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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日系车主起诉公安局具有旗帜意义

(2012-10-12 09: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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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受伤日系车主起诉公安局具有旗帜意义

                  杨  

“9·15”西安反日游行中受重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委托律师,将于10月11日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北京青年报》10月11日)

  在游行中故意打砸同胞的日系车,殴打开车的同胞,似乎成为了一种臆症,每当中日关系紧张的时候就会上演一番,令人不胜恐怖。然而,我很少见有人对打砸者提出索赔的要求,更没有听说过对当地警方提起诉讼的。李建利拟起诉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算是给我们开了一个先河,也给我们开了一个眼界,我认为这次起诉非常重要,具有警示意义。

   从法律本身分析,李建利的起诉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行政诉讼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职责的当地警方,在游行示威之时,特别是西安市已经发生过几次集会游行打砸事件的情况下,没有派出或者没有派出足够的警力和防止发生游行中的打砸,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就是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李建利有权向法院起诉西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尽管西安市公安局的相关人士在事后曾来到医院看望李建利,也拿出两万元慰问,并积极追捕凶手。而李建利妻子王菊玲女士也特意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警大队、环城西路派出所、西安市交警支队莲湖大队和西安市出租车管理处赠送了锦旗。但事后的补救行为并不能掩饰事发之时的不作为和失职,所以,李建利的感谢与起诉可以并行不悖。

  这次起诉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追究当地警方在这一事件的失职责任,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这一诉讼来警示各地警方,必须高度重视类似的事件重新发生。这一波的反日游行虽然逐渐平息,但是,我们并不能保证今后还会发生反日游行,更不能保证今后反日游行中没有打砸抢的现象。以往,警方虽然也会在事后追究一些人的责任,但是,在事先,总是认为游行的人是怀着爱国热情而来,就是发生打砸抢也不过是“不理性爱国”的表现而已。如果这一诉讼成功,我们就要通过此案件来昭示警方,爱国与犯罪是不能划等号的,“打砸抢”犯罪就是犯罪,而不是什么“不理性爱国”。而警方不事先作好预防和防范措施,就是对犯罪的放纵,不能用保护他人的“爱国热情”为自己寻找借口。警方要在保护公民爱国热情,保障公民游行示威权利的同时,保障其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两者的平衡。

   通过这次诉讼,也要在法律再一次对反日游行中的犯罪行为作一次总结。前一阶段,反日游行的打砸抢甚嚣尘上,但后来在理性的人们引导下,大家开始对打砸抢进行了反思和反击,警方也在事后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追捕。但是,我们仍然缺乏在法律上对这种反日游行的打砸抢全面的检讨。而缺乏这种全面本检讨,“文革”思维仍然会阴魂不散,而打砸抢也会卷土重来。因此,在这个时候,则在反日游行的打砸抢受害最深的李建利起诉公安局,对当地警方不作一个控诉,进而让司法上对打砸抢作全面否定,让人们加深对反日游行的打砸抢本质的认识,对于提高公民素质,无疑能起到旗帜作用。

 我希望,这起诉讼能早日到来,而且整个审判能公开透明,让公权力机关和公民都能接受现代文明洗礼,早日培育起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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