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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罪的几个问题

(2011-03-14 10:05:44)
标签:

酒驾

交通肇事罪

酒精检测

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罪

杂谈

分类: 刑案材料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获得通过,将于今年五一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即危险驾驶罪,符合社会需要,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我发现,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国家公职人员和律师等人群醉酒后驾驶,如果被依此定罪,则依法将失去公职或被吊销执业资格。而如果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定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依律不必失去公职或职业资格,并且符合一定情节可以判处缓刑,未必定有牢狱之灾,只要保险齐全,经济损失也未必很大。那么,当醉酒驾驶遇到交警检查时,未必不会有人选择“交通肇事罪”,至于主观故意,那就看谁嘴硬了。从这一点看,真正的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处理结果也是不公平的。

    除了以上这点,该罪的查处也许公安机关做足功课。众所周之,血液酒精检测需要仪器,谁能保证全国正在使用的成千上万的仪器都那么精准么?再精准那也是检测,不是司法鉴定。按最高院的精神,司法鉴定结论的提法将被修改为司法鉴定意见,可见法鉴都将不再是定案必然依据的“结论”了,那么凭一次酒精检测就剥夺人身自由是不公平的。除非有严格的程序封存血样,在司法程序中作出鉴定。

    另外,醉酒的定义问题。严格来说应当是人饮酒后,控制能力减弱到一定程度。现实中确实有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某个标准但控制能力并未减弱到普通人的程度,那么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定罪,对个别特殊人有失公正。

    以上问题不知立法过程中有否考虑,但确实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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