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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邓玉娇案经媒体报道引起热议。许多人著文为邓玉娇鸣不平,还有人联名发表了《立即无罪开释邓玉娇——社会各界致公安部的公开信》,还有大批律师坚称邓玉娇杀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舆论在颂扬邓玉娇“杀死人渣、替天行道”之外,进一步指责警方袒护那两个未被杀死的“强奸犯”,甚至怀疑警方送邓玉娇做精神病鉴定是对邓玉娇的报复性迫害。
从报道的情形看,邓玉娇当时不只是受辱(对语言侮辱绝对不可以拿刀进行防卫),而且人身自由受到了侵害,因此邓玉娇确有必要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邓玉娇只是舞刀冲出房间,在这个过程中将拦住她的人刺伤,应该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问题是邓玉娇对邓贵大连刺了三刀,而且据警方调查结论有两刀是致命伤;所以邓玉娇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而防卫,还是进攻性的泄愤,恐怕需要进一步查清并仔细斟酌案发现场细节后才可以下结论。
凭现在公布的信息要证明邓玉娇杀死邓贵大不构成防卫过当,则必须证明邓贵大强奸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贵大行为难构成强奸未遂
毫无疑问,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是可耻的,邓玉娇的反抗是可敬的。但是邓贵大等人的行为真的已经构成强奸未遂了吗?在要求购买“特殊服务”遭拒后强力阻止邓玉娇离开房间,确实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但是仅仅因此而定邓贵大等一个强奸未遂的罪名,甚至仅仅是把黄德智等人作为强奸嫌疑犯予以拘留,都显然过于逻辑大跃进了。
首先,即使邓贵大等人最初要求的“特殊服务”是通常意义的性交,但是当邓玉娇拒绝并发生争吵后也可能因为败兴而打消了原来的愿望。嫖娼并不是追女友,很难说越拒绝就越有兴趣;何况即使是追女友,如果对方不只是拒绝而是激烈争吵,那也是很扫兴的。
这个时候邓贵大的性欲很可能已经被愤怒所取代,享受“特殊服务”的愿望很可能已经转变成了“教训”邓玉娇的欲望。邓贵大等不让邓玉娇走的目的很可能是殴打以出气,而非强奸以泄欲。
这从邓玉娇在精神病院喃喃自语“爸爸,有人打我”似乎可以得到一些印证(由于邓玉娇的父亲已去世多年,这一喃喃自语也显示了邓玉娇的精神不正常)。
再次,即使邓贵大的性欲没有被争吵带来的愤怒所压倒,他强行留住邓玉娇的目的也可能是先留住她,再掏出更多的钱或许以更重的诺来诱惑她,诱惑不了就骂一顿或要求老板开除她了事,未必真敢强奸。
邓贵大也可能对自己的权力和金钱过于自信,认为邓玉娇被强行留住后最终会屈服于诱惑,根本还没考虑到最终被拒绝后怎么办,当然更不会想到邓玉娇会动刀子了。
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更多证据
我真不想替无耻的邓贵大做这些免费辩护,但是要逻辑自洽,我们就不能只把无罪推定用到“防卫者”身上,也同样应当用到“侵害者”身上,尤其是应当用到已经死去的“侵害者”身上,否则就可能欺侮死人不能说话。
“正当防卫”的辩护并非只是发生在邓玉娇身上。法律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主张自己正当防卫的一方对“侵害方”进行有罪推定,将发生非常可怕的后果。
譬如互殴把对方打死的一方,总是能找到一些“受害”的证据来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即使是在男人提出性要求被拒后强行堵门把女方往屋里推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如果邓玉娇案的一幕幕不是出现在官员与娱乐场所服务员之间,而是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被女友拒绝性要求的男子要求女友待会儿再走并将女友推倒在沙发上数次,你能认为该男子意图强奸并活该被女友杀死吗?
黄德智等两人不会承认自己有强奸意图。但是如果有其他一些证据佐证,也并非不可以认定邓贵大强奸未遂、邓玉娇正当防卫,例如邓贵大一方是否有人关上门脱衣、是否有人脱下自己的内衣、是否有人撕扯或脱下邓玉娇的衣服、现场是否有精液、邓贵大被刺时是否趴在邓玉娇身上、邓玉娇本人报案报的是强奸还是殴打或非法拘禁、当地其他女服务员遇到相同的情形是否感觉自己行将被强奸。
所有这些都不清楚,就断言邓贵大强奸未遂、邓玉娇没有防卫过当,似乎太过草率。
很多人之所以在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急着呼吁,是因为他们心里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替邓玉娇担心。其实就算邓玉娇构成故意杀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本身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仅此一条邓玉娇的刑期就有可能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己报案应当算自首,还可能有抑郁症,这些也都是从轻量刑的理由。即使法院不认可防卫过当,综合事件的起因(激于义愤杀人)、自首、抑郁症等情节,也很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还是落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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