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长春市某区搞道路建设,王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9月某区政府对王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先生实际居住于此,房产名字是父亲的,但是父亲2009年过世,至今还未办理继承相关手续。该决定因某区政府未能查清被征收人信息、遗漏被征收人,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在诉讼中,被告提交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依然以2015年9月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并且有效期表述为“无有效期限制”。该份评估报告违法,不应作为补偿决定合法有效的依据,理由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的原则,本案从2015年发布征收决定,至今已经长达5年半之久,当地房地产价格市场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此情况下若仍按照以“征收决定公告”作出时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人而言明显不公平。

京康律师就为大家讲解怎样的拆迁评估程序才是正确合法的!
(一)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一致,选定房屋评估机构;若协商不一致,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签订合同
主要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实地评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照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调查结果进行现场查阅,调查核对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