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外嫁女”的户口在婚后仍然留在原村。确认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因素是考究本人的户口是否在此村子里。
2.“外嫁女”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意味着“外嫁女”既需要承担对原村的义务,同时也可以享有权利,取得应当的利益。
此外,关于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补偿资格,还应从这六方面出发,分别是:一、“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征地补偿由村委会开大会决定如何分配,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可以要求支付相应份额。但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是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的。即使外嫁女、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并没有在新居住的地方获得土地承包权的,也是可以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的。如果村委会已经开完大会,不给符合条件的“外嫁女”进行分配,“外嫁女”可以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分配方案,重新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