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药父起诉张显感到奇怪,不是质疑他的诉权,而是对出现这样的事情感到奇怪,有网友说,药父想起诉其他网民也可以,法律上讲当然可以,但试想在美国,是否会出现这样的案件。
美国曾经有过一起杀人犯起诉作家的案件。杀人犯丽莎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杀了人。而作家却把她描写为一个冷血杀手。最后法官还是判丽莎败诉了,认为无法证明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此案与我们正在讨论的案件的背景相差很大,丽莎更值得同情,而作家可谓与她无怨无仇,竟然对她进行诋毁,可丽莎依然败诉了。
如果有人认识美国大律所的律师,可以问问他们的看法,他们会给药父怎样的建议。他们如果支持这样的诉讼,大概是不想在法律界有什么发展了,而在我国,却是有律师想借此博出位。这就是差别。
且不说此案背后复杂的道德、民意、伦理等问题,单就名誉侵权而言,就存在着举证难等问题,而且如果庭审能够充分辩论和交叉询问,那么必然会牵涉出原告方不想公开的一些与己相关的事实,加之美国法官对涉及可能限制言论自由的案件都非常谨慎。这些都是律师要考虑的因素,因而律师想把这样的案子打到底的可能性不大。而我国的名誉权官司,一般而言最终造成限制言论自由的结果的情况很多。
许多人片面地认为,起诉代表着公民意识,才是最符合原告利益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会讲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了。公民维权主要是针对政府的,或者针对强势集团的,比如个人起诉某个大公司。至于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无涉权利意识,不是只有起诉一途可以解决问题。
这个案件能在我国出现也不是偶然的。我们谈法治,以为法治社会只有法律,其实不是的,法律很重要,但法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徒法不足以自行。人们对法律的看法、民情民意都是法治社会的组成部分,必须要注意这些因素与法治建构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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