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婚姻法是一个“废物”。(2008-01-21 20:23:54)
我并不是一个作婚姻法或者人身伤害赔偿的律师。我的领域主要在IT行业。
但我要说,中国的婚姻法简直是一个“废物”。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重婚是什么?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今天还有那么傻的人吗?有那么土的人吗?土到找个二奶还告诉人家这是我太太。同居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把它解释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个包二奶都不是新闻,包几十个才是新闻的国度,有几个人会持续、稳定地与婚外异性居住?
婚姻法第四条已经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为什么遇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时,受损失者确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主要原因就是婚姻法第46条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即直接列举4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行为,导致只要是不属于这4种情况的,就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婚姻中的严重过错形式很多,可是法律仅仅列举4种,而且竟然不包括通奸,必须通奸达到同居的程度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可见,我们这个国家的立法者对“贞操”的理解是多么的宽容!
我反对将通奸刑罚化,但是至少通奸、一夜情、嫖娼都属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