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拆迁户”事件终于以调节告终,这样的方式也在预料之中。其实很多时候,“拆迁户”吴萍、杨武一直被媒体架的太高,自己又把梯子撤了,还把国旗插上屋顶,家里贴满宪法,以此姿态要挟政府。当然哪一级的政府也是不敢让红旗落地的。
上个星期,受重庆本地一家开发商之邀前往重庆看盘。自然要去参观一下这个“革命”圣地。那个项目就在九龙坡区的商业中心,与轻轨杨家坪站接驳,从天桥上的滚梯可以直接进入,地理位置相当优越。过街天桥上可以俯瞰那座孤楼,红色的国旗与白色的标语在重庆阴霾的天空下十分醒目。天桥上挤满了围观群众,分成几团热烈的讨论着,人群中心总是个无事的大爷或大妈,向看客们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很久没有看到人大伙在街上讨论和自己相关的事情,这至少是对物权法的一次广告。
陪同的开发商,也在附近的地块开发了名为龙湖天街的商业项目。当初他们也很想拿这个问题地块,而现在却暗中庆幸了,算是人品爆发因祸得福。
我后来又问了一下我们重庆的驻地记者,她说政府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已经明确了,就是妥善解决拆迁问题,同时又不能助长漫天要价的风气。房子是一定要拆的,法院已经判决了,不执行要法院作什么?
但是作为物权法刚刚颁布的首个案例(实施在今年的10月1日),拆迁户事件的解决方式又成为一个敏感问题。
刚刚结束的两会,通过《物权法》是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有一天看新闻联播,头条就是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以及中央常委学习《物权法》,主讲的是物权法两个起草小组的组长:社科院的梁慧星和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这件事情放到央视7点新闻的头条,足见中央推行《物权法》的决心。
物权法的核心就是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以及界定物上所有权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就像民主制度的基础是需要民主的人,保护私有财产的基石也在于我们能否正确理解“私有财产”。
真正保护私有财产不是简单的高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确立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而不是我的财产我完全说了算。另一方面,当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发生冲突时,必须对有产者进行适当的救济,对于他的损失应给给于补偿,而不是剥夺他的私有财产。
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应该是宽泛的。
在本周的《经济观察报》发表了对江平的采访。引用其中一段,:“《物权法》规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是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判定规定明确的程序。为什么没有具体列举呢?道理应该说还是很清楚的。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很难以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区分。比如说,学校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那么小区有个电影院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啊?小区有个理发馆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不能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解释得那么狭窄。盖个医院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现在医院也可能是营利性的医院啊,学校可能还有民办收费高的学校。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个属于商业,哪个不属于商业,非常难以区分。现在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一般是采取了比较宽泛的解释。”
法院裁定吴萍一家应该拆迁,就已认定该区域的商业改造和拆迁有利于公共利益。如果不服判决的话可以上诉,我们国家实行二审终审。法院是最高权威。
现在很多人开始在网上攻击江平,这位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物权法与民法典起草小组组长。在我的印象中,2003年底中国大饭店的一次地产年会上,江平第一个上演讲,说的就是私权利的保护,私有财产的保护。当时的物权法还在人大法工委的办公桌上不断修改,而开发商在各地四处圈地,野蛮拆迁的事情时有发生。
最后引用一段江老先生的话结尾:
“应该说,这个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一种笑话是:这是政府逼老百姓非法搬迁,逼得人家只好这样了。另一种笑话是:你们政府是个软弱的政府,法院都决定要搬迁了,人家就是不搬,你们也毫无办法。这两种笑话对我们来说,都不是光彩的。
如果政府确实侵犯了公民权利,该怎么保护就怎么保护。如果政府决定拆迁,公民无理地拒绝拆迁,一旦法院做了决定,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不然的话,中国叫什么法治国家?侵犯老百姓利益是不对的,无政府主义也不对,民粹主义也不行。一个国家既要有自由,又要有秩序。给你的自由如果保障了,那你要尊重秩序;给你的自由没有保障,你也要依照法律的程序来要求保护。只能这样。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法治国家要完善,应该体现出这个精神。”
物权法能否实施,公众、开发商与“拆迁户”的利益能否平等保护,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能不能具有基本的法治精神——尊重程序,尊重法院。而不是只讲贫富不讲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