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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经典命题(2007-12-07 18:52:53)
 

    守法即正义。

——苏格拉底

    人是万物的尺度。

——普罗泰戈拉

    统治者应成为法律的仆人。

——柏拉图:《法律篇》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西塞罗:《论法律》

    无救济即无权利。

    债是依法律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西方法谚

    法院不可主动寻找案件。Nihil habet forum ex scena.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Omnia presumuntur contra spoliatorem.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Nullus commodum capere potest de injuria sua propria.

——拉丁法谚

    法律非正式公布不生效力。

——日耳曼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弗兰西斯·培根:《论法律》

    国家一旦没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

    海洋浩瀚无边,不能由任何人私有。

    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就象他也不能把本质是恶的说成是善的。

——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

——瓦特尔:《万国公法》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律结束之处,就是暴政开始之时。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是所有共有者未经任何明示的契约。

——约翰·洛克:《政府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的权利。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

    人生而自由,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组成社会契约。

    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保障。

——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战俘如人民主权般不受侵犯,并如遭受灾难般神圣。

——法国《人权宣言》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详细说明和解释其真正意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不得因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煞。(不得以某项权利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而推定其不存在。)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人民具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

    人是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手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即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威廉·皮特

    功利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重要任务。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法官不得以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拒绝审判。

——1804《法国民法典》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亨利·萨姆纳·梅因:《古代法》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对社会的义务。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是法院将要实际做什么的预测。

——霍姆斯:《普通法》、《法律之路》

    认真对待权利。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

    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

——哈特:《法律的概念》

    在法治的圣坛上将太多的社会目标当作祭品,可能使法律本身变得贫乏和空虚。

——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和道德论文集》

    作为公平的正义。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法律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手段。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理学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性事实。

——尼尔·麦考密克:《制度法论》

    政府只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框架。

    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

    宪法分配权利并制约权利。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

    从有限政府到无限政府。

——斯蒂芬·L·埃尔金:《新宪政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法律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程序主义的民主——商议性政治。

——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是宪法的产物。

——托马斯·潘恩:《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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