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其土地范围内建设经营性用房,后其房屋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接受处理。随后,该区区政府组织成立指挥部,对该公司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指挥部向供电公司发了函和通知,表示违章建筑正在进行拆迁,为避免违章拆除中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该地块违章建筑供电。因该公司的经营性用房住所地在拆迁范围内,也被停止供电。该公司的房屋在建造时和使用过程中,均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违章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罚,而仅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其违章建筑进行了认定。

由此可见指挥部作出停止供电的函和通知的目的是城中村的拆迁改造。故该公司认为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那么,在这场企业告政府的诉讼当中,该公司能否如愿捍卫自己的权利呢?幸运的是,该公司的主管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为他们代理该案,取得了一个满意的结果。

该案过后,史律师针对以下几点,对各个企业作出了如下提醒:
1.通知停电行为的性质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在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行政机关通知供电企业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2.实施停电行为的责任
对涉案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政府拆迁工作的一部分,供电企业对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事实不具有判断能力和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行政机关的通知停电行为,故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通知停电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了影响,相应后果由该行政机关承担。
3.通知停电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通知供电企业停电行为的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