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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经纬 |
公司解散和清算业务
一、解散的事由和法律后果
★ 股东意思自治的解散事由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公司经营期限列为登记事项之一,营业期限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通常为10至50年,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公司永久存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 公司在一定期持续亏损,亏损累计达到预定的金额,且未来实现盈利的可能性不大
﹡ 公司的现有主营业务无法继续开展,主营业务收务持续低于预定金额,开展其他业务尚不具备条件
﹡ 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或公司失去持续经营的能力
﹡ 设立公司时既定的营业任务或项目已经全部完成
☆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解散
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持有占出席股东大会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东意思自治之外的强制解散事由
☆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 当公司发生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将解散
﹡ 当公司发生新设合并时,参与合并的全部原有公司均将解散
﹡ 当公司发生解散分立,即将其全部资产分解为向新设公司出资的分立时,原公司将解散
☆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可能会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吊照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事由包括:
﹡ 虚报注册资本,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从而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又自行停止营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经要求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而逾期仍不接年度检验的
﹡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公司还可能因下列原因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 达不到法定生产经营规模或条件
﹡ 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 达不到环境保护的法定最低条件,造成环境破坏事故
﹡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
﹡ 依行政处罚法可以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 公司被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法》第18条
☆ 公司因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而解散
《企业破产法》第2条
★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 不需要清算的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需要清算,法律后果为:
﹡ 在现有公司解散注销的同时,新公司成立
﹡ 公司的营业活动将在新老公司之间转移,但不发生中止,中断或终止
﹡ 公司的股东可选择是否在合并或分立后的新公司中持有股东权益
﹡ 公司的财产和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 公司的财产按约定在分立后新设公司中间分割,除非此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公司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新设公司连带承担
☆ 需要清算的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 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 公司的营业活动终止
﹡ 清算组或管理人对内将接管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事务,对外将代表公司行为
﹡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即公司剩余财产将向债权人分配,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向股东分配
律师在接爱委托就公司清算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时的工作要点为:
﹡ 以公司要素为主线开展尽职调查
﹡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并结合可能同步进行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就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确认,资产的有效保全,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剩余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协助清算组与第三人协商业务了结,合同终止,债权回收,债务清偿等事项
﹡ 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仲裁
二、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是公司解散的核心,其任务是停止营业并终结公司存续所剩的所有法律关系,清理并确认资产,确认并了结债权、债务,处分剩余资产,遣散公司雇员
★ 成立清算组
☆ 自愿成立清算组
﹡ 公司董事会通过解散公司的预案,清算组组成人员和清算组负责人的预案可以作为解散公司的预案的组成部分一并通过,也可以作为单独预案单独通过
﹡ 符合股东大会提案权条件的股东可以自行或另行提出解散公司的预案,清算组组成人员和清算组负责人的预案可以作为解散公司的预案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单独预案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必须是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人员则不受此限
﹡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和清算负责人名单
﹡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后,清算组负责人应当召集清算组全体成员开始履行职责,清算组正式成立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强制成立的清算组
﹡ 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清算组
﹡ 公司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由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成立清算小组
﹡ 公司自行申请或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成立清算组或管理人
﹡ 在自愿解散的情形下,自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之日起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5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 强制成立的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和清算组负责人的产生由成立清算组的有关机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决定,不受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身份的限制
☆清算组的职权
﹡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通知,公告债权人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及登记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律师注意:
☆ 通知或公告的时限和方式
☆ 通知和公告格式
☆ 债权申报
☆ 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后果
★ 登记资产和清理债权,债务
☆ 清理资产
﹡ 资产是否实际存在
﹡ 资产目前受何人实际占有和控制
﹡ 资产权属是否有争议
﹡ 资产上是否附加抵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人权利
﹡ 清算组最终处分资产时是否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阻碍
☆ 清理债权,债务
律师应当协助完成的工作:
﹡ 债权,债务清点
﹡ 债权,债务核对
﹡ 确定了结方案
﹡ 协商了结债权,债务
﹡ 代理诉讼,仲裁
﹡ 监督债权回收和债务清偿的执行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成立清算组的机构
﹡ 向股东或第三人出售全部或部分资产,所得现金用于清偿债务和分配
﹡ 直接将剩余财产作价,用于清偿与分配
律师应当关注的问题:
﹡ 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应当以现金的方式进行
﹡ 制订以资产向债权人清偿或向股东分配的方案需要事先取得相关债权人或股东的同意
﹡ 资产处置方案应该不存在法律或法规限制,资产权属瑕疵限制或第三人权利限制
﹡ 资产处理的费用已得到合理考虑和安排
﹡ 无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进行何种特别规定,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有限责任公司均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均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发现破产事由时申请破产
★ 清偿债务,分配财产
☆ 支付清算费用
☆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缴纳所欠费款
☆ 清偿债务
☆ 向股东分配
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的特点和要点
☆ 破产程序既可以由公司提起也可以由公司的债权人提起
☆ 破产程序必须经历司法程序
律师注意, 对于下列事项,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决定驳回破产申请
﹡确认债权人和公司均无异议的债权表
﹡决定是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决定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
﹡决定是滞接受公司或管理人请求,在6个月期限届满后将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期限延长3个月
﹡确认因公司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
﹡决定是否认可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从而决定是否终结破产程序
﹡决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
﹡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时决定公司的财产管理方案
﹡决定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涉及公司财产的显失公平的行为
﹡决定是否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公司已经出现破产事由仍对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的行为
﹡ 确认涉及公司财产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 在无重整程序时或和解程序时宣告公司破产
﹡ 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消极终止时宣告公司破产
﹡ 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时决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强制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在公司恢复支付能力时或破产财产清算完毕时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律师对上述裁定可行使的救济手段:
﹡ 对于决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 对于决定公司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财产的变价方案的裁定,任何债权人有不服的,有权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不停止裁定执行
﹡ 对于强制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享有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有权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不停止裁定执行
﹡ 其他裁定一旦作出,立即发生效力,所有当事人都应当予以执行
☆公司控制权向独立的管理人转移
律师可以担任管理人,也可以受管理人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 公司财产受到破产程序保护
﹡ 公司向任何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均为无效,即任何个别债权人不能向公司主张清偿
﹡ 附加于公司财产上的所有保全措施全部自动解除
﹡ 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待管理者接管公司财产以后再恢复进行
﹡ 与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管理人有权决定破产申请日前已经成立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 管理人可以按债权额/或留置/抵押物市价孰低原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留置物或抵押物
﹡ 如果出资人尚未履行完出资义务,则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付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会财产
☆ 公司的某些行为可能会被申请撤销甚至被确认无效
﹡ 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日以前6个月已经出现破产事由,仍然向个别债权清偿,且这项清偿没有使公司的财产收益
﹡ 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日前1年内从事的显失公平,涉嫌健儿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
~ 无偿转让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放弃债权
﹡ 无论何时从事的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较大的影响力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管理人在债权登记表上记载的各自申报的债权, 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改正,直至提起诉讼
﹡ 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监督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 参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选举或更换其成员的表决
﹡ 参与决定继续或停止公司营业的表决
﹡ 参与通过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
﹡ 参与通过公司和解协议的表决
﹡ 参与通过公司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
﹡ 参与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表决
﹡ 参与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表决
☆ 公司可能通过重整而复兴
﹡ 重整申请的提出
三类当事人可以提出公司重整:
公司
债权人
占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 重整程序开始的效力:
~ 如果破产申请尚未提出,公司暂停对任何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债务
~ 如果破产申请已经被受理,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或和解程序中止
~ 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暂停行使担保权,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 公司出资人不得要求进行利润分配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公司股权,除非经人民法院同意
~ 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管理人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公司恢复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程序消极终止的原因:
~ 公司经营状况和财产善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公司有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由于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其职务
~ 公司或者管理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重整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以及经人民法院延期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同时提交重整计划
~ 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并且人民法院也没有依照《破产法》第87条规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虽然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但人民法院没有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程序积极终止的原因:
~ 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法》第84条,第85条,和第86条的规定分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或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
~ 虽然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但符合《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经管理人或公司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 重整程序积极终止后重整计划的执行
无论是否参与表决,也无论是否赞成,重整计划一旦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即发生效力,对债权人,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都具有约束力
﹡ 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
因消极原因终止的,人民法院在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同时,宣告公司破产
因积极原因终止的,属于当事人各方自愿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故人民法院不再主动介入,公司所有以外法律关系均按重整计划的执行结果确定,公司依照重整计划被减免的债务也获得最终豁免,无需再偿还。
☆ 公司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的途径避免破产清算
公司进入和解程序以后:
﹡ 债权人会议讨论和和解协议草案,通过该草案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担保债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优先权,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准备接受可通过的和解协议对自己的约束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原因:
﹡ 和解协议无效
﹡ 和解协议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 破产宣告是正式进入破产实质程序的标志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在受理破产申请以前或以后,没有重整申请或和解申请提出,被申请的公司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
﹡ 公司重整程序消极终止
﹡ 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消极终止
﹡ 公司和解程序消极终止
﹡ 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消极终止
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 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是破产司法程序的终结
在破产宣告以前,破产程序因为出现如下积极原因,由管理人,公司或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而终结:
﹡ 公司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 第三人已经代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 第三人已经为公司提供了足额的偿债担保
在破产宣告以后,破产程序因为出现如下消极原因,由管理人请求,经人民法院裁定而终结:
﹡ 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当期应付的破产费用;或
﹡ 破产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或
﹡ 破产财产已经最后分配完毕
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后:
﹡ 管理人办理破产人的工商注销登记
﹡ 管理人在办理完毕破产人注销登记之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尚有未决诉讼或仲裁的除外
﹡ 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追回财产或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 破产业务的操作要点
☆ 作为公司或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律师应当关注的要点:
﹡ 破产申请起阶段的可能方案
~ 承认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资料,期待破产程序对公司财产的保护,摆脱众多债权人的追债,准备将公司事务和财产的管理权移交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 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证明自己不属于“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的情形,期待法院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 先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期待人民法院决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以图公司走出财务困境,实现重组和复兴
~ 先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请求并提交拟与主要债权人协商订立的和解协议草案,以图公司在有可能恢复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喘息的时机,避免破产关闭
﹡ 破产申请受理以后至破产宣告以前阶段的可能方案
~ 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自己不属于“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的情形,期待法院驳回债权人针对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 协助管理人核实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尤其核实债权金额,性质,有无担保,有无共同债权人,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是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裁决是否已经执行完毕等情节
~ 向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积极建议是否停止公司营业活动
~ 在公司出资人或其他第三人可能提供帮助具破产清算并不符合大多数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自行或协调管理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期待人民法院决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 草拟,审阅或协助制定重整计划,协助公司参与重整谈判,协助制定有关重整法律文件
~ 在大多数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可能同意协商调整债务支付条件的情况下,自行或协助管理人制订和解协议草案,并自行或与管理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请求,期待人民法院决定公司进入和解程序。
~ 在公司因重整或和解而恢复对财产和营业的管理权以后,协助公司确定轻重缓急,妥善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尽快改善财务状况
~ 在公司已经自行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或第三人代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足额提保,公司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作为管理人或管理人聘请的律师或债权人聘请的律师应当关注的要点:
﹡ 破产申请提起阶段的应对方案
~ 给合考虑其他债权人提起或债务人自己提起破产申请的可能性,确定在破产申请提出并被受理以前,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获得清偿的可行性,协助债权人决定是否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 研究分析债务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从而协助债权人决定是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出上诉。
~ 针对债务人主动提起的重整或和解请求,协助债权人确定是否同意
﹡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以前的阶段
可能的应对方案:
~ 核对债权申报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 参与债务人资产的清理,尤其关注资产的价值,权属,财产权利的瑕疵和限制,目前的占有和使用状况等情节,核对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印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确保管理人对债务人资产和营业事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在发现债务人有大额资产下落不明并且无法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时,考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债务人自己提出的破产申请
~ 核实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能力,确定债务人与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审慎待命取回权,别除权和抵消权
~ 主动通知有关裁判机关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债务人财产受破产程序保护
~ 发现并向人民法院报告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欺诈性无效行为,以及一定期间内发生的破坏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债务原则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行为,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及时追回相关财产
~ 确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已经全额出资
~ 确认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从债务人处取得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 确认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的金额,以及占有债务人财产 的详细情况,要求相关方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 管理人在行使上述追回权或要求权时,相对方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对既不按管理人的要求 行为,也不提出异议或起诉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 管理人在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之前,都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没有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人民法院
~ 随时关注债务人财产是否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审查确认债务人重整申请和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关注债权人会议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机制
~ 注意在部分表决组通过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重整计划可以强制批准,而即使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批准
~ 审查确认债务人和解申请和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关注债权人会方关于和解协议的表决机制
~ 注意,即使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认可
﹡ 在破产宣告以后阶段
~ 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尤其是变价出售方式
~ 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别除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 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后,职工债权的清偿最为优先,也最为敏感;另外,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工资按债务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注意对于未决债权额和除条件债权额提存分配额,对未受领的分配财产提存
~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于按照破产程序未获得清偿的债权,有权继续向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追偿
四、公司解散的登记
★ 无需清算的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文件: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指定(委托)书》
~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批准合并或分立的决议
~ 合并或分立的当事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或分立协议
~ 有权机关批准本次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
~ 合并或分立的当事各方在报纸上公告合并或分立事宜的报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需要清算的注销登记
完成清算程序以后30天内,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指定(委托)书》
~ 公司股东大会或一人有限有公司的股东作出的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或者登记机关作出的关于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的决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责令公司关闭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经有权决定公司解散的内部或外部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公司在报婚纸上公告解散事宜的报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参与公司解散事宜的律师应当注意,登记机关可能根据具体情形要求:
~ 提供解散公司已经就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款交付等事项进行妥善安排,不存在争议的证明
~ 提供至少两次公告报样,并且这些公告报样应当包括本公司解散的内容
~ 如果公司的设立和重大变更依法或者依照章程需要有关机关许可或批准的,无论是基于主体身份,产业政策或者行业管理,均需要提供原许可或批准机关批准公司解散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 如果本公司存在分公司,则需要提供已注销分公司的登记证明
一、解散的事由和法律后果
★ 股东意思自治的解散事由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公司经营期限列为登记事项之一,营业期限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通常为10至50年,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公司永久存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 公司在一定期持续亏损,亏损累计达到预定的金额,且未来实现盈利的可能性不大
﹡ 公司的现有主营业务无法继续开展,主营业务收务持续低于预定金额,开展其他业务尚不具备条件
﹡ 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或公司失去持续经营的能力
﹡ 设立公司时既定的营业任务或项目已经全部完成
☆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解散
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持有占出席股东大会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东意思自治之外的强制解散事由
☆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 当公司发生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将解散
﹡ 当公司发生新设合并时,参与合并的全部原有公司均将解散
﹡ 当公司发生解散分立,即将其全部资产分解为向新设公司出资的分立时,原公司将解散
☆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可能会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吊照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事由包括:
﹡ 虚报注册资本,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从而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又自行停止营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经要求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而逾期仍不接年度检验的
﹡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公司还可能因下列原因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 达不到法定生产经营规模或条件
﹡ 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 达不到环境保护的法定最低条件,造成环境破坏事故
﹡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
﹡ 依行政处罚法可以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 公司被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法》第18条
☆ 公司因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而解散
《企业破产法》第2条
★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 不需要清算的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需要清算,法律后果为:
﹡ 在现有公司解散注销的同时,新公司成立
﹡ 公司的营业活动将在新老公司之间转移,但不发生中止,中断或终止
﹡ 公司的股东可选择是否在合并或分立后的新公司中持有股东权益
﹡ 公司的财产和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 公司的财产按约定在分立后新设公司中间分割,除非此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公司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新设公司连带承担
☆ 需要清算的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 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 公司的营业活动终止
﹡ 清算组或管理人对内将接管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事务,对外将代表公司行为
﹡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即公司剩余财产将向债权人分配,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向股东分配
律师在接爱委托就公司清算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时的工作要点为:
﹡ 以公司要素为主线开展尽职调查
﹡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并结合可能同步进行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就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确认,资产的有效保全,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剩余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协助清算组与第三人协商业务了结,合同终止,债权回收,债务清偿等事项
﹡ 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仲裁
二、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是公司解散的核心,其任务是停止营业并终结公司存续所剩的所有法律关系,清理并确认资产,确认并了结债权、债务,处分剩余资产,遣散公司雇员
★ 成立清算组
☆ 自愿成立清算组
﹡ 公司董事会通过解散公司的预案,清算组组成人员和清算组负责人的预案可以作为解散公司的预案的组成部分一并通过,也可以作为单独预案单独通过
﹡ 符合股东大会提案权条件的股东可以自行或另行提出解散公司的预案,清算组组成人员和清算组负责人的预案可以作为解散公司的预案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单独预案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必须是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人员则不受此限
﹡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和清算负责人名单
﹡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后,清算组负责人应当召集清算组全体成员开始履行职责,清算组正式成立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强制成立的清算组
﹡ 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清算组
﹡ 公司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由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成立清算小组
﹡ 公司自行申请或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成立清算组或管理人
﹡ 在自愿解散的情形下,自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之日起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5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 强制成立的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和清算组负责人的产生由成立清算组的有关机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决定,不受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身份的限制
☆清算组的职权
﹡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通知,公告债权人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及登记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律师注意:
☆ 通知或公告的时限和方式
☆ 通知和公告格式
☆ 债权申报
☆ 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后果
★ 登记资产和清理债权,债务
☆ 清理资产
﹡ 资产是否实际存在
﹡ 资产目前受何人实际占有和控制
﹡ 资产权属是否有争议
﹡ 资产上是否附加抵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人权利
﹡ 清算组最终处分资产时是否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阻碍
☆ 清理债权,债务
律师应当协助完成的工作:
﹡ 债权,债务清点
﹡ 债权,债务核对
﹡ 确定了结方案
﹡ 协商了结债权,债务
﹡ 代理诉讼,仲裁
﹡ 监督债权回收和债务清偿的执行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成立清算组的机构
﹡ 向股东或第三人出售全部或部分资产,所得现金用于清偿债务和分配
﹡ 直接将剩余财产作价,用于清偿与分配
律师应当关注的问题:
﹡ 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应当以现金的方式进行
﹡ 制订以资产向债权人清偿或向股东分配的方案需要事先取得相关债权人或股东的同意
﹡ 资产处置方案应该不存在法律或法规限制,资产权属瑕疵限制或第三人权利限制
﹡ 资产处理的费用已得到合理考虑和安排
﹡ 无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进行何种特别规定,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有限责任公司均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均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发现破产事由时申请破产
★ 清偿债务,分配财产
☆ 支付清算费用
☆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缴纳所欠费款
☆ 清偿债务
☆ 向股东分配
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的特点和要点
☆ 破产程序既可以由公司提起也可以由公司的债权人提起
☆ 破产程序必须经历司法程序
律师注意, 对于下列事项,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决定驳回破产申请
﹡确认债权人和公司均无异议的债权表
﹡决定是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决定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
﹡决定是滞接受公司或管理人请求,在6个月期限届满后将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期限延长3个月
﹡确认因公司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
﹡决定是否认可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从而决定是否终结破产程序
﹡决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
﹡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时决定公司的财产管理方案
﹡决定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涉及公司财产的显失公平的行为
﹡决定是否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公司已经出现破产事由仍对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的行为
﹡ 确认涉及公司财产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 在无重整程序时或和解程序时宣告公司破产
﹡ 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消极终止时宣告公司破产
﹡ 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时决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强制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在公司恢复支付能力时或破产财产清算完毕时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律师对上述裁定可行使的救济手段:
﹡ 对于决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 对于决定公司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财产的变价方案的裁定,任何债权人有不服的,有权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不停止裁定执行
﹡ 对于强制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享有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有权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不停止裁定执行
﹡ 其他裁定一旦作出,立即发生效力,所有当事人都应当予以执行
☆公司控制权向独立的管理人转移
律师可以担任管理人,也可以受管理人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 公司财产受到破产程序保护
﹡ 公司向任何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均为无效,即任何个别债权人不能向公司主张清偿
﹡ 附加于公司财产上的所有保全措施全部自动解除
﹡ 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待管理者接管公司财产以后再恢复进行
﹡ 与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管理人有权决定破产申请日前已经成立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 管理人可以按债权额/或留置/抵押物市价孰低原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留置物或抵押物
﹡ 如果出资人尚未履行完出资义务,则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付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会财产
☆ 公司的某些行为可能会被申请撤销甚至被确认无效
﹡ 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日以前6个月已经出现破产事由,仍然向个别债权清偿,且这项清偿没有使公司的财产收益
﹡ 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日前1年内从事的显失公平,涉嫌健儿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
~ 无偿转让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放弃债权
﹡ 无论何时从事的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较大的影响力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管理人在债权登记表上记载的各自申报的债权, 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改正,直至提起诉讼
﹡ 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监督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 参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选举或更换其成员的表决
﹡ 参与决定继续或停止公司营业的表决
﹡ 参与通过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
﹡ 参与通过公司和解协议的表决
﹡ 参与通过公司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
﹡ 参与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表决
﹡ 参与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表决
☆ 公司可能通过重整而复兴
﹡ 重整申请的提出
三类当事人可以提出公司重整:
公司
债权人
占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 重整程序开始的效力:
~ 如果破产申请尚未提出,公司暂停对任何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债务
~ 如果破产申请已经被受理,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或和解程序中止
~ 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暂停行使担保权,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 公司出资人不得要求进行利润分配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公司股权,除非经人民法院同意
~ 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管理人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公司恢复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程序消极终止的原因:
~ 公司经营状况和财产善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公司有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由于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其职务
~ 公司或者管理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重整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以及经人民法院延期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同时提交重整计划
~ 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并且人民法院也没有依照《破产法》第87条规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虽然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但人民法院没有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程序积极终止的原因:
~ 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法》第84条,第85条,和第86条的规定分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或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
~ 虽然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但符合《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经管理人或公司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 重整程序积极终止后重整计划的执行
无论是否参与表决,也无论是否赞成,重整计划一旦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即发生效力,对债权人,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都具有约束力
﹡ 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
因消极原因终止的,人民法院在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同时,宣告公司破产
因积极原因终止的,属于当事人各方自愿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故人民法院不再主动介入,公司所有以外法律关系均按重整计划的执行结果确定,公司依照重整计划被减免的债务也获得最终豁免,无需再偿还。
☆ 公司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的途径避免破产清算
公司进入和解程序以后:
﹡ 债权人会议讨论和和解协议草案,通过该草案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担保债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优先权,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准备接受可通过的和解协议对自己的约束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原因:
﹡ 和解协议无效
﹡ 和解协议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 破产宣告是正式进入破产实质程序的标志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在受理破产申请以前或以后,没有重整申请或和解申请提出,被申请的公司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
﹡ 公司重整程序消极终止
﹡ 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消极终止
﹡ 公司和解程序消极终止
﹡ 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消极终止
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 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是破产司法程序的终结
在破产宣告以前,破产程序因为出现如下积极原因,由管理人,公司或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而终结:
﹡ 公司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 第三人已经代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 第三人已经为公司提供了足额的偿债担保
在破产宣告以后,破产程序因为出现如下消极原因,由管理人请求,经人民法院裁定而终结:
﹡ 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当期应付的破产费用;或
﹡ 破产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或
﹡ 破产财产已经最后分配完毕
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后:
﹡ 管理人办理破产人的工商注销登记
﹡ 管理人在办理完毕破产人注销登记之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尚有未决诉讼或仲裁的除外
﹡ 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追回财产或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 破产业务的操作要点
☆ 作为公司或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律师应当关注的要点:
﹡ 破产申请起阶段的可能方案
~ 承认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资料,期待破产程序对公司财产的保护,摆脱众多债权人的追债,准备将公司事务和财产的管理权移交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 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证明自己不属于“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的情形,期待法院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 先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期待人民法院决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以图公司走出财务困境,实现重组和复兴
~ 先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请求并提交拟与主要债权人协商订立的和解协议草案,以图公司在有可能恢复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喘息的时机,避免破产关闭
﹡ 破产申请受理以后至破产宣告以前阶段的可能方案
~ 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自己不属于“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的情形,期待法院驳回债权人针对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 协助管理人核实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尤其核实债权金额,性质,有无担保,有无共同债权人,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是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裁决是否已经执行完毕等情节
~ 向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积极建议是否停止公司营业活动
~ 在公司出资人或其他第三人可能提供帮助具破产清算并不符合大多数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自行或协调管理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期待人民法院决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 草拟,审阅或协助制定重整计划,协助公司参与重整谈判,协助制定有关重整法律文件
~ 在大多数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可能同意协商调整债务支付条件的情况下,自行或协助管理人制订和解协议草案,并自行或与管理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请求,期待人民法院决定公司进入和解程序。
~ 在公司因重整或和解而恢复对财产和营业的管理权以后,协助公司确定轻重缓急,妥善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尽快改善财务状况
~ 在公司已经自行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或第三人代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足额提保,公司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作为管理人或管理人聘请的律师或债权人聘请的律师应当关注的要点:
﹡ 破产申请提起阶段的应对方案
~ 给合考虑其他债权人提起或债务人自己提起破产申请的可能性,确定在破产申请提出并被受理以前,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获得清偿的可行性,协助债权人决定是否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 研究分析债务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从而协助债权人决定是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出上诉。
~ 针对债务人主动提起的重整或和解请求,协助债权人确定是否同意
﹡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以前的阶段
可能的应对方案:
~ 核对债权申报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 参与债务人资产的清理,尤其关注资产的价值,权属,财产权利的瑕疵和限制,目前的占有和使用状况等情节,核对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印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确保管理人对债务人资产和营业事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在发现债务人有大额资产下落不明并且无法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时,考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债务人自己提出的破产申请
~ 核实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能力,确定债务人与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审慎待命取回权,别除权和抵消权
~ 主动通知有关裁判机关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债务人财产受破产程序保护
~ 发现并向人民法院报告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欺诈性无效行为,以及一定期间内发生的破坏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债务原则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行为,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及时追回相关财产
~ 确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已经全额出资
~ 确认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从债务人处取得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 确认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的金额,以及占有债务人财产 的详细情况,要求相关方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 管理人在行使上述追回权或要求权时,相对方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对既不按管理人的要求 行为,也不提出异议或起诉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 管理人在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之前,都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没有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人民法院
~ 随时关注债务人财产是否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审查确认债务人重整申请和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关注债权人会议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机制
~ 注意在部分表决组通过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重整计划可以强制批准,而即使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批准
~ 审查确认债务人和解申请和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关注债权人会方关于和解协议的表决机制
~ 注意,即使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认可
﹡ 在破产宣告以后阶段
~ 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尤其是变价出售方式
~ 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别除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 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后,职工债权的清偿最为优先,也最为敏感;另外,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工资按债务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注意对于未决债权额和除条件债权额提存分配额,对未受领的分配财产提存
~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于按照破产程序未获得清偿的债权,有权继续向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追偿
四、公司解散的登记
★ 无需清算的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文件: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指定(委托)书》
~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批准合并或分立的决议
~ 合并或分立的当事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或分立协议
~ 有权机关批准本次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
~ 合并或分立的当事各方在报纸上公告合并或分立事宜的报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需要清算的注销登记
完成清算程序以后30天内,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指定(委托)书》
~ 公司股东大会或一人有限有公司的股东作出的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或者登记机关作出的关于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的决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责令公司关闭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经有权决定公司解散的内部或外部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公司在报婚纸上公告解散事宜的报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参与公司解散事宜的律师应当注意,登记机关可能根据具体情形要求:
~ 提供解散公司已经就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款交付等事项进行妥善安排,不存在争议的证明
~ 提供至少两次公告报样,并且这些公告报样应当包括本公司解散的内容
~ 如果公司的设立和重大变更依法或者依照章程需要有关机关许可或批准的,无论是基于主体身份,产业政策或者行业管理,均需要提供原许可或批准机关批准公司解散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 如果本公司存在分公司,则需要提供已注销分公司的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