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生律师辩护技巧之14将计就计
关于本文的题目,我想了很久,想用请君入瓮: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可觉得不合适,就改成将计就计:利用对方的计策翻过来对付对方。虽然依旧不甚恰当,可没有更好的题目。
有一起故意杀人的案子,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的家人不出面为被告人聘请律师,省高院就通过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该案的律师请我和她一同办理。在看守所被告人说到了一个情节:该被告人精神状态有问题,侦查机关委托的第一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该被告人在作案的时候系无刑事责任能力,可是后来,侦查机关又委托了另一个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该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卷宗里第一个鉴定结论没了,法院根据第二个鉴定结论判了。
作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第一个鉴定结论,没有结果。申请重新鉴定,因为时过境迁,没有鉴定机构受理。就申请作出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交到法院后,很快承办法官来电话了:鉴定人员同意出庭作证,但条件是辩护律师必须提前把将要发问的问题列出来。
当时我就和法官说鉴定人员的这个要求是不合法的。法官也认为鉴定人员的这个要求是不合法的,可如果不这样做,鉴定人员就不出庭作证,法院又不能强制其作证。还是法官的一句话提醒了我:他们要求列一个发问提纲,你就列一个呗。言外之意……
半个月后,庭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时,我们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另外一套发问提纲进行了发问,鉴定人员不得不承认:被告人在用刀子捅死者的时候,系无刑事责任能力,在伤害另一个受害人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就这样,把卷宗中的鉴定结论推翻了。作为辩护律师结合其他情节进行了成功辩护,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法官想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无果。
被告人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多说几句:当时我承接了几个故意杀人的案子,辩护效果都不错。但想到受害方的遭遇,心里不是滋味,再有类似的案子来找我,我说:半年之内,我不再承接故意杀人的案子了。
写到这里,好像有点凝重了,和大家说一个故事:
一位聪明的姑娘上了一辆出租车。司机说:最近查的很紧,如果有人问,就说是我的媳妇。姑娘这才发现是黑出租,心想:竟然赚我的便宜!途中真遇到运管人员查车,司机:这是我的媳妇。姑娘借机说:老公,给我100元钱,我去买点东西,我自己回家就行。因为运管人员在场,司机只能眼看着姑娘拿着自己的钱离开。
王同生,笔名金生缘,琅琊王氏二十二世孙。1987--1995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专业刑事
辩护律师,中-美、中-加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讲师团成员;淄博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淄博市小说家协会会员,著长篇小说《罪与罚》、《王同生律师辩护故事汇》,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电话:1370894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