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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放开社会工作者开展“婚外情教育”

(2010-07-04 13:57:43)
标签:

性文明

性进步

性和谐

性保障

婚外情安全

社会安定

杂谈

分类: 性教育篇

政府应放开社会工作者开展“婚外情教育”

/潘海

 

政府应放开社会工作者开展“婚外情教育”



201073,又一位因性杀人的小伙子在珠海被枪毙了(如图)。

据《珠江晚报》报道,今年26岁的“80后”广西男子覃建宁,原在一家电子厂打工,与22岁的同厂女工小姜相识并发生性关系。然而,当时小姜已有同居男友并与男友育有一女。后来,小姜终止了与覃建宁的来往,覃建宁对此怀恨在心,于是携尖刀来到小姜住处,要挟小姜与其和好。小姜断然拒绝,覃建宁便持尖刀刺穿小姜的腹部,并将小姜扔出三楼的窗户,使其坠地死亡。

因性杀人的报道太多了,而其中多半案由出自婚外情。为此,建议政府:放开社会工作者进行“婚外情教育”。

所谓“婚外情教育”应包括以下5个主要内容:

1、婚外情的本质意义(享受个体快乐、弥补婚姻不足、提高性福指数等);

2、婚外情的发生原因(一夫一妻制的历史必然、竞争性社会的压力使然等);

3、婚外情的社会危害(冲击现存婚姻、产生负责精神后果、造成人身伤害、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等)

4、婚外情的行为法则(双赢的目标、宽容的心理、自愿无伤的道德、不扰乱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底线等);

5、婚外情的安全规则(不破坏双方婚姻、不谋取非性利益、不违背对方意志、不造成恶性后果、不在不适宜的时间和地点发生等)。

婚外情,在今日中国,已非偶发事件。婚外情的大面积发生率、婚外情的高密度犯罪率,不能不引起政府重视。继续采取不闻不问的“驼鸟政策”,将加剧社会矛盾。为此,建议政府:放开社会工作者进行公开的“婚外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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