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转载 |
分类: 法制经纬 |
原文地址:淄博律师:职务犯罪辩护思路【二】缓刑辩护作者:
淄博律师:职务犯罪辩护思路【二】缓刑辩护
------淄博的王同生律师
构成刑事犯罪之后,被告人本人及其家人会希望有一个好的结果,判缓刑或者有罪免刑就是多数被告人追求的结果之一。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而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
如何确定能否适用缓刑?在辩护的时候,怎样往缓刑努力呢?
很简单:一是证明不属于“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二是证明符合缓刑的使用条件;三、综合辩护,争取缓刑的结果。
关于“不适用缓刑的几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指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曾因职务、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