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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荣新获赔60万:“破案率”为何湮灭了程序正义?

(2018-01-23 12: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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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12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瑶区乡补角寨村民邓某(女)被发现在自家耕种的地边死亡。经警方侦查,卢荣新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来,卢荣新曾两度被判死缓。2017年1月6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并于当天公开宣判,宣告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2018年1月20日,公布了此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请求人卢荣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国家赔偿金406457.3元、精神抚慰金203228.65元,共计609686元。(新京报1月22日)

卢荣新获赔60万:“破案率”为何湮灭了程序正义?

​此冤案的发生在于两点,一是NDA的获取有悖常理,因为在水泡过锄头上不可能还存在着完整的NDA,而且在整个取证的过程中,并没有更没有留下每一步骤的过程资料,更没有按规定留下相关检测样本,因此可以说,这样提取出的NDA本身就不存在合法性,只是做了一道“命题作文”而已。二是在审讯的过程中,警方将卢荣新的家人当作了让卢荣新认罪的“人质”,说如果不承认就会将卢荣新两位家人抓起来,显然也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的刑讯逼供。

然而,警方为何会这样取证呢?显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复杂之处并不在于技术性问题,而在于破案率的压力。如果将时间拉回到发案时的2012年那个时候,就会发现当时很多地方都有着破案率的硬性要求,由其是对于挂牌命案,曾经有着“命案必破”的口号。但客观地说,并不是每起命案都能马上就破,有些甚至要过十几年才能水落石出,当然也存在着无法告破的案子,显然,这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

而警方之所以这样取证,其实就是为了完成破案率的指标,因此有罪推定就成了完成任务的捷径。可以说,在这个路径上,有罪推定就是一种先入为主的破案趋向,而此时,所有的证据反倒成了案件的点缀。换言之,就是将想象中的“罪”,当成了一把铁定的“锁”,而此时所有证据的获取就成为了配制开锁的那把“钥匙”,而这种制造“钥匙”的过程,当然就会成为“配制”冤案的过程。

因此可以说,这两点在法律中都不能被认可,但关键是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为何没有对这样的证据提出质疑呢?这是因为,破案率并不仅仅是警方头上的压力,它同样也是检方头上的压力,因而在整个司法过种中不管哪个环节中都存着破案率的压力,所以在心理层面速战速决的意识就成了此案的主导路径。而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有再大的疑点,也会被头上的压力湮灭掉,因此,对于这起冤案来说,根本不是司法技术层面问题,而是司法意识层面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为了防止“有罪推定”的出现,所以才有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但这需要程序正义的保障。而从这个冤案来看,其整个过程充满的都是个人意志,当然更可以说是一种在压力之下共同形成的集体意志,所以在非常明然的证据瑕疵中也没有人提出质疑,显然这是最大的问题所在,因为在这种氛围中,程序正义已经让位于破案率,因而这个过程也就变成了有罪推定的填空题,需要什么证据,就是制造什么证据。

这起冤案发生于2012年,尽管当事人卢荣新及其家人受到了巨大的委屈,并且也就此改变了卢荣新的人生轨迹,但时隔多年,终于被宣告无罪。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年也是一种带着心酸的进步,因为这毕竟让社会看到了申诉途径,并且也告诉人们,正义一定会来,只是在路上的时间可能会长一些。

但也恰恰因为如此,社会才应当思考这样的问题:是什么原因致使正义发生迟到?是什么原因致使程序正义被“破案率”取代?显然,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起冤案的厘清,其实也是社会付出的一种代价,但同样的代价不应发生重复,找到它的深层根源,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冤案,尽管此案中显现了很多具体环节上的不合法,但归根到底还是没有坚守法意中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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