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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分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

(2010-03-04 11: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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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

民盟

提案

文化

政协

杂谈

最新调查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29.7%--35.7%,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使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遭受摧残;还严重威胁家庭的和睦安宁,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为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亟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应对家庭暴力,制定基本法层面的统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宪法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上述法律法规对遏制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已有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 体例不够系统、规范,内容不够周延、完整;第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存在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审判实践中被切实遵从;第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对于法律程序、举证责任、救助措施等基本法层面的现有规定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第四,现有规范侧重于事后惩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欠缺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为此,制定全国性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应对家庭暴力,解决现行法律不完善、相互不衔接、内容不周延等法律局限性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现行立法与国际社会反家暴立法的现状尚有较大差距,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国际社会强化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大势所趋。目前世界上已有60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7个国家制定了反对性别暴力专门法,专门立法规制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具有可行性:第一,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及其本土经验;第二,广泛而深入的学术研究及学术活动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公众的理解及认同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社会基础;有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第四,目前已有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为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具有可借鉴意义的经验与参考。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应当尽快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项目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

我们建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订,应当本着科学立法的指导思想,以理论研讨和实地调研为基础,在立足中国国情,中国经验、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着重加强法案内容的科学性和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以避免冲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法律资源。

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原则;(2)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3)早期干预,预防为主的原则;(4)受害人本位原则;(5)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包括主体、范围以及行为方式,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三)设立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协调多机构合作机制。包括反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层级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四)确立社会干预机制,构筑多元化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包括社会干预的方式及其措施。
(五)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强化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包括保护令的内容、程序以及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六)完善证据规则,合理分担证明责任。包括证据的认定、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等方面,应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降低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七)明确法律责任,构建系统的家庭暴力责任体系。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综合性、体系化的工程,因而在其责任设置上也必须予以全面、综合的考虑。应当弥补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民事救济不足的问题,完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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