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认为,明治维新构建了亚洲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并且将其维持到了今天(除了战时集权的5年和被美国军管的7年);作为亚洲首个民主国家的日本,首部民主宪法于1890年颁行,4年以后就战胜亚洲第一大国满清,15年后又战胜欧洲第一大国沙俄——可见宪政主义的力量极为巨大。可是《讨论帖:日本明治维新 vs 中国北伐革命》面世以后,就遭到部分网友的批评——他们认为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因为《大日本帝国宪法》中的某些尊戴天皇的条款而不能称之为民主国家。其后雄心兄做了如下辩驳:
明治宪法的“尊皇”,其实只是形式,事实上,天皇本人从来没有制定过一条法律。1890年后,日本的立法权属於民选国会,财政拨款权也属於国会,天皇总是老老实实,象木偶一样在国会的立法文本上签字,礼仪性地对每届新内阁授权,也从来没有把国会通过的法律当作草纸和草案。财权和立法权归国会,司法独立,这是民主政体的最本质特徵--谁来管理钱袋和谁来制定游戏规则。按照这个标准,1890年后日本绝对是民主国家(您不要以为民主国家就不好战,这个和民族传统有关)。1890日本第一届国会召开后就驳回了军方要求增加军费预算的要求,当时日本正在和中国进行军备竞赛,愤怒已极的军方要求天皇干预国会的决断,天皇拒绝,表示听从民意(明治维新最开始的五条誓文之一就是“万事付诸公论”),并从皇家府库拿出私房钱来支援军队建设,由此带动所有日本官员,拿出薪俸的1/10补贴军费。
下面说说我的个人意见:
所谓的“民主宪政”,其原则是“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无代表不纳税),其基石是地方自治、军队国有和司法独立,其手段是政党政治、普选制和代议制,我觉得1880-1940年的日本基本符合这些特征,因此可以界定那时的日本为民主国家。在我们大陆的世界史教科书中,世界上是从来没有民主国家的,比如德国是容克地主帝国主义,法国是金融寡头帝国主义,美国是新兴垄断资本主义,英国是老牌殖民帝国主义——在这套列宁主义说辞的笼罩下,这世界哪里还有什么宪政国度?因此有网友否认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渐渐成为民主政体这一事实,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日本自大政翼賛会成立到战败(1940-1945年)这5年不算民主国家,其余都是。但问题在于,就宪政眼光而言,战时的不列颠都算不得民主政府——该国暂时终止了政党政治和全民普选(甚至公权力完全介入私有财产经营) ,而效仿当时的蒋介石一样成立了多党合作的“国民政府”。下面转引一份来自“百度百科”的资料:明治宪法的立宪主义要素——
(1)《大日本帝国宪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但其前提是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作为一国基本大法,明文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可被认为是相当超前的。
(2)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
(3)宪法第3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帝国议会具有法律的同意权,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等带有法律保留的内容,未经帝国议会同意不得变更。另外,帝国议会也有法案提出权和预算同意权,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来监督行政权力。此外,也有条件地具有上奏权和建议权(尽管最终需要天皇的认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但议会可以通过行使建议权对政策进行事实上的参与)。
(4)宪法第4章规定,天皇的行为应得到国务大臣的辅助。(大臣责任制或大臣进言制)。关于内阁或内阁总理大臣的规定,主要见诸内阁官制。内阁总理大臣虽然位居国务大臣之首,但其地位与各大臣平等,也没有对其他国务大臣的指挥监督权或任免权,因此在表面上其权限并不大。但是,内阁总理大臣具有机务奏宣权(奏请并宣读天皇的许可的权限)以及对国务大臣的奏荐权(奏请天皇任命的权限),因此在实际上仍具有强大的权力。
(5)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由天皇授权给法院行使,这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另外,日本采用了欧洲大陆型的司法制度,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不是由司法法院,而是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关于这一制度的依据,可以参考伊藤博文编写的《宪法义解》,书中提到行政权也需要从司法权中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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