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读取中…
  • 博客积分:读取中…
  • 博客访问:读取中…
  • 关注人气:读取中…
相关博文
加载中…
推荐博文
加载中…
谁看过这篇博文
加载中…
正文 字体大小:
梁丽案刑法与道德问题的思考(2009-10-15 02:29:32)
标签:法律 侵占罪 道德沦陷 疑难案件 梁丽 盗窃罪 何兵 深圳机场 口治 杂谈 分类:法律 制度

梁丽案刑法与道德问题的思考

龙城飞将

 

    长沙黄强律师给我留言,告诉我他写了关于梁丽案件的研究《梁丽案刑法思考》。读了之后,觉得他观点正确,言简意赅,值得研究或关心梁丽案件的人们思考。兹将我对他的一些观点的看法写下来:

 

一、     黄强律师的观点优于许多法学专家

 

    黄律师分析梁丽案件的文字不长,却道出了案件的实质,这是那些口若悬河的专家们所不能比的。口若悬河的专家们使人们更加迷茫,因为N个专家N个观点,至少有N-1个观点是错误的,也许N-0个观点都是错误的。而言简意赅黄律师却是句句在理,令人信服。建议关注梁丽案件的人们读一下黄强律师的文章。

 

二、     梁丽案件不是复杂案件

 

    我一直主张,在刑侦阶段有疑难案件,由于线索不足、刑侦的技术水平以及刑侦人员的经验与能力等因素,在刑侦阶段必然会有一些案件成为人们的疑难案件。有的疑难案件随着以后的形势发展出现了新的线索,案件得以侦破。比如当年几乎掉了脑袋的云南杜培武、湖北佘林祥以及掉了脑袋的聂树斌等案。有的案件经专家亲自参与就把别人侦破不了的疑难案件侦破,比如著名刑侦专家李昌钰侦破了许多别人的疑难案件。有的已经侦破的案件经著名专家重新鉴定侦察又成了疑难案件,同样是李昌钰把有重要杀妻嫌疑的辛普森拉出了面临刑事指控的泥潭。

    但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就不应当再有疑难案件,因为我国的刑法早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很现代化、西方化了,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存疑有利于被告等现代西方的法制原则已经明确地进入到了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文字里。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和法官根据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确认事实,再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起诉与定罪量刑。

    黄强律师说:“一个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司法实践竟然要花数月之久才能决定是否起诉”,他道出了梁丽案的实质,事实上,这也是许霆、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等案中的司法实践:这就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证据不足或法无明文规定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停止起诉或停止审理,或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做出存疑而无罪的判决。实质的情况是,在这些案件中司法实践都是过度的作为,过度地进行司法活动,把司法活动大大地越界到本不该做地方,本来该做的事又不去做。司法实践如此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法意,同时也是违背了民意。在梁丽和许霆案中,是民意,实质上就是法意,把司法拉回到法治的轨道上的,至少是使它靠近法治的轨道。

 

三、     某些法学专家其实不懂法

 

    黄强律师惊叹:“同样的刑法……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有关法学专家等公开评论,长篇大论,竟然看法……有如此大的差异”。

    如果这些专家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论,梁丽案件就不存在什么争议。梁丽在机场的行为是小葱伴豆腐,一清二白。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应当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活动。事实清楚后公安应当决定不送交检察院,检察院在接到公安移交的资料后应当立即决定不起诉。为什么梁丽短短几十秒的行为,以后几个小时的行为却被司法机关羁押了九个半这么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此时不知道究竟该怎么办。

    法学专家说梁丽有罪,并且从各种犯罪的理论那里来论证。民众说梁丽没有犯罪,他们是直观的理解。

    没有法学学历与职称的民众的直观理解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法律的规定实质上是反映了民意。

   而挂满各种花环的法学专家们却用理论来诠释法律,没有法律依据却用法理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因为法律的事情要用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在他们的口里,法律和法理分不清,主张用法理来给梁丽和许霆这类行为定罪;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分不清,主张外国类似情况有法律规定定罪,在中国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也要依照外国的法律定罪;他们盗窃罪与侵占罪分不清,比如何兵教授声称“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异议。若依严格之法理,尚涉嫌构成盗窃罪”;他们“窃取”和“捡”分不清、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分不清、侵占罪与不当得利分不清。

    专家的影响很大,这就使得具体的司法人员不敢直接遵从法律的规定,而是看专家们怎么说。所以,我们要警惕这种专家的口水大过法律,口治代替法治。

 

四、     专家们说梁丽犯盗窃罪站不住脚

 

    梁丽的如下情节证明她不是秘密窃取:

    机场有录像监控,她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在监控视频监视下。

    梁丽捡后将该纸箱放在残疾人洗手间但并没有马上打开查看。

    梁丽将自己拾到物品的事情告诉其他同事。

    梁丽委托同事把捡来的东西拿到珠宝商店去鉴定真伪。

    梁丽知道失主在找该纸箱后,与同事说过明天归还。

    梁丽将该纸箱拿回家,但没有立刻转移给“同伙”去销赃,虽然她有贪便宜的思想,

    梁丽存在想占有捡来别人遗忘或遗失物品的侥幸心理,但她的主观思想并非有预谋的盗窃。

    一些专家主张梁丽犯了盗窃罪,但是专家们对梁丽的所作所为所持观点引起全国人民的激愤,引起人们对国内专家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的怀疑。

 

五、     专家们说梁丽又构成侵占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我有多篇文章分析,这里不再赘述。希望专家们读一下我的文章:《如何界定盗窃罪与侵占罪?——从许霆案与梁丽案说起[1]、《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与何兵副院长一些观点进行商榷[2]

 

六、     有的专家把梁丽的行为归到了职务侵占罪

 

    刑法271条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知持梁丽犯职务侵占罪的专家们如何解读这个法条。

 

七、     不能简单地评价梁丽的道德水平

 

    如果将人们的道德水平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梁丽属于哪个层次呢?人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对梁丽的行为要在道德上作否定的评价,自然,她很容易被划入道德的低层次。我也曾经持这样的观点。

    但是,一个网友的留言提示我对梁丽的道德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梁丽的道德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我的一篇文章《处理梁丽事件的思路[3]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我提出了问题,但没有得出结论,希望方家能够批评指正,希望大家能够思考。

    如果是一介职业盗窃犯偷盗了这个价值昂贵的小纸箱,结果会怎样?能够顺利地找到吗?能够这么容易就“破案”吗?从这个角度看,珠宝被梁丽捡到,是珠宝公司的幸运。若真是被人盗窃,就没有这么好运了。难道珠宝公司不应当对梁丽有所心存感激吗?

    如果梁丽想将小纸箱的珠宝占为已有,捡到珠宝后没有告诉同伴,没有去珠宝商店作鉴定,而是把它转移到不为人们知道的地方,以后等事件平息后再拿出来,该如何给她定性呢?

    如果公安人员找到梁丽,梁丽很痛快地承认是她捡了那个价值昂贵的小纸箱,但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人们的反应会怎样?公安此时还会不会认为梁丽是盗窃?检察院会不会仍然认为梁丽是犯了侵占罪?珠宝的主人会不会认为梁丽是敲诈勒索?

    如果梁丽捡到珠宝后拾金不昧,主动上缴,她的道德水平就是较高的,应当受到人们的赞扬。

    实际上梁丽是在公安机关找到她后,先是不承认捡到这一纸箱珠宝,20分钟左右承认了并且交出了捡来的珠宝,但没有提出任何报酬的要求。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评价她的道德水平呢?

    把那些窃国大盗、贪官污吏和梁丽放到天平的左右边,谁的道德水平高呢?谁的守法状况好呢?谁的思想觉悟高呢?

 

2009-10-15

 

附:黄强律师:梁丽案刑法思考

    梁丽,一个40岁的清洁女工,她以一个特殊的方式让中国人记住了她。

    网络上支持梁丽入罪的人数众多,而反对梁丽入罪的人数更多更多。有关专家等名人也在网上公开发表评论,比如何兵教授,比如龙城飞将。一时间,网民讨论此案遍及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好一副繁华景象。

    一个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司法实践竟然要花数月之久才能决定是否起诉;同样的刑法,同样的中国人,网上竟然对此案的看法有如此大的差异;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有关法学专家等公开评论,长篇大论,竟然看法同样不一,同样有如此大的差异。

    个人不才,认为此案只是一个简单的刑法问题,用不着将如此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老百姓都不知在说些什么,刑法并没有这么高深。试着分析下。

一、梁丽捡包简要事实。

    梁丽当时捡包的行为,有关事实是清楚的,即梁丽看见该行李车上的纸箱后,很快将该纸箱拿走,放到机场一卫生间残疾人洗手间内,而且告诉了她的其他同事她可能捡到了电瓶之类的一个东西。

二、相关法律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梁丽行为分析。

    梁丽显然不符合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那么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

    当时机场有监控视频,梁丽是知道的,梁丽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在监控视频监视下,梁丽捡后将该纸箱放在机场一卫生间残疾人洗手间但并没有马上打开查看,相反告诉了其他同事她可能捡到了电瓶,那么她捡的行为与一般小偷秘密窃取行为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一个小偷窃取他人财物后会告诉他的一般的同事不?当然不会,一个小偷盗窃该纸箱后会马上查验偷了什么,一看是黄金,马上会想尽千方百计秘密处置。后来,梁丽知道失主在找该纸箱后,虽然仍然将该纸箱拿回家,但与同事说过明天归还给失主的话。可见,梁丽捡的行为与一般小偷窃取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四、梁丽主观意识分析。

    梁丽当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案最大争议点,从相关事实来看,梁丽主观上最多可能有一定侥幸心理,即该物可能系他人暂时脱离控制的物(我这是以小人之心暂且猜测下,如该物是遗忘物甚至遗失物,则梁丽根本不是盗窃犯),梁丽将它拿走,放到机场一卫生间残疾人洗手间但没有马上查看,而是告诉了其他同事,当有同事告诉她说失主在找该物时,梁丽说明天还给失主,可见,梁丽并没有非得占为已有的故意(没人要她就拿了,有人要就返还给他人)。可见,梁丽态度与盗窃案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本质区别(说通俗点,有这样想法的行为就不是刑法中盗窃罪了)。

    故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五、梁丽是否构成侵占罪。

    至如有人说是侵占罪,要根据侵占罪定罪处罚。先不说侵占罪是自诉案,自诉人不提及,有罪无罪从何谈起。这里能够完全确定是遗忘物不?至少对梁丽来说,她当初捡包时不这么认为或她没这么想,她只当是遗失物呀,那就与侵占罪特征不符。其次,梁丽有拒不交出的情节吗?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就到了梁丽家,在梁丽的配合下,当天晚上20多分钟后,公安机关就拿到了该物,仅仅20多分钟呀,这显然不是刑法270条侵占罪规定的拒不交出的情节。

    故梁丽不构成侵占罪。

六、梁丽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有人将侵务侵占罪都搬出来了,我不知说什么,只想问下,刑法271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作何理解或解释。

 

    综上所述,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等。我们不能因为她捡的实际上是黄金,就失去理智,就要如何如何。

    道德方面,纵然梁丽行为不值得提倡,必须否定;问题是社会道德沦陷,是从何开始的,当务之即应当从何处重塑道德。但无论如何,也不应当让梁丽,一个40岁的清洁女工来承担道德沦陷的刑法后果,拿她来做道德沦陷的标兵,更不应当拿她来祭道德沦陷的大旗!

 

 

 

加载中,请稍候......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95105670 提示音后按2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