风的地方,随之而来的是一些重要的结果,其中最显著的是男系继承关系的长期断绝。因为所有的头衔,包括财产在本部落(tribe)内严格地按女系世袭,一个儿子永远都不能继承他父亲的酋长(Sachem)头衔,甚至也不能继承他的勋章或其战斧。例如,如果酋长(Sachem)是狼部落(tribe)的,这头衔必须保持在这个部落(tribe)内,而他的儿子,必然是他母亲部落的,将不在继任之列;但已故酋长(Sachem)的兄弟会是狼部落的,因为母亲相同,他的姐妹们的儿子也如此:因此我们发现继任者不是已故头人的一位兄弟就是他的一个侄子。死者的一位兄弟之和一个姐妹的儿子之间,法律没有设置任何倾向:既不在几个兄弟之间为一个方,也不再几个姐妹之间为另一方,有任何长子继承法。他们的资格是完全平等的,而选举法介入在他们之间做决定。— Cambrian Journal, vol. iii., second series, p. 149.

[xix] Tanner's "Narrative," p. 313, quoted in Arch. Amen, and by Grey, ut supra.

[xx] Account of the Abipones," vol. i. p. 69.

[xxi] " Polynesian Mythology," ut supra, p. 162. 在《疯狂的诅咒》中读者会发现在一个实例中,孩子逃离出生的部落去了母亲的家族。

[xxii] Erskine's "Pacific," at supra, pp. 153-215.

[xxiii] Caesar, "De Bello Gallico," lib. v. § 14. Xiphiline, Monum. Histor. Ixi. Solinus, idem. Irish Nennius, liv.

[xxiv] 这是要说明这些皮克特族名字来自母亲。如果来自父亲,父亲的名字应该像列出的这些名字一样出现多次。——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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