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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君行
2007-03-12
在美国排戏,如果不是用自创的剧本,首先要考虑版权许可问题。美国对于剧作家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即使是业余演出,不管你的演出是免费还是收费,都要通过版权代理人向作者交纳使用费。当然对于非职业演出来说,版税并不是很高,一般一个剧本在20到80美元之间(一场演出,400个座位以下)。除了版税,如果修改剧本也是需要版权人书面的许可。
由于各种剧本代理机构非常多,从找剧本到获得版权许可都非常方便。我手头有一本Samuel
French
公司的代理剧本目录,里面大约收集了5千多个剧本。可以通过剧本类型、人物数量、剧本名称、作者姓名等多种途径检索。对于中意的剧本大纲,我可以马上电话定购。拿到剧本后如果决定排,那只要填张单子、交张支票就可以了。当然,这是对于非职业剧团的小型演出来说。职业演出的版权问题需要一些特殊的交涉,但都是“有章可循”的。
严格剧作家权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结果是剧本创作的繁荣。不仅是在美国,在任何一个戏剧发达的国家都应该是一样。一个小有名气的剧作家,每年光是演出版税就是一笔很大的收入。作品常年不断上演的剧本家如阿瑟米勒等,他们的版税数目之高也是可以想象的了。
目前我国对于剧作家的权益保护程度是非常低的,不用说是业余剧团演出,就是国家专业剧团排演一个剧作家的作品,也常常是分文不给,甚至有时在演唱广告和节目单上看不到原作者的名字。当然,我国目前的戏剧不景气,需要扶植,但这责任应该由有关部门来承担,不能成为免费使用剧本的借口。前一段见报道说,上海京剧院以一元钱版税转让《廉吏于成龙》演出版给本山西省吕梁市委宣传部。我想这种一元钱的版税也是为了唤起尊重剧作家权益的意识。我国《著作权法》其实已经考虑到自身国情而特别规定了一项“合理使用”:如果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那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22条)。这项规定当然是出于公益考虑,但实际上对于创作者的权益保护来说是不利的。
我们的戏剧要繁荣,剧本创作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除了给予剧作者创作上的自由以外,对于他们的权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也要有足够的保护措施。这需要制度上的保障,更需要民众版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在这方面,我们的确需要早日和国际“接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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