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一场房地产改良运动(2007-05-31 21:20:04)
在与同行的交流中产生这一自认是创意的东西。姑妄言之,就教方家。
改良的思想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三省六部制创始于隋,盛于唐,唐之三省六部就是改良的滥觞;王安石变法,实质也是一场幅度较大的改良;康有为的百日维新直接被称作改良派。
历史上的改良划分标准只有一个:动不动体制的根基,严重点讲,动不动皇位?由于源头无法获得强力支持,变法均无疾而终,唯盛唐政府主导的改良成功并在以后的年月发扬光大至今。
放到当前的房地产环境中,改良意味着坚持房地产的支柱地位,围绕支柱地位进行修正、改进、部分创新,以最终实现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目标。改良同样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持。并且近期有机构或专家又旧事重提,称应建立房地产的预警制度,其实,早在一九九六年房地产预警制度就作为一项课题,重点软科学课题被着重研究过,只是不了了之。
改良是可以借助调控名义的。但是,首先应该建立在详细、准确、时间效应基础上;其次应分清宏观调节与局部个案措施;三是与历史的有效衔接,逐步补充、修订与完善。而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当前歧义的焦点是房地产经济特性,认为房地产业易产生泡沫,损害经济肌体,过度则导致经济危机。再一个,房地产与一国的产权制度尤其是私产保护程度密切相关,而我国土地是国有的,全民的,因之产生其上的不动产是有限产权物。
这两点恰恰是改良房地产制度的核心与演绎基础。
首先是产权制度。当前能够有用的与不动产保护相关的法律,除了民法通则,就是新近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再有部分城市对租赁市场、房屋产权交易出台了部分地方性条例。实际上房地产业并不缺少各项针对性制度,关键是建立系统科学的有机体。这一系统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及与之配套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它对发展房地产业的作用在于:
(1) 形成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主体;(2)
弱化行政手段在住宅资源配置中的作用;(3)
分离企业的政策性职能和社会性负担。(4)
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的行为质量。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权利的转让。特别是对于住房这种位置固定、使用期长、价值大的商品来说,更是如此。这就决定了人们在住房的投资开发、生产、流通、经营和消费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明确规定的、可转让的、在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下可以实施的产权制度,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保证住房产业的不断发展。一般来讲,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社会必须对产权给予完全明确的规定,使得人们对每项物品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第二,产权必须是可实施和可转让的;第三,产权应当是分散和多元化的,以便促进市场发育并促使价格合理化。
(1)
住房分配制度体系应从保障住房建设、二手房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普通商品房建设这几个方面系统普及老百姓的居住需求;(2)
改革工资制度,实行货币为主,权益为辅(主要指:针对企业行为短期化而提出的期股、年薪制和智力入股等工资分配方式)的工资制度,甚至可以考虑前建设部杨慎部长的“年功津贴”,直接将住房保障的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偿纳入工资制度;(3)
收入调节制度,一是提高财政补贴力度、广度,不是针对地方财政,而是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开支;二是通过税费减免形式在融资(尤其是消费融资)、二级房地产交易方面给予扶持;三是提高工资性收入比重,鼓励创造非工资性收入的工作制度,提高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住房市场化、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是遵循市场化的游戏规则,还房地产市场的本来面目。当务之急是建立起科学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关键要做到两点:一是有进有退(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不搞政策性庇护,公私分明;二是建立有效的退出制度;三是对借壳进入房地产领域、通过母子公司进行资本运作,通过资产置换谋取上市利益的行为予以管制。
在微观层面,以下几点改良建议供参考:
1、关于房地产建设的分工,应强化信息公平,严格尊重企业人格,各司其职,各归其位,各行其政,各谋其利,各负其责。改革过去以开发企业为中心的体制,增加设计规划建筑居间服务实体的话语权。
2、完善并建立市场化的、有监管的审计与评估体系,尤其是由民间审计对评估进行再审查。
3、消除权证费领域的变相“垄断现象”。
4、实施土地规划与保障住房规划听证制度,确保民生需要。
5、实行报建规划、工程施工、综合验收三线的统一备案制,杜绝规划施工及验收环节存在的弹性行为。
6、修订完善行业标准,方向主要包括:既有全国通用标准,也应该有地域性特殊标准,由地方政府厘定,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地域性标准其实可以稀释房价。
7、完善市场信息统计与公示标准。
8、资金流动中的非商品开发部分由政府监控。
9、金融产品进入房地产领域实行准入制度,但内外资金融机构应一视同仁。
10、税费既用于强化管理与市场调节,也应结合住房消费对象的特殊性,适当予以扶助。具体交给地方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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