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征收,但是审批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进行审批。国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和土地高效正确的利用,省级政府审批权限是低于国务院的。在现实案例中也发生过省级政府审批权限超过自身权限的案例,也就意味着征地审批程序违法。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讲为您详细解答,征地审批中省级政府权限有哪些?

省政府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具体的审判权限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为两个各不相同但又存在一定联系的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报请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