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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件余音未了(2009-11-04 14:58:50)

梁丽案件余音未了

龙城飞将

    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有位“过客”网友对我的文章《梁丽申请国家赔偿资深法律人士抱头痛哭为哪般?[1]不满,提出一些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挺有意思,作如下回答:

    “过客”留言说:

    “失主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启动了刑事程序后追回了赃物——因此,深圳市检察院说受害人没有要求追究梁丽刑事责任,其实是撒谎”。

    回答:

    若对深圳市检察院是否撒谎有疑问,可以通过网络质疑,也可以直接向深圳市检察院询问。

    “过客”留言说:

    “失主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启动了刑事程序追回了赃物后又放弃对梁丽的刑事问责,是否构成滥用公共资源行为,或报假案”?

     回答:

    我对这个问题没有深入研究,问话者若有研究这个问题的兴趣,我希望能够看到你的文章。

    “过客”留言说:

    “公安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

    回答:

    似乎没有人对公安接到报案时对此案件展开调查进行质疑,人们只是质疑事实查清后公安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长时间的羁押的合法性。提问者可以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质疑。

    “过客”留言说:“

    梁丽与机场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回答:

    我的文章只解决梁丽是否犯盗窃罪,以及她被解除羁押后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提问者若对此问题有兴趣,亦欢迎你有研究文章问题,我们准备拜读。

    “过客”留言说:

    “是否以后所有旅客在服务场所被服务人员拿走物品,均再无权与报务场所所有人建立起关系,只能找拿走了物品的服务员个人负责?”

    回复:

    我的文章中没有讲到这样的内容,回答这问题也不是我这篇文章的任务。同样欢迎作者写出研究文章来,我们拜读。

    “过客”留言说:“

    物权的绝对与自在状态,在中国是否还是主要法则?”

    回复:

    与上面的回答相同,若提问者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欢迎你写出文章来,我们拜读。也许你的文章可以令我们大家耳目一新,也许可以令案件的处理峰回路转。

 

    我在文章中讲道:如果是一个职业盗窃犯偷盗了这个价值昂贵的小纸箱,结果会怎样?能够顺利地找到吗?能够这么容易就“破案”吗?从这个角度看,珠宝被梁丽捡到,是珠宝公司的幸运。“失主报警时也不清楚丢的东西是什么,甚至自己到底带了4箱还是5箱东西都不清楚”[2]。若真是被人盗窃,就没有这么好运了。难道珠宝公司不应当对梁丽有所心存感激吗?

    网友“过客”留言评论我的这段话:“你连所有权是绝对权,只要人家别侵犯它就是自在的法律最基本法则也忘记了,倒反过来要求大家对偷儿心怀感激涕零了,厉害嘛”[3]

    对此,我想回答这位激愤的“过客”,我们并不是支持梁丽蓄谋或无意地把人家价值几百万的财富“拿”回家,我也没有时间再去冒犯谁的所有权,我要说的是,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梁丽到底应不应该被定为盗窃罪?

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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