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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食盐价格飞涨定价信息发改委答复未调涨

(2013-12-24 10:24:33)
标签:

政府定价

信息公开

食盐专营

定价依据

发改委

财经

 

    2009年调整食盐出厂价批发价但零售价维持不变

 

收到国家发改委信息公开答复函称:笔者“请求公开2010-2013年食盐专营出厂批发价格信息和定价依据、程序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0-2013年发改委没有调整过食盐出厂和批发价,期间价格执行的是2009年出台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实验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已公开,文件网址: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t20091231_322706.htm )。制定和调整食盐出厂和批发价格、是依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7号,已公开,文件网址: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3/t20050613_6882.htm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国内食盐品种较多,各品种平均生产成本不一,2009年提高食盐出厂价格时,各品种无碘散盐不含税费(资源税、增值税等)的平均生产成本在每吨220-600元。

笔者1126日发改委网站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申请表,请求公开2010-2013年食盐专营出厂批发价格信息和定价依据、程序信息。最近几年,市场上食盐的价格每年以20%以上左右的速度上涨,不仅如此食盐的包装也越来越小。食盐作为生活必需品,每个人每天三餐都离不开。面对如此疯涨的食盐价格,民众都十分疑惑,食盐的生产经营成本究竟是多少?决定食盐价格上涨的因素是哪些?

 

依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盐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盐业资源的开采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食盐实行专营。食盐的批发零售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据此规定,食盐的批发零售价格都是政府定价。《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实践中,中国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食盐的加工、供销实行专营专卖管理。这种独家经营专卖的经营模式如不能公开透明其成本和价格信息,消费者权益就难以保障。

 

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过成本监审、征求消费者意见、论证、听证等程序。但是面对当下市场上食盐价格不断上涨和不同经营者之间食盐价格不小的差距,作为消费者不仅要问,政府制定的食盐批发、零售加价率是多少?食盐价格上涨如此之快,什么原因造成的?价格主管机关在调整价格时消费者为何不知情?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依法行政,申请人请求公开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度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等价格信息和政府定价(成本和法律)依据、程序信息。

 

既然发改委2009年后一直没有再调涨食盐出厂价和批发价,为何民众看到2010年以来超市、便利店食盐零售价不断上涨呢?笔者看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094文件中,将食盐出厂和批发价格含税每吨均提高80元,但该文件明确强调“本次食盐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各地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各地盐业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据此推算,食盐零售价格10年来政府没有调整价格,但消费者购买的食盐价格一直在上涨。

根据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的食盐出厂价和批发价,每吨含碘盐含税价格最高不超过700元。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食盐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均执行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制定出厂和批发价。省级发改委制定食盐零售价。零售价和批发价差率20%以内。小包装费用利润率在15%以内。以批发价最高700元每吨计算,零售价小包装700÷1000+(20%+15%)×700÷1000=0.945元/公斤。现实情况是,400克包装的食盐零售价格已经在1.5-1.8元左右了。每公斤的价格在3-4元左右。比政府定价高出3-4倍。

省级发改委在国家发改委没有大幅度调涨食盐价格前提下,是没有调涨食盐零售价格事实依据的。对食盐零售价格如此脱离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放任不管这是什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食盐市场监管不利、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核心是食盐专营垄断经营缺乏竞争所致。

在盐业专营专卖情况下,盐业生产、经营和零售都执行的是严格的国家计划或者行政管制方式。食盐的生活必需品性质使它和水、电等一样成为公共服务产品,从事盐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注定了是微利经营。经济领域管理是公共服务产品一般的利润率不超过15%。这就是《食盐价格管理办法》中对食盐零售价利润率限定为20%,小包装利润率限定为15%。这些利润率是考虑了税费和运输、经营成本的零售利润。

 

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实验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规定的食盐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中间的差价每吨在60元左右,而生产成本和出厂价差价在150元左右每吨。也就是说生产厂家到盐业公司批发价每吨之间有150元利润,这150元自然是包括了运费、仓储等经营成本。而盐业公司与零售商之间每吨有60元的批发价利润,这应当包括了运输成本和仓储等成本。

 

盐业公司把食盐零售环节和中转环节的运费、仓储、包装等重复计算、并增加批发层级环节是违法的。《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很清楚,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食盐出厂价和批发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食盐零售价格。这种价格管理体制肯定是经过严格周密计算的。每吨食盐的成本价和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都有一个差价,这就是食盐生产、经营和零售商获取的食盐利润。盐业公司以一吨盐、一小包盐的运费、包装费等来说明食盐的实际成本很荒唐。那个超市会只卖食盐?那个商家一次就进一吨盐?食盐批发商和零售商靠的是销售食盐的数量获取食盐的利润,而不是一包盐、一吨盐要承担食盐全部的运费、仓储、人员成本等费用。

 

国家发改委对食盐成本价每吨220-600元的情况核算是充分考虑了食盐生产经营过程运输、仓储、管理等成本的。全国的食盐生产区域很多,不存在超过1000公里以上找不到食盐生产企业的情形。因此生产企业到食盐批发企业的运输距离不算太远。

 

盐业公司应当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食盐批发价格,盐业公司将各种食盐批发给大型超市和流通企业应当执行的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实验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规定的批发价最高每公斤不超过0.7元,零售价格依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不应当超过0.945元。现有的情况是300克包装的盐每袋就1.2元以上。盐业公司把食盐包装变下,就是为了多造小包装,将《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包装利润率15%翻倍实现包装利润暴利。

 

2009年发改委提高盐业出厂价、批发价,特别强调零售价不变,要求食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压缩运营成本消耗增加的成本,稳定食盐零售价。此举就完全否定了,盐业公司关于运费、包装费、区域公司分级批发经营成本等导致食盐零售价上涨的谬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食盐零售价,但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没有公开食盐的零售价,这说明价格管理的缺位,玩忽职守。国家发改委不能只满足与发个文件,而不监督落实盐业公司执行食盐出厂价和批发价情况,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食盐零售价是否符合《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更关键的是价格执法机关没有很好的开展食盐零售市场执法检查。这么多年食盐价格未调整为何零售价格每年都在大幅度上涨,发改委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主要原因。

 

因此,文章中盐业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纯属狡辩,与《食盐价格管理办法》不符。盐业公司所说的物流成本问题,是通过零售商和其他商品一道分摊消化掉的。盐业公司利润是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批零差价和快速消费品流水周转速度实现的。商业企业的利润不是靠单件商品利润实现的,而是靠商品快速销售加速资金周转,薄利多销,周转越快盈利越多。这是商业企业的经济规律。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 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 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094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适当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出厂(场)价格见附表一。

    二、相应提高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产区批发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产区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三、本次食盐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各地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各地盐业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自201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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