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2012-01-13 06: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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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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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参加十一届四川第五次会议,递交了几份建议和议案,其中包括增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指标、增加城郊学校教师编制、增加城郊学校公共汽车站点、保证学生上网安全等。这里贴出其中一条议案——
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在强调“以人为本”理念的今天,中小学学生的人生安全得到了空前的重视。这种对生命的珍爱,是一种社会进步。
但学校管理也面临空前的挑战: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学生发了伤害甚至死亡,相关的家长、亲属等往往会把责任统统推给学校,进而提出种种无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达不到目的就组织亲戚朋友大闹学校,在学校门口摆花圈、设灵堂,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为此,校方不得不将几乎所有精力用于应付家长的纠缠,哪还有精力抓教育?本来遇到这样的事故,理性正确的做法是,要么调节协商,要么司法解决。但相当多的家长没有理性,只找学校闹。
2002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的与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理说应该有规可依。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处理程序的规定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也就是说,事故一旦发生,就是学校直接面对家长展开“交锋”,结果可想而知。尽管有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该“办法”毕竟不是法律文本,缺乏强制性,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形同一纸空文。
为此,我提议——
第一,明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学校毕竟是公益事业单位,国家政府部门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处理等等,都需要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这样才有权威性,才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使事故发生,也能及时处理纠纷。虽然国家教育部有了一些政策规定,但很不明确,很不规范,且效力较低,与法治要求相距甚远。所以,应该把中小学校园安全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有的省市对此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四川省还没有,希望我省也能制定类似法规,这样有法可依,可以规范学校、学生、家长的行为,明确是非曲直,给校园安全一个“说法”,早日结束学校安全无法可依的局面,让学生、家长、学校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办事。
第二,成立相应的校园安全事故处理机构。这个机构应该独立于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外,类似于“第三方”,负责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一旦学校出现安全伤害甚至伤亡事故,该机构便负责对事故依法作性质鉴定、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的调解,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服该机构调解,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为最终结果。而这一切程序都由该机构代理,以防止学校的教育秩序不受事故干扰,也公正维护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