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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丁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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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雾水的公务员辞职补偿

(2007-03-02 22:55:18)
分类: 应嘴胡对
   据安徽省人事厅综合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消息,为使人才能够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更加规范有序,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辞职者可领取相应的工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没有设限(《新京报》3月2日)。
    安徽省对公务员辞职补偿的做法并不是全国首例。2004年武汉就倡议过类似的做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则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也涉及到公务员自主创业可得到补偿的内容。我不知道安徽省人事厅法规处发布这个消息的缘由,安徽省也曾出台了《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2006年8月25日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十七条作了如下规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公务员“下海”在全国不是一件新鲜事,不管是我居住的小县城,还是在我工作的北京,离退休公务人员“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的不计其数。至于辞职“下海”去创业,反倒并不多见。也是,想想全国公务员考试的盛况,就不难得出结论,费劲九牛二虎之力考上公务员,为什么要放弃呢!安徽省可能正是面对这样的现状,为了让安徽省的经济发展充入真正的生力军,才出台这个条例,毕竟,公务员都是“百里挑一”的人才嘛!
    问题是,出台这样的法规,首先面对的是法律障碍。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可以说,这从法理上给了《条例》致命一击。二到三年的时间,有谁会等得起呢!为了地方经济的利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这样那样的违法规定,并不少见。如果出台的法规是真正合理的,它总该有它存在的意义。
    近来年,公务员下海有些奇怪的现象。有人就想办法退休。参加工作早,在领导岗位上又没有前途了的,干脆就另谋“钱”就。这种人被企业抢着要,动辄年薪十几万、几十万。二是犯了错误没法混了,但背景硬,这类人去企业的收入也相当可观。这二类人去企业,只能让官商勾结现象却演越烈。而真正要上公务员白手起家去创业,那点补偿远远还打动不了他们的心。尽管安徽省还没有出台具体补偿金额措施,应该不太可能有臣额补偿。在国家公务员法里,只是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压根儿就没有考虑过辞退的补偿。这里有二层意思可以推测,一是考公务员的人不是钱多的人想混个名,二是没钱的人想混口碗。二个意思都是来了就不想走了。与干完了走人还能挣大钱去的那些“老人们”完全是二种层面的。
    然而,尽管公务员法没有关于公务员辞职补偿的规定,公务员辞职的事实还是存在的,对补偿费的讨论就有必要。问题在于这个标准谁来定?怎么定?以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辞退费发放标准来参考,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3个月;满两年的,为4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要完成安徽省把公务员下海当作振兴经济方式的梦想,那这点补偿太可笑了。当然,公务员与政府之间的本身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这样我们其实完全可以从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给公务员辞职找到补偿的法律依据,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可是,这点补偿还是太少了。
    对公务员辞职补偿费多少的定夺之难,与让公务员下海创业的“伟大”构想之间,政策之链的断裂,让公务员的补偿成了一头雾水。如果公务员辞职补偿由政府来自己制定,加大补偿额度,不仅是对财政负提的增加,也必然面对公平性的质疑。不过,我本人很是赞同公务员下海创业,也赞成对公务员适当的辞职补偿,前题是应该在社会公平与法理层面都得合理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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