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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2007-04-05 21:35:26)

收录画作未署名省美院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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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油画作品被收录到书中,却没有署第一作者的名字。近日,著名画家刘三多向武汉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湖北省美术院及该书的主编侵犯其署名权。法院已立案。
  
  刘三多:状告省美院侵权
  
  据原告刘三多介绍,2006年9月,他发现由湖北省美术院2006年5月组织出版的名为《江夏风情》的美术作品集里,自己与伍振权合作的油画《地下长城》被收录,但作品下面却没有署自己的名字。
  
  不仅如此,2006年7月,《中国书画报》等报节选刊登了《江夏风情》一书中的部分画作,其中《地下长城》只署了伍振权一人名字。此前湖北省美术院等单位举办的“江夏风情”画展中也出现过同样问题。
  
  刘三多认为,他作为《地下长城》的第一作者,《江夏风情》一书在采用该作品时,事先既没有征得其同意,事后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作品上也没有署他的名字,导致其他报刊转载时受到误导,只署有伍振权一人名字。
  
  “这幅画是我的代表作之一,现在却变得跟我没关系似的,对我精神上的打击很大。”刘三多认为,《江夏风情》一书的做法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同时也对他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刘三多起诉湖北省美术院及《江夏风情》一书的主编董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省美院:将积极应诉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湖北省美术院法人代表、《江夏风情》主编董先生。董先生认为,他们在介绍画作时明确注明了“油画《地下长城》(合作)”,没有认定此作品为伍振权个人单独作品的意思。而且《江夏风情》一书是省美术院对外交流的赠品,从未发售,不是商业行为,不存在侵权。既然已进入诉讼程序,他们将积极应诉。
  
  律师:应尊重作者署名权
  
  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剑刚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汇编出版他人作者作品时,应事先征得该作者同意,署作者名,并支付相应报酬。若采用的是合作作品,所有作者的名字都要署,而且要尊重署名顺序。
  
  ■相关链接
  
  《地下长城》:油画,由画家刘三多和伍振权于上世纪70年代共同创作完成。这幅画因清新秀丽的女民兵形象而蜚声画坛,曾被制成邮票在全国发行,并被收录到小学《美术》教材,被誉为“红色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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