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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退席或迟到要处罚,公诉人呢?——从杭州中院律师退庭说开去

(2017-12-25 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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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天我写《尊重游戏规则比输赢更重要——从杭州中院纵火案庭审说开去》时已经预计到,广东司法厅会对党律师进行立案调查,乃至处罚,但没想到速度这么快。今天就有消息说,他可能受到最高为吊销律师执照的处罚,不免为其担心。我虽然不赞成他的做法,但却认为过重的处罚会令从事刑辩的同行心寒。因为从主观上而言,我不认为党律师是故意扰乱法庭秩序,愤而退庭的做法有意气用事的成分,但比起那些勾兑律师要强太多。假以时日,或许他可以成长为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不宜一棒子打死。

在当下较为险恶的刑辩环境中,敢于抗争的律师都是有勇气的,但我一直主张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有策略地抗争,不要走向极端的死磕,也不要轻易地妥协,一切要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利益。有人颂扬“自杀式辩护”,我不以为然。连自己都不能保护的律师,如何保护当事人?当然,有理、有利、有节是很难把握的,需要长期的历练和经验。对于一名毕业于非法学院校半路出家又名不经经传的地方律师,在如此大案中做到进退有据,要求有点高。

我这样说,绝非看轻这位律师,而是认为,应该有比直接退庭更好的辩护策略。熟悉刑辩的都应该知道,此案杭州中院是有管辖权的,即使案情重大也不可能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基本常识。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可以提管辖权异议。而且,就算提提管辖权异议,也应该侦查、审查起诉或庭前会议中提,庭审中再提,只能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有异议,可以载入庭审笔录,在辩护意见中也可以表述,但直接退庭,面临的处罚的可能性很大,完全没有必要做无谓牺牲。

法院的错误,不在于拒绝管辖权异议,而在于对调取相关证据以及传唤证人作证没有合理的回应,一概否决。在举国关注的案件中,程序的公正性尤为重要,也最容易被人诟病。就算证人不愿意出庭,至少可以合法传唤一下,看证人有什么想法,38名证人万一有人愿意出庭呢?律师提出什么动议,不管是否合理,都不予同意,律师当然会对公正性产生质疑。如果法庭去调取了重要的证据或者传唤了重要证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也许就不会产生。

当然,律师退席是否就一定要进行严厉处罚,我持保留观点。《律师法》第48条规定的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可以给予警告到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处罚。《律师法》第49条规定的是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党律师的行为,最多算拒绝辩护,不应是恶意干扰诉讼进行,处罚不宜过重。在法院也有错误的前提下,对律师重罚,肯定会落人口实。

事实上,诉讼中控辩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退席,总是会受到或轻或重的处罚,但公诉人退席就没有相应后果。例如,益阳市中级人民法审理的一起贩毒案开庭时,龙中阳律师就要求就被告人曾遭受警方刑讯逼供一事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竟提出抗议不让律师发问,律师请求审判长决定是否准许,当审判长同意律师继续发问时,公诉人抗议并退庭。此事,也没见法院发司法建议处罚该公诉人,该案被告人一审判十年,上诉高院后改判为三年。

律师不能随意退席,轻则警告,重则处罚。公诉人退席,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这控辩怎么可能平等呢?无独有偶。12月13日,海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因律师开庭迟到导致其代理的案件被法院当场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事件。原来,12月8日上午9:00有10宗劳务报酬纠纷案件将在海南省高院第四法庭开庭,律师因堵车无法按时到庭,9:06分经合议庭当庭评议,这10宗案件均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当庭宣布了裁定。仅仅迟到六分钟啊,而且还有堵车的原因,十个案件都按撤诉处理,何其重也!

我是经常遭遇公诉人迟到或者法官迟到的。有一次我去外地开庭,在法庭上等了很久,公诉人也未到,后来法官询问书记员,才知道书记员忘了通知公诉人,庭审取消,下次再定时间。可怜我提前一天赶到,坐了十分钟又要飞回去。而公诉人迟到的时候,我都是非常耐心等候的。法官迟到就更司空见惯。有的通知上午十点开庭,因为法官前面的庭时间掌握不好,结果过了一个小时才开庭,我们也必须等。繁忙的季节,开庭基本上没有准时过。

你法官在法院主场,还经常以各种原因迟到,我们律师从外地或者很远的地方赶来,因为交通或者客观原因,迟到一会儿难道不能理解?要处罚也行,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公诉人迟到,是否可以视为撤回起诉?法官迟到,是否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不能光针对律师进行各种训诫和惩罚,而不反思自己吧?吴正戈案中,审判长是当律师出身的,因此在程序上比较会替律师考虑,这一点,我还是比较欣慰的,因为,尊重,一定是相互的。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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