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这一概念的内涵多于“自由意志”,也多于道德的“善”。
因为意志仅仅是空洞的叫嚣着“我欲求”,而其背后的驱力,或许是感性的爱好(或译“性好”“禀好”),或许是盲目的激情。
然而按康德的伦理学,几乎可以列出这样的等式:自由=自由意志=自律=道德的善。——只是表述的角度不同而已,比如说善是实践理性的客体,但仍然大致可认为,自由意志是自由的即自律的即善的。
自由是自我立法,自我遵守,这条先验的绝对命令——这样行动,使你的准则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作为理性法则在每个有理性的人心中都能轻易发现,几乎不需学习,并完全不需经验来充实和论证。在康德看来,这条简单的命令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因为它是在纯粹的逻辑意义上正确的,违背这条法则的、其他相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的道德准则会在逻辑上自动取消。而这条法则又是那么简单明显,以至于每个理性人应该“生而知之”(中国则只有道德圣人才生而知之),以至于每个理性人不可能对其视而不见。康德不说“性本善”,却接近认为“性应善”,他不同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并且把实践理性与作为认识能力的知性的关系摘得十分干净(这条法则不提供任何知识,实践理性“行而不能知”,统一的问题在判断力批判中才解决),但也不能说完全没有“知”的意味,只不过这“知”不是知识,而是实践理性自明的道理,想“不知”都难。
正因为立法者和守法者是同一个主体,那么这守法就没有任何强迫意味,是自由的。而遵守这条法则行事,也就是善的。这样就得出一条推论:只有行善的自由,没有作恶的自由。的确,任性,妄为,作恶在康德看来都不是自由,因为它们不是受理性的引导,而是受感官和物质的诱惑,是“质料”的,而非“形式”的。感性的质料的东西往往是不稳定的,相对的,受各种具体条件影响的,因而这样的自由不具有一贯性和稳定性,是虚假的自由。
——自由意志已为自己划定了界限,它只能行善。
然而,人又是有限的。遵守道德律令必然要压抑感性冲动,造成痛苦和不快,而超越这痛苦和不快,最终达到对理性的欣赏和遵行,这是美学中崇高的判断,也是伦理学中的道德情感——敬重。两者的机制是一样的。道德情感准确的说不是“情感”,而是理性。它不是理性的对立面——感性产生的动力,而是法则自身产生的动力,又推动自身的实践。只有人有道德情感,只有人对道德产生敬重,这是因为人的有限,人身上感性与理性的分裂冲突。“敬重”不适用于上帝,他不需要对什么产生敬重。
因此,以赛亚伯林提出,一个人若“根本无法以其他方式行动”,是否称得上自由——这种问题在中国叫做“随心所欲不逾矩”——在康德看来根本是不存在的假问题,因为有限的人虽然自我立法自我遵守,却如同孔子说侍奉父母,“色难”。人不是上帝,不存在高高兴兴随心所欲、还自然而然的不逾矩——这种境界我们只能无限努力接近——否则也就不需要“敬重”了。
于是,只能行善的自由意志在这里出现了裂隙:它默许了恶的选项以潜在的方式在场,甚至是,必须在场。
当我们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善的,不是因为他不能作恶(比如植物人不能杀人),也不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像伯林说的那样“根本无法以其他方式行动”——取消了恶的选项,这样的行为既无所谓善也无所谓自由。善是因为一个人明明有能力作恶,却偏偏做了好事——在这里,自由的概念已然暗中越过“只能行善”的界限,而具有了选择的意味。原本封闭的完美的逻辑法则,原本自我立法自我遵守的自由意志,却留出了恶之可能。自由即使不直接作恶,也必须由潜在的恶的可能性来界定。这个恶已经不仅是表面的感性作祟,其在场是逻辑必须的,也可以说进入了理性的领域。理性/感性,善/恶不是“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这样的地位平等的二元对立;如果按前文自由=善,那么自由(善)概念自身就包含着作为自己的否定面的恶——这大概已经是黑格尔式的辩证思维了。
那么可以解释现实中这样的情况:有些时候,我们喜欢作一些无伤大雅的小恶(比如吃完自助餐一定要偷带走两个苹果),并且在作恶的时候有明确的自我意识(我在作恶!)和正确是非观(这是不对的!)。也许除了心理学的解释——越轨犯禁的快感之类,还可以找出伦理学上的理由:从反面确证我的意志是自由的。我需要作一点小恶,以证明我的行善不是“根本无法以其他方式行动”。
伯林认为,康德的伦理学作为“积极自由”的资源有可能被滥用,“始于自由而终于专制”,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说不清这个自我立法的主体是个人还是人类,如果不确定理性是每个人的理性还是共通的理性,这种滥用就极有可能——实际上就算哲学家把它限定在个人之内,推演出去也是很容易的。
但是,如果不要求每个人都依据内心的道德命令成为道德圣贤,如果不要求每个人都自我实现,那么这种积极自由的滥用也就不会发生。也就是说,不仅看到康德的法则中“自由=自律”的完美逻辑,而且要看到自由难以自律的裂隙:恶的在场。这样也许就不会打着积极自由、自我实现的旗号来进行压迫。自由有一道裂隙,自由本身就是人的不完美的伤疤,又是人之为人的高贵与尊严。作恶完全可能,然后配当惩罚。惩罚也是对人的尊重,接受惩罚正是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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