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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弒母”不仅是家庭悲剧

(2016-08-01 07:22:10)
标签:

杂谈

“孝子弒母”不仅是家庭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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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掐死病母称为减轻其痛苦,法院轻判获刑6年。孝子弒母,算不算故意杀人?日前,一起儿子杀母案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获刑6年。

今年52岁的陈某某中年离异,1994年起与母亲租房生活。母亲长年被病痛折磨,身体每况愈下,又不愿去护理院。陈某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老母亲日常起居。今年1月,90岁的老母亲摔伤了腿,病痛加重,总是重复着“早日解脱”“活不过过年”之类的话。1月24日,陈某某从单位赶回家为母亲做饭。母亲又说起“活着没意思,你帮我解决吧……”陈某某便伸手掐向了母亲的脖子,母亲没过几分钟就因呼吸衰竭而死亡。陈某某打开煤气罐自杀,随后放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30日澎湃新闻网)

正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所言,“照顾生母22年的孝子无法被简单贴上恶的标签。”儿子弒母,当然“大逆不道”。然而,当事人数十年如一日耐心照顾病母,是为孝子;他之所以掐死母亲,也不是(最起码不完全是)为了摆脱沉重的负担,而是为了让母亲早日解脱,不再继续承受病痛的无情折磨。因此,这样的悲剧让人心头生出的不是对当事人的愤怒,而是悲哀和同情,同时更有对一些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反思。

首先,是安乐死的问题。一直以来,在我们传统的观念里,不惜一切代价延长病人的生命——哪怕只是一秒钟,是医护人员特别是病人家属义不容辞的责任。生命当然是最可宝贵的,但生命除了时间的延续,是否“有尊严”也是生命质量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不惜一切代价延长病人存活时间的过程,往往成为增加病人痛苦甚至剥夺病人尊严的过程。社会发展到今天,“安乐死”不该再是禁区,应该允许讨论、允许争议,也应该允许朝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转变。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见,谁的生命谁做主;另一方面,还要从制度和立法上对相关程序进行规范,保证病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受干涉。“尊严死”(即我们常说的“善终”)既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如果安乐死得到更多的宽容和认可,并且有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来规范实施,“孝子弒母”或病人自杀之类的现象就会少很多。

其次,是“病有所护”的问题。现行医疗体制下,一旦家里有重病病人(特别是长年病号),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护理负担也往往压得人喘不过气来。而人们以前更关注经济方面的问题,对护理方面重视不够。“病有所医”,当然是最重要的,但“病有所护”同样重要。特别是对于许多失能、半失能以及身患重疾的老人来说,亟需的不仅是医治,更是医病、养病、护理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长期病人的护理应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给予更多的制度性关怀,并且这部分服务费用也应纳入医保,不能全部责任都让家属来扛。如果医养护一体的服务体系业已建立,家属因不堪重负而最终“崩溃”的现象就会少很多。

“孝子弒母”不仅是一个家庭悲剧。让所有的老人、病人及其家属都能得到真正的宽慰和解脱,需要全社会观念的转变,也需要做出医疗政策和社会福利制度的调整。(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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