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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急救被强收通行费:法律缺失还是人性化缺失之过?

(2013-01-17 14: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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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救护车急救被强收通行费:法律缺失还是人性化缺失之过?

 

                      杨 涛

1月12日上午,在珲乌高速公路江密峰服务区入口处,一辆载有34人的客车发生侧翻,120急救车赶往事故现场,拉上4名重伤者送往当地医院,但是,拉着伤者的急救车行驶到华丹大街收费站时被拦住,被要15元通行费,因为没有带钱,救护车在收费站耽搁33分钟,直至借到钱后才被允许通行。(新华网1月16日)

  这次救护车被耽搁不过是推迟了伤者就医时间,增加了他们的痛苦,但是,在2011年武汉那次,却是真正引发了死人事件:2011年7月,武汉绕城高速黄陂甘棠收费站坚持收取15元的过路费,急救人员在此额外花费了10多分钟,车上伤者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当然,被强行收费不仅是救护车,2012年8月2日凌晨1时许,新疆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发生一起车祸,5人受伤,正在附近执勤的特警接到求助,将伤者送往医院,途经柴窝堡收费站时,特警与收费员就该不该交过路费发生了争执,致使伤者延误救治。

  然而,尽管遭致指责,但高速公路方面不准备接受批评,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他们振振有词地说“根据国家及吉林省的相关规定,救护车确实没有列入免费范围内。我们只能按规定收费。”记者查阅了《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通行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应当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行车道。”看来,救护车的确没有免除收费的权利。

     但是,并非所有的地方如此,比如就是这辆救护车,在急救行使在辽宁、北京、河北等地,当地收费站都没有收取过路费。而北京物价局在2001年下发的《关于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在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除军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外,一律收取通行费。”吉林省要收费,并不代表其他地方一样如此颟顸。

      其实,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免收费是在常理之中。因为,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常就是为危重病人抢救争分夺秒,任何不必要的时间延误都不能允许,收费理应为这种与死神夺取时间让路。因此,希望经此事件后,吉林省乃至其他省份,能出台人性化的规定,比如对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免费通行,并开僻绿色通道,但不执行任务时还是应当照常收费。

       但是,这一事件除了拷问制度的缺失以外,更应当拷问收费站乃至高速公路方面的人性化措施的问题。如果他们坚持要收费还可以归咎于制度的缺失的话,那么,当救护车上的人员均未带钱时,收费站理应通融,给伤者的生命一条通道。然而,他们却是选择拒让救护车通行,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他们生了如此蛇蝎肠,是他们本性如此,还是他们的上级也不懂“人性化”为何物,绝不允许他们做“人性化”的事情。制度之上还有人性,我希望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高速公路的领导们,好好反思自己的日常工作措施,是什么导致你们如此冷血,别将一切都推向制度。

     当然,我也不准备为救护车一方避讳,据收费站一方称“如果特殊情况下,无法当时交纳费用,可以用有效证件或物品抵押,过后再补交,站里也能放行。但此方案与急救人员沟通无果。”我也想问问救护人员,到底是什么让你们放弃了这一妥协方案,是尊严还是其他什么,如果是尊严的话,有什么尊严可以放在病人的生命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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