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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保护了谁?

(2016-08-14 08: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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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保护了谁?

“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保护了谁?


乔志峰

新消法公开征求意见:“职业打假”将不再受消法保护。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813日《北京晚报》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关于“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早在2004年,上海法院叫停“职业打假”,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果说上海的做法属于地方“土政策”,那么一旦新消法第二条的内容得以通过实施,就等于是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职业打假人”的失业。

既然新消法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我想明确表明我的意见:我不认同新消法的这一条款。为什么会有“职业打假人”?只因为当前消费市场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的丑陋现象依然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还非常普遍、非常严重。没有职业造假,就没有职业打假,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如果不能彻底解决假货泛滥的问题、铲除相关土壤,却只是对“职业打假人”设限,恐有颠倒因果、头痛却医脚之嫌。

确实,很多“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并非出于“大公无私”,而是为了从中牟利,并且确有人通过打假而赚取了丰厚的利润。但无论如何,“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客观上也对增加造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净化市场和消费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保护了谁?打压“职业打假人”,是否容易沦为对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变相保护?

实际上,打假并非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的法定义务,而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系。或许正是相关部门并未完全尽职尽责,才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另类职业,并让一部分人在这个新行当里风生水起。英雄莫问出处,打假不论动机。有假就得打,对那些假的东西就该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无情。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才能打赢打假的攻坚战。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反思为什么会有“职业打假人”存在,并虚心学习“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方法和执着精神,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来,让中国的老百姓今后不再被假货和欺诈包围。(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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