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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扁就“卖淫合法化”、“淫秽物品罪”问题提请违宪审查(四)(2006-05-22 16:05:20)
第二部分 关于 “淫秽物品罪”(《刑法》)的违宪审查(续)
 
十三、中国的法律,已经将卖淫“非罪化”了
 
这个问题的解决,本身不是一件困难很大的事。相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而言,这个问题的解决,难度要小得多。原因在于:其一,中国的法律,已经将卖淫“非罪化”了。对于卖淫的处罚,已经不适用《刑法》了。也就是说,作为公民本身,人人都有卖的权利,也有不卖的权利;自己自觉自愿卖的话,至少已经不构成犯罪了。其二,与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同,卖淫合法化,引起的社会震动不会很大,这个变量很小,很容易消化。它是几千年文明史的自然延续,有极其丰富的历史资源。面对性病艾滋病的传播风险问题,合法化以后,更容易监测;面对性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合法化以后,更容易有针对性的打击;面对国家税收流失的问题,合法化以后,更容易依法征收。
 
查查中国的法律,卖淫确实已经“非罪化”了。有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1997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没有专门针对公民个人卖淫的处罚,因此,1999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按照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是:“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对于屡教不改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原本也没有对卖淫嫖娼进行定罪,但是处罚较重,与定罪差不太多。
 
到2006年,国家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变成了:“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法律不但对公民个人卖淫嫖娼的处罚大幅度减轻,对于卖淫相关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同样如此。试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通风报信”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对比,至少传递了三个信号:其一,两个法是统一的。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而言,并非既适用《治安处罚法》又适用《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当中应该有说明。个人认为,当前阶段,肯定是适用《治安处罚法》,即使是针对比较严重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也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而不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二,卖淫嫖娼的危害性,从当前来看,并没有《刑法》当初估计的那么严重;其三,《刑法》在酝酿第二次比较大的改动,相关条款将废止,或者统一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口径上来。这当然是值得期待的,问题在于,《刑法》当中原来就没有认定卖淫嫖娼犯罪的内容,所以再怎么修改,卖淫嫖娼还是违法行为,适用现行的《治安处罚法》。所以,单就《治安处罚法》提请违宪审查是必要的。
 
十四、如果将卖淫嫖娼合法化,法律将成什么样?
 
下面再论述一下,将卖淫合法化以后,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何修改的问题。这个工作本来不是我的任务,本人也没有学过法律,只不过本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提出一些必须经由法律禁止的方面,目的是更好的保障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防止性病艾滋病的传播。笔者以为,以下是对相关法律做出修改的时候必须考虑的内容。
 
警察系统的职能,从查处卖淫嫖娼,改为处理卖淫嫖娼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可随时查验性工作者是否持有体检合格证,凡是发现没有体检合格证上岗者,对所查单位及性从业者本人课以重罚,乃至依法治罪。
 
对于购买性服务者,如果不按要求套阴茎套,性工作者可以报警,由治安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公款购买者,对其单位进行处罚。反过来说,此法条对性从业者提供了一定保障。相对于目前的状态,进步在于:妇女的知情选择权,或知情同意权。现在的法律规定卖淫违法,性工作者受到虐待也只有忍气吞声。这就助长了各色人等的嚣张气焰,比如在购买性服务的过程中虐待妇女。比如黑社会组织可以收取保护费。此项法条的实施,可以部分保护性从业者的利益。但是对于男性性工作者的利益仍然不能有效保护。因为男性工作者(少爷或鸭),购买其服务的女性,80%以上是让男性工作者为其口交。在此过程中,仍然可能传播艾滋病、乙肝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难以进行有效防护。
 
性工作者的知情同意权:凡是招聘性工作者的服务机构,必须从疾控中心及工商注册部门领取培训资料,告知受聘者此项服务的性质、内容、收益和风险情况,以及聘受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受聘者同意,共同到疾控中心体检、注册,取得性工作者的健康状况证明。性工作者已经取得健康状况证明的,调换受聘单位后,须到当地疾控中心重新注册。体检则仍然按固定时间间隔进行。受聘单位有权要求其在上岗前重新体检。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卖淫为非法,招收性工作者的工作无法在阳光下进行,于是妇女受到欺骗、胁迫、强暴,被迫接客,没有什么知情权可言。人身权利、经济权利和健康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嫖客的知情同意权:经营者必须让嫖客了解,他的职员当中哪些是提供性服务的,哪些是不提供性服务的。如果老板推荐的性服务者,不能出示或者出示了假的体检合格证明,则嫖客有权利举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提供性服务者本人及经营者,均将受到重罚。此项法条的实施,对于嫖客的利益进行了保护。他是性服务的合法的购买者,他有权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由于法律保障这种交易的合法性,他不用在进行交易的时候担心遭受警察的突然袭击。也不必担心受到行贿者的暗算。对公务员来说,把他们的整个活动范围的那个圈子再往外画一画,圈子里的地方大了一圈,圈子外的地方就少了一圈。也就是说,他们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的几率就减少了。正如张维迎所说,改革开放,利益受损最大的阶层是干部。如果干部们都被所有法条真正的管起来了,那么他们的饥渴会跟民工差不多,与他们可支配的资源相比,这当然很不相称。所以他们一个一个跳出法条,做起了违法乱纪的事。而个别严守法条的人,则连孝敬母亲的钱也没有,只好自杀。前段时间报道说四川某局长自杀的新闻报道了此事。换句话说,公务员完全可以拿着自己的钱去购买性服务,这是合法的。这样做,大大有利于减少当前的腐败。毫无疑问,当前的腐败是由于正式的制度给予公务员私人空间极小、道德要求极高导致的,把对神的要求加给一般公务员,他们当然不能胜任,而当他们一旦堕落的时候,就不可遏止的成为妖魔。新闻报道称,95%以上的贪官包二奶。
 
在职能分工上,用疾控中心这种专业机构来为性交易活动提供健康监测,用工商注册和监管的办法来保障国家、经营者、性工作者三方利益的均衡。用这种透明的管理体制,剔除整个交易活动的黑社会性质,把整个交易置于阳光之下。
 
为了加强国家税收,可以对持有性服务资质的机构征收特种服务税。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特种服务税,体检收费,买卖双方在性交易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罚款收入。国家可以通过特种服务税的调节来调整整个行业规模的大小和发展水平。国家疾控中心可以和其他机构合作,对性从业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服务指导,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可以通过对性产业的培训、职业素养的提高而真正提升整个社会的性教育水平、性福水平,也给性社会学家潘绥铭所倡导的,让政府公务员的妻子们向小姐们学习的提法变得有现实意义,有可操作性。
 
十五、结语:一块砖的故事
 
以上所述,不揣浅陋。所以提出这份申请,已经如开篇所言。
 
本文结束以前,讲一个很小的故事。前些年,李扁陪父亲到天安门广场瞻仰毛主席遗体,到了天安门,来自安徽老家的老父激动得不行,哦,好雄伟,太辉煌,找不到北了。我为了让他找到他自己和这个地方的联系,怕他太激动了出问题,就跟他说,大啊(我们老家不叫爸,叫大),这地方有你一块砖咧。你想啊,你每年交四五百块钱农业税,交了许多年,买一块砖是够了。他说,是吗?有吗?想了想又说,那是咧,一块砖大概是差不多(买得起)吧?
 
今日想到,我本人与我的国家,也是这么一个关系。宏伟巨制的国家上层建筑当中,每个公民都有一块砖咧。
 
李扁籍此文行使了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权,并没有任何稿费可拿;之所以敢烦劳贵常委会各位专家,是考虑到各位都是有工资可拿的,所以感到宽慰。非常期待各位给予一个答复。
 
先此谢过。恭祝夏安!
 
李扁
2006-5-21于北京三元桥
字:11,808
 
2006-5-22于北京三元桥
字:1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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