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各种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出现,各级主管部门又先后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期间,我国还先后加入了十几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的话概括,那就是“我国在立法上用了20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
应该说,改革开放激发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活力,但是,还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那些有近百年知识产权历史的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运用和掌握上,我们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比如专利方面,我国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偏少,在相关产业链上,我国的专利可能以外围专利为主,核心专利的拥有量上亟待提升,这些问题在民用和商用领域尤为突出;而在商标方面,近年来,尽管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越来越多,但是,真是达到全国驰名、全球知名的企业品牌少之又少,还有不少企业抓住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漏洞,炮制了大量并非真正驰名的品牌;在版权保护领域,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兴起,不仅给文学创作带来了便利,也给剽窃侵权制造了温床,如何平衡互联网的便利与版权保护,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利益,构建顺畅的版权体系是版权主管部门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各类新兴技术和应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层面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从立法层面而言,互联网上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如“人肉搜索”、“博客侵权”、“虚拟财产”、“网店办照”等等,急需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界限,使得各类新问题摆脱监管空白;从司法层面来看,面对日益增多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如何从立案、调解、和解、审判等环节中引入新技术,加快各类纠纷的解决速度,在各类新兴案件中,比如搜索引擎索引与版权保护、竞价排名业务与公众知情权保障如何平衡,都需要极大的智慧;而在执法领域,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扩大、难度变小、数量变多,在互联网中盗用、滥用他人商标、商号,传播或泄露他人技术秘密或专利,是非常容易的一件事,而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快捷、有效的跟踪、监控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并实现在线解决,应该是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未来的工作重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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