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与其所在市区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协议书》,宋先生从村委会承包了非耕地、坑塘若干。期限为自2001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土地使用费,每十年付清一次。同时协议对建房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承租土地取得了镇人民政府为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即开始使用土地,建造房屋并对坑塘填土,进行地下管道的铺设,建造了厂房并投入大量资金。2018年,镇政府向区住建委报送《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腾退补偿方案〉的函》,区住建委作出《关于〈腾退补偿方案〉的复函》。2019年,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了对宋先生承租场地内的建筑物强制拆除行为,且不认为宋先生的房屋在腾退范围内,不予任何补偿。宋先生认为其所建厂房取得了区政府的占地批复,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实属违法。

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史西宁律师告诉他:
其厂房取得了区政府的相应占地批复,同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从拆除背景来看,现其所建厂房位置遇政府腾退项目,享有相应的腾退补偿并且进行了实际的测量登记,因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后续乡镇政府实施了相应的拆违行为。如果依照乡镇政府所述“先拆违,再搬迁”的原则,那么为何仍要给其地上物进行测量登记,仍与其进行补偿金额的协商,只是在协商未果后才进行违法建设的拆除,因此,不排除乡镇政府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进行。所以,不仅强拆违法,宋先生更有足够的权利去争取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