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民朋友都自修自建,缺乏了很多手续。这在拆迁以前,并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一遇到拆迁,相关部门却正好“因地制宜”,以自建或翻建的房屋是违建为由,强行拆除并不予补偿。这就是征地拆迁实践中常见的“以拆违代拆迁”现象。这让很多被拆迁农民叫苦不迭,不禁发出疑问:我辛苦建起来或翻建的房屋,怎么一遇到拆迁就成违建呢?难道就真的违法要被强拆吗?
不可否认,很多农民朋友在翻建前甚至房屋翻建完成后,都没有“违建”的概念。直到多年后一纸违建限拆通知书发下来,要求农民自行拆除或是要被强拆的时候,农民朋友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还有个“违建”问题。此时,如果征收方一分青红皂白一律将农民翻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平衡这个问题的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根据多年的征拆代理经验来解释以下常见的三种翻建情形:
一、宅基地上房屋确实过于老旧,无法保障基本生活。
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翻建行为,即使是没有获得建设审批,政府部门也不应该简单的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做出责令强制拆除、限期拆除的决定。
二、农民朋友不清楚翻建房屋还需要通过建设审批。
实际上,由于许多农村地区对于建房行为的管理宽松,房屋普遍存在未经过审批即进行建设的情况。 在这种当地普遍情况下,百姓们根本无从得知翻建房屋还需要通过建设审批,因此行政机关对房屋进行违法建筑认定是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地区管理现状。
三、如果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符合这几个点:1、房屋用途系自住;2、房屋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3、该房屋系唯一住宅。
针对这种情况的房屋,相应政府部门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
如果被征收人有上述情况的,拆迁时房屋被征收方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一定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有权要求行政征收方对自己进行补偿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