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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倒卖胎盘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2010-09-01 14: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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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今日在新浪首页看到了新闻《河南通许县人民医院被曝倒卖胎盘10余年》,据报道:河南通许县两名男子通过从县医院30元每个的价格买入胎盘,然后高价倒卖,这些胎盘有的被卖到饭店,有的则卖到安徽亳州等地的药材市场。产妇要拿回自己的胎盘,还得给医院交钱。而种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居然已经存在10余年了。本律师特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行为进行深度的法律分析。

    1、关于胎盘的权利归属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当胎盘在人体内的时候属于人的身体的一部分,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而当胎盘脱离人体之后,就分离而形成了物权。自然,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2005年3月31日国家卫生部也曾发文(卫政法发〔2005〕123号)《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故医院要求产妇交钱方能拿回胎盘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产妇的财产权

    2、倒卖胎盘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律规定

    专家指出,胎盘中可能会寄生许多的病毒病菌,一旦流入市场,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胎盘是母体和胎儿间物质交换的“中转站”,它是一个储存中转营养的组织,由于产妇的健康状况良莠不齐,产妇体内的一些病毒、病菌也会寄生在胎盘中,一旦感染了传染病病毒的产妇胎盘没经严格检查流入市场被人食用,传染病就很容易被传播。此外,专家指出胎盘的娩出经过产道,这一过程中也可能受到多种细菌的污染,加上非法流入市场胎盘保护措施不完善,很可能使胎盘二次污染,一旦食用,后果不堪设想。卫生部在《批复》中明确规定,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国家卫生部发文禁止买卖胎盘后,上海市卫生局就立即转发卫生部的通知,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要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在产妇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填写《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规定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自行处置本人胎盘;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所以,如果买卖胎盘的双方明知是已经感染了传染病的胎盘,仍然买卖并由相关主体使用的,则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刑法》第143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如果造成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则涉嫌违反《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播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应就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倒卖人及医院倒卖胎盘牟利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卫生部的《批复》明确规定,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我国法律并未授权其具备买卖胎盘的资格,如果以此业务牟利,则是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其它的商业主体参与这种违禁品的买卖,也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第225条明确规定,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相关主体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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