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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经纬 |
笔者在上一篇学习笔记中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不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这两类合同没有相应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根本就是未成立的合同,不具备谈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条件,更不存在效力待其他事由确定的问题。本篇学习笔记则认为:只有批准生效的合同和附条件成就的合同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合同的效力尚不确定,既不能确定合同生效,也不能确定合同无效或确定后续不再生效。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实就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一类。合同之所以成立未生效,就是合同虽然成立,但是生效的条件尚不具备。这里的条件是广义的,既包括不确定性概念下的狭义条件,也包括确定性的,只是时间还尚未到来的期限。
批准生效的合同和附条件成就的合同经常称之为成立不生效的合同,实际其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并无实质的区别,中间只是相隔着一个有无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的区别。
对于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由于期限必然到来,只是现在还未到来,因此,对于附期限生效的已成立合同,只是合同现在处于成立未生效的状态,后续合同的效力必然是生效,因此,其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不需要确定效力的其他事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对于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能成就的合同,这里的条件,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也有可能是当事人设定的,前者就是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后者就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不论是经批准生效的合同,还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其前提都是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未生效,未来合同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如果合同未来肯定生效,条件未来肯定成就,则合同就不是附条件的合同,而是附期限的合同;如果合同未来肯定不能生效,条件不可能成就,则该合同也不是附条件的合同,而是确定性不能生效的合同。
民法典没有专门规定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间接地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之中,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就是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对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碍条件成就的行为进行了否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对于经批准生效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是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即法律规定并非是合同成立时生效的,比如法律规定合同要经批准生效的,则合同应经批准后生效,这就是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合同应经批准生效的,则在合同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前,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批准生效的合同和附条件成就的合同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与合同部分内容附条件履行的区别,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整个合同,特别是合同的本质部分对当事人尚没有履行约束力,不仅是现时没有履行约束力,未来是否有履行约束力也是不确定的,整个合同只具有形式约束力,而附条件履行的内容,是合同已经具有了履行约束力,而其中某些部分是否能履行和需要履行,何时履行,在什么条件下履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