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校领导是教代会的法定权利
(2018-04-02 21: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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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教代会上,本人提出校领导要由教代会进行评价。
因此,本学期绩效方案修订稿,在“考核对象与范围”条款,新增一项说明:“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直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沪经信工委(2015)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学校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经信委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下面讨论一下,该文件能否支持校领导脱离校内考核评价体系。
该1511号文件之第六条第二款“民主测评”中说:“参加述职测评会议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先看最后一句:“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这里给出了一个极端的情况,就是“全体人员参加”。那么我校可不可以“全体人员参加”呢?这取决于我们是不是属于“人数较少的”单位。这里的“人数”,该11号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这个“人数”?在教代会法规里,我们找到了答案。
《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第十六条:“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可以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明确规定,五十人以下才属于“人数较少的”单位。我们已经五倍超过了,因而不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再回头看1511号文件前面一句:“参加述职测评会议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既然不能全员参加,那么这里的“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究竟指哪些人呢?应该是多少呢? 文件没有给出界定。
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第六条“教代会职权”第四款,就有明确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1511号文件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应当理解为全体教代会代表,而不是精挑细选的部分代表。
另外,在《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之第二款也有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可见,不管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职工代表大会应有的权利,这和1511号文件并不构成矛盾。而1511号文件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的提法比较模糊,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参加述职测评会议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大会。”。
需要强调的是,基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首署“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经由市人大通过的;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更是全国性法规。三者效力均大于市经信委的1511号文件。依据1511号文件,就取消教代会对校领导的民主测评权利,是违背法理的,是对教代会法定权利的侵犯。不能借口“委管干部”,就视教代会的合法权益为蔑如。
所以,教代会参与评议校领导,这是一个毋庸置疑、无需讨论、不必证明、谢绝讨价还价的公理。过去经信委对校领导考核,只是从教代会里挑选几个人参加,是不合规范的操作。针对这种容易激发干群矛盾的做法,作为下级单位,有责任提请上级部门改正。
我们自己的《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把校领导排除在“教职工”之外,也是很荒谬的。如果承认他们也是教职工的一员,就必须参加校内考核。否则文件标题就应该改为:《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教职工(校领导除外)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就1511号文件来看,并没有考核奖金的发放办法。既未明确校领导的岗位奖励基数,也不给出发放比例,更不标定具体数额。使原本光明正大的奖励金反而变成了不公开不透明的灰色收入,如何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鞭策和导向作用”?如何实现四个“有利于”?何况校领导的绩效奖金也是从校内的奖金池汲取,那么校领导的绩效考核更不能逸出校内考核体系。
以后,对校领导的考核,应当在上级领导的组织下,由教代会全体参与。或者实行双轨制,上级按上级的套路,校内按校内的办法,“Give back to Ceasar what is Ceasar's and to God what is God's”,上级的考核给予荣誉,校内的考核决定奖金。具体操作细则,可在大家充分商讨后拟定。
总之,教代会民主评议校领导,这是一项合理合法、众望所归的权利,也是能够充分发挥全校教职工的主体能动性,使之主动支持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手段,更是响应中央号召,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必由之路。
附: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相关条款
1.第七条“职权”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2.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