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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遇哈特(2009-05-01 17:39:25)

直到要为毕业论文选题时,我才知道法学家哈特的名字,且还多得邢老师提点。

 

选题初始是想写关于自然法的题目,缘于其时对斯多葛学派(The Stoics)颇感兴趣。斯多葛主义者宣扬生活要遵循Nature(自然和本性),认为这是一种普遍理性,普遍的法。他们粗袍简食,四处游学,宣讲教义,修炼德行。强调德性不求报酬,不望他人知闻,不要只谈论高尚者应当具有的质量,而是要践行成为这样的人。斯多葛信徒身体力行的真诚和自得对于我有很大的吸引。如何怀宏先生所言,斯多葛派哲学能够为一个处于混乱世界,面对道德低潮而又感到个人无能为力的人、为一个在个人生活方面遭受挫折和失望(这是永远也免不了的),但又不致于向上帝援手的人,提供最好的安慰,不过也要小心这种安慰变为麻醉。后来再三考虑,觉得这个题目自己写起来很容易会变成斯多葛派思想的简介,沒有问题意识,文章便没有纵深,流于形式。

 

我好几次趁课间或跑办公室向邢老师请教选题一事,言谈间留意老师常常提到哈特这名字,还常拿他的著作举例来说明西方法律思想研究的某些特点。虽然每次谈话总似乎有所启发,可当自己返回后再想却依然没头绪。于是在图书馆漫无目的翻书,无意间发现哈特著作,《法律的概念》,里头就专门有一章论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引起我注意的是哈特在这论题上站在批判自然法的立场。出于对古典自然法的兴趣,我觉得要认识自然法,弄明批判它的理论是非常必要的,直觉会比只说清楚斯多葛派主张什么来得更有思辨力。就这样,我偶遇了哈特。

 

我读的是《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初版与1961年),二版“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译,在这个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响应。”我很好奇,这本书一点也不厚,却敢直探法律之概念。当读完开篇哈特借描述“抢匪情景”来定义何谓法律时,笔法生动,论述周密,我觉得太有意思了,于是就决定了要拿哈特作论文,尽管那时我对他仍一无所知。

 

老师说过这样的话,大意是对法理学的写作跟对部门法的写作非常不一样,部门法的写作有一般的条框,像一开始是问题的提出,然后是现状的不足,其后是改善的措施……而法理学的写作比较自由,文无定法,写起来更有意思也更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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