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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6问答”陈述不严谨

(2015-09-08 09:38:11)
标签:

中外合作

教育部

国际司

中国公民

教育机构

分类: 晨雾原创

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6问答陈述不严谨

 

晨雾 /

 

据人民网北京96日消息(记者郝孟佳)  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热点问答,介绍了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如何查询问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信息、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注意事项、如何判别和查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等六项内容。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在首页进行了转载。(《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6问答》,本文后附有原文)

 

教育部发布的政策问答代表政府,任何措辞都应当严谨不允许有任何瑕疵。但是《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6问答》在回答第二个问答中的第三点陈述存在用词不严谨的问题。

 

二、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从定义范畴上讲,公民又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因此“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这句话中提到的中国公民应当是除去外国人的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当然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按照这样理解,教育部问答中的第二问答中的第三点陈述存在用词存在不严谨,这一条的后半部分与前半部分矛盾。并且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范围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籍居民排斥出中国公民的范围。

 

这里应当改为“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大陆中国公民。。。”或其他更准确的定义为宜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举另外一个例子作为旁证:

 

199112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这里概念十分明确,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和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都属于中国公民的范畴,前者简称大陆居民,后者简称台湾居民。都适用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6问答》第二个问答中的第三点陈述打算定义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很显然是仅限于大陆居民(不是广义的中国公民),而不包括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以及台湾居民。

 

同理,《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6问答》第二个问答中的第四点问答中提到的“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显然是指中国大陆范围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范围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大学也存在各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教育部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这次问答中的解释显然都没有打算也无法定义和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

 

因此“中国境内”在此处改成“中国大陆”为宜

 

----------------------------------------------------

 

附件:2015年9月6日人民网发布:

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6问答 

 

    人民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郝孟佳)今天,教育部国际司发布中外合作办学热点问答,介绍了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如何查询问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信息、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注意事项、如何判别和查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等六项内容。

 

一、如何查询问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信息?

 

为便于社会各界查询和了解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信息,教育部在教育部网站设立了专门的栏目,其中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进一步沟通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和信息,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保护广大就学人员的利益,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依托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建立了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专门发布和公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二、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四)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考虑到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

 

三、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另外,教育部还配套了若干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可以在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工作平台上查阅到。

 

四、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课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有:(一)查看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以确定该机构或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二)保留招生简章或者相应广告;(三)向该机构或项目缴付费用时,应当核对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索取发票或收据。

 

五、如何判别和查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仅获得筹建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不得招生的。

 

目前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新批准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已经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

 

六、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目前,我国只有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定有:(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依法设立和举办;(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三)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得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四)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信息来源:2015-09-06 人民网 / 教育

http://edu.people.com.cn/n/2015/0906/c367001-27548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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