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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经纬 |
问题详情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股东拟将其持有的1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以500万元取得该公司10%的股权,其中10万元支付给股权转让人,另外4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上述操作是否可以?
该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计税?
法律分析
上述操作可以。
公司可以在不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股东的捐赠,股东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无需验资,但需要缴纳印花税。
该操作并不是直接由第三人以500万元购买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一股东10%的股权。若如此操作,该500万元股权受让款将直接由该出让股东享有,所得利益并不归于公司。该操作事实上包含两个步骤:
1.原股东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公司10%的股权;
2.新股东进入公司后,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增加的前提下,将490万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注入该公司。
法律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 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