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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降房价:是不为也!非不能为!(2007-07-12 01:58:33)
    其实,上海、北京、深圳等几家流行政策利市,均启用了一项行政调节物价的措施,即“物价调节基金”,向富有企业征收约千分之一左右的物价调节基金,用于保障社会底层居民的日常消费,以及建设低保社会的全面进保。
    物价调节基金既有税收调节的杠杆作用,又可发挥政府储备补充功能,还直接依存于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建设,对保障各城市的低收阶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由地方人大批准,地方一线政府主持实施,物价管理部门牵头,既合理又合法。
    想起日前南京政府出台一房一价以及百分之十保障用房的配额制,美好的初衷能否结出善良的果实还未定论,出台之日即是饱受争议之际。其主要原因内在的是影响利益集团的既得,外现的因素则是选择了并不明智的手法,程序到主政部门均无法与“法治与法制”挂钩。
    那么,物价调节基金可以进入日常消费领域,缘何又在高房价难以止涨之时无法进入政府的法眼呢?
 
    首先看看实施范围扩大至房地产领域会触及哪些利益集团与其既得利益:
    1、与物业保有税不同的对象:物业保有税以持有不动产物业为征税对象;物价调节基金则直接以高收企业为主要对象。若把物价调节基金扩大至屋产领域,则无异于在开发商中征收“奢侈税”,触及的将是开发商的既得利益。
    2、物价调节基金与原有税制有很大牵连:原来的所得税税负并不一致,还存在出口退税,现在这些环境已不复存在。扩大范围开征物价调节基金,已成为高收企业的“自愿行为”,这种自愿的背后,存在政策性返利。大家知道房地产领域的利益链与土地财政挂钩,一旦扩大范围开征物价调节基金,收政府在现在基础上再开出让利政策,有些得不偿失。
    3、现在物价调节基金履盖面并不宽,主要起补充保障的作用。显然,居住保障在力度、履盖面、广度方面均较之物价调节基金的调节面为复杂、全面、难以界定。这可能也是地方政府无法在物价调节基金上做房价文章的苦衷之一。
 
    再对比一下扩大的物价调节基金模式与直接调控模式对政府实质利益的影响差异:
    1、扩大的物价调节基金模式抑房价,产生的直接后果是:谁涨价谁上缴的物价调节基金费用就越多,则开发商无端涨价的可能被抑制,即便顶风而上,政府也可以在房地产领域增持物价调节基金课征比例,将开发商的泡沫利润消化于无形。但此举回收的将不是财政收入,而是行政基金,一来无任何寻租机会,二来既定的寻租利益会产生抵制惯性,这样,土地财政将立马减收,因为在此环境下,涨价为政府而涨,最终是为低层老百姓而涨,开发商高价拿地的积极性没了,政府的连续高额政绩之源也没了,快速升迁的机制也没了……自然施政积极性也没了!
    2、再看直接调控模式抑房价,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无论调控如何进行,开发商涨价的边际效益总是无穷大,边际不递减是中国房地产的一大特色,也是调控不着边际的无奈。其他,加息,取消利息税让利率形成正数,增发国债并形成二级国债市场,增加基金交易,增加短期国债并建立柜台交易等,都影响供求双方,有利一起扛,有害一起担,既有利益格局无法扰动。然后,地方政府所剩余的唯一担心就是房价过高或涨幅过快。
    此背景下,政府的出路有二,一是召集曾经作出过卓越贡献的开发商开会,研究对策,用感化手段让他们帮助政府共渡难关,待市场与投资相对平稳后再行回报,总之开发商必须以人格的承诺来帮助政府,一起回答中央高层的压力与全民的声讨与民愤之尤。二是象南京市政府一样,强制动武,一招不行两招,两招不行三招,必欲重抑房价而后快。显然这两种思路并存着,各地不同程度在实施着,常人没有立竿见影而已。
 
    所以,调控没有取得如期效果,或水里按葫芦,根本在于既得利益格局所限。如果政府立格为民,无论是扩大征收物价调节基金,惠及一方(老百姓),还是强制抑房价,办法多多。
    是不为也!非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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