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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必须警惕“舆论审判”对法治的破坏(2009-05-22 18:15:08)

 

摘要:

    邓贵大从进入梦幻城到与邓玉娇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并无强奸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强奸的行为。

    邓玉娇持刀捅人属于激情犯罪,动机是报复。作为成年人,邓玉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用刀在脖子、胸部捅都是致命的,这是认定故意杀人(区别于故意伤害)的基本依据。

    邓贵大对邓玉娇“拉扯推搡”后,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因此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

    邓玉娇是故意杀人,她必须为自己的冲动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还尚未废除死刑前甚至包括依法剥夺她的生命权。

    邓贵大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但远不致于死。

 

         邓玉娇案:必须警惕“民意审判”对法治的破坏

                                         作者:郝建国

    邓玉娇拿尖刀活活把人刺死——她对邓贵大连捅4刀,其中两刀致命,故意杀人的情节非常明显,却被一些网友捧为烈女,实在是时代的悲哀。以我看来,人们对邓玉娇的无原则宽容、同情和支持,间接反映出来的是国人的仇官情结

 

    冷静一下,请大家思考:杀人者和被害人究竟谁是弱势群体?当然了,案发前邓玉娇是弱势群体;当邓玉娇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她也是弱势群体。可是在血案中,那个举刀不顾后果的女子还是弱势群体吗?面对一条鲜活的生命(而且是我们的族类)的逝去,难道连起码怜悯和同情都没有了吗?对于暴力,我们难道连起码的警惕和反对都不需要了吗?

 

    理性看待邓玉娇案,必须注意以下8点。

 

    一,案件发生的场所。那是一个情色(或色情)场所,邓大贵等人是在梦幻城的“水疗区”(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邓玉娇语)与邓玉娇“邂逅”的。以目前侦查机关公布的信息看,提出“性服务”要求的并不是死者邓贵大,而是他的同事黄德智。梦幻城经营者解释,这里的“性服务”指“异性洗浴”,当然这样的服务也是违法的(一般违法,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邓玉娇主动选择进入情色机构工作,按照服务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如果说黄德智要求邓玉娇提供服务不够礼貌的话,服务从业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应该礼貌而坚决地回绝,而不应该和顾客正面发生冲突。也就是说,邓玉娇的行为也不是没有瑕疵。

 

    二,客观看待邓贵大的行为。邓贵大拿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有人说是“砸”、“抽打”,钱是纸质的,那是打人的工具吗?),是不礼貌的。邓贵大认为其同事受到服务生顶撞,把她推到沙发上并二次挡住不让其离开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属于治安案件中应当受到“批评教育”的行为。

 

    三,要看清邓玉娇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后果。根据侦查机关公布的信息,邓玉娇的杀人动机是对邓贵大用钱煽打自己肩部、拉扯推搡自己的报复,而不是对性侵害的防卫。邓玉娇拿尖刀刺人,而且连刺4刀,其中一刀在脖子上,一刀在胸部。作为成年人,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用刀在那些部位捅都是致命的。而且从后果看,也确实导致了邓贵大的死亡,犯罪后果十分严重。这是认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基本依据。

 

    四,此案是否存在强奸情节。邓贵大是政府工作人员,而且已经40多岁,他不会不知道强奸是什么性质。邓大贵一再拿出钱来炫耀,说明他当时只是想(为黄德智)购买性服务(异性洗浴?性@交?)而并无强奸的主观意图。另外要注意,当时还有同事黄德智在场,有另外的服务员上来劝解纠纷,这样的环境下要实施强奸即使禽兽只怕也难做到。综合事件前后情节,我们能够看出,邓贵大推邓玉娇的行为,是认为被“戏弄”了(邓贵大与邓玉娇争吵事说过,“你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呆在这里【水疗区】干什么?”),出发点是为了和她论理,也是对自己被“戏弄”的一种报复,理解为强奸明显太牵强(主观方面没有强奸的故意)。

 

    五,邓玉娇是否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条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二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邓贵大对邓玉娇推搡后,侵害行为已经终止(邓玉娇的水果刀在包里,她能从容地从包里去取刀作案,可见当时对她的所谓侵害并没有“正在进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从防卫的限度看,邓贵大当时只是把邓玉娇推到沙发上并堵在门口不让其离开“水疗区”,而邓玉娇则用尖刀向邓贵大要命部位连续4刀。如果这是正当防卫,那么大家都可以随身带上刀子,过马路时别人撞了你,也可以将对方捅倒了!

    另外,向邓玉娇提出性交易要求的是黄德智而非邓贵大,如果以对强奸的防卫来理解邓玉娇的行为,显然说不通。

 

    六,邓玉娇杀人属于一种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指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和挫折后,由于情绪异常激动而发生的暴力犯罪。激情犯罪属于一种故意犯罪,这种犯罪因为突发性强,不计后果,暴力显著,受害人往往防不胜防,因而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就拿本案来说,虽然邓玉姣并没有预谋要用刀来捅死谁,但由于她不能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崇尚和放纵暴力,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七,邓玉姣是不是贞洁烈女。这一条本来和邓玉娇有没有罪,究竟涉嫌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没有必然联系。但因为网友一直强调她是烈女,所有有必要说一下。邓玉姣到娱乐场所工作是背着母亲的,可见她自己也觉得那份工作不够阳光。平心而论,象梦幻城那样能提供“异性洗浴”的机构,它的KTV服务也纯洁不到哪里,客观一点那叫“准色情行业”。一个贞洁烈女,会主动选择去准色情场所工作吗?不是说邓玉姣不能到这个场所工作,也不是说进入这个行业就应该随波逐流,但如果是因为敢杀人就认为她是一个贞洁烈女,那一定是对传统文化的误解(烈女以毁灭自己来唤醒社会,参见电影《杜十娘》)。

 

   ,邓玉娇的精神问题。邓玉娇杀人后,侦查机关发现其包内有抗抑郁药品,这一点可以间接说明邓玉娇可能患有心理疾病。但案发前邓玉娇能坚持工作,案发时杀人动机明确(报复),说明她依然有足够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上免责的精神病人仅局限于这个人“和野兽一般”,不知道自己犯罪时是干在什么,才可以免责的。如果动辄以精神病为犯罪开脱,这个社会就不得安宁了。

 

    结论:邓玉娇是故意杀人,她必须为自己的冲动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还尚未废除死刑前甚至包括依法剥夺她的生命权。邓贵大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但远不致于死。至于作为官员的邓贵大涉足情色场所等腐败问题,既有个人素质因素,更多的是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但不能把鞭子抽在一个死于非命的人身上。

    原创评论,讨论的事实依据均来自侦查机关,如转载请与著作权人郝建国联系。欢迎网友提供有根据的信息,欢迎理性评论,但对于污言秽语一律当做垃圾删除。

 

附一:办案刑警披露邓玉娇案祥情

    这就是一起很简单的刑事案件,我们之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刑拘邓玉娇,是因为我们掌握着确实的案情和证据,有着充分的依据,无论闹得多厉害,我们都会坚持我们的观点,我可以跟大家说,最坚定坚持的,是我们一线的办案人员。

 

   我们相信我们经过努力得来的证词和证据,办案过程我们认真无私,而案情清楚明了,并不复杂,所以市里过问,省厅来人,我们把材料拿出来,他们都支持我们的结论。

 

  其实案情真的很简单,当时邓玉娇电话报警说自己杀了人,我们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当事双方及证人都在,我们对当事双方及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三方对案情的描述大致一样,我们都做了录音及笔录,具体我不能说,但没有任何“性侵犯”的内容,现场没有破坏,凶器就在现场,嫌犯承认自己杀人。证人证实双方在水疗房内时间很短,黄进去不久就传出他的责骂声,邓玉娇很快出来,出来时衣物整齐

 

   冒险发此帖让大家能有清楚的认识,被上面知道可能记大过,希望有用,大家可以不信,还是那句话,开庭不远,到时自然一切了然。

                                                (附一信息来自网路,未经核实,仅供参考)

 

附二:邓玉娇案最新进展

   http://news.mylegist.com/22/2009-05-25/31037.html

    荆楚网5月23日报道 记者从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获悉,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通报说,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通报还说,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

    通报称,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附三: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18/content_11395864.htm

    巴东警方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附四:(评论)服从民意可能损害法治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引起强烈反响。据《广州日报》报道,该案案情一波三折、扑朔迷离。先是传说邓玉娇精神抑郁、个性冲动,在遭到官员推搡和人民币击打后便奋起杀人,有关方面甚至对她做了“精神鉴定”。

  当一开始报道酒店女服务员杀死官员的时候,我们似乎面临着又一场“民意审判”:邓玉娇虽然杀人,但是在大多数网民心目中,她的行为不仅可以原谅,而且代表着正义和反抗强暴的勇气,因而根本不应该以杀人罪起诉她。然而,如果邓玉娇确系过激杀人,我们又如何对待这种民意呢?在一边倒的网络民意面前,刑法岂不是应该让步吗?

  民意和法律的对立似乎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服从民意,就意味着损害法治;服从法律,则有可能让一些人认为这不过是应验了“窃钩者诛”的老话而已。民意之所以质疑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对邓玉娇这样的弱势者显得尤其好用,而对于官员和富商有时却无可奈何。

  然而,随着案情的发展,民意关注的已经不仅仅是邓玉娇是否应该以杀人罪遭到起诉,而是杀人事件的真相。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并不要求一个特定的结果,而只是要求获得事件的真相和看到公正的处理。

  在当今中国,民意压力对于保证调查、取证和审判公正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邓玉娇案让我们看到,民意是没有必要和法律对立的;恰好相反,民意可以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所要求的结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结果,依法审判是体现民意的最可靠保障,而在“依法”出于种种原因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民意就成为推动司法回归公正的中坚力量。

  至少,人民有权知道事件真相;也只有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民意才可能作出理性判断。理性的民意不能无视法律,更不能违背法律,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各种舆论渠道表达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呼声。

                                             附四评论作者张千帆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附五:(评论)邓玉娇正当防卫很难成立


    我个人根据已有报道看,(邓玉娇)正当防卫很难成立,正当防卫和防卫不当有差别。一个是这个里面看不出强奸,如果对方是强奸,邓玉娇的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现在是侮辱,侮辱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身体动作的,本案中邓贵大是语言加身体动作,整体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她可以防卫,但是要适度,他采取杀人的方式肯定是防卫过当的,防卫过当本身对行为的状态的描述不是罪名的描述,定罪要从具体的情况看,把它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且杀人,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从实体上讲,防卫性质成立,必须要符合时间上的条件,首先拿刀去阻拦,对方已经吓住了,对方已经停止了攻击了,你还继续拿刀去刺对方,就跟防卫无关了。我从报道中看到,邓贵大并没有反抗,而是躲避,后来是旁人去阻拦,这里面并没有证据说你拿刀刺我,我反抗。
  
  邓玉娇的行为从情理看,道德上也要得到谴责,情理看生活中仅仅是因为别人对你进行侮辱,对方不是强奸也不是杀人,而是对你侮辱,在街上有人打你耳光,打架、拉扯等等有侮辱的情节,你把对方杀了,国家的法律当然对这种情况应该要定罪判刑。

           (附五言论作者高一飞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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