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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何来“短板”?

(2008-08-08 07:17:52)
标签:

电信

政策法规

地铁

移动电话

说理

和谐社会

社会责任

杂谈

分类: 信息化与互联网
 
 

《电信条例》以“协”为用,“短板”何来?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第二十条   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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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倒计时说:北京奥运会还有一天了,本来应当写百年难遇的奥运会的观感,我也专门去了通州区和三环观光,然而回家看网,还要先谈“电信条例”问题。 

    看见“北邮教授:地铁进场费暴露《电信条例》短板”的新闻,不禁哑然失笑。不知道教授是否看过《条例》全文,所以我在本文之前引用了几条。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会遇到“缺失”和“滞后”,一方面是如同美国等加快制定法律和地方规定(要学盖茨的补丁连连);另一方面,就是由律师和法官,利用已有的法律和案例,进行裁定和约束。 

   这个《条例》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的,至今还不到8年。法律修订的问题先不说,现有法律的施行首先要有主管部门,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对象,在电信行业中就是运营商和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等等,这些机构对条例的执行和遵守,已经比较规范了。 

    首先,稍有学历的人士都知道要“依法办事”,电信条例也是硬梆梆的,对营业资质、技术标准、电信运营许可、资费等等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地铁进场费”,是新情况,但并非是新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第二,“名正言顺”,通信有信息主管部门,国家有部门分工,从来不以“划地为牢”的方式行事。别以为是自己享有的空间,有理没有理闹三分。在通信的问题上,有主管部委,要按照电信运营规则办事。不然,只能管辖电信运营商,而不能约束没有运营资质的机构,全国通信不就乱套? 

   第三,“不怕县官,就怕现官”。地铁可以先下手为强,要移动运营商就范。可是,如果事情不仅仅是价格问题,而涉嫌“电信运营权限”“反垄断”,而且谁知道今后会出现什么新技术和新问题,所以主管部门只要求电信运营商守法,不与违反《条例》的单位交往,事情的转化就不同了。 

   据《中国通信》报道,肖教授表示,在《电信条例》的罚则中,没有对违反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也就是无章可循。《电信条例》只有七章八十一条,很不完善,难于操作。

    文章没有说肖教授的专业,但是经过普法,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法律不是以简单地“处罚”为基础。就是对居民都有社区的调解委员会,对于“闹离婚”的夫妻,也尽力要先挽回,至少建议冷却。要是依靠“处罚”来解决“进场”,至少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新编制中还没有“城管执法队”,所以“处罚”不是判定“完善与否”的依据。别说电信领域,就是证监会和足球协会有处罚权,执行也很热闹,能够彻底解决问题吗?《电信条例》能够规定遇事罚多少吗?罚单位?罚个人?拘留还是劳教?

    其实,《条例》中,使用了不少“协商”和“协调”等词汇,最后也有“强制”的字眼,我认为是还有效的。再说,就是面对北京地铁,最后也会以“协”解决,所以肖教授的“短板”说,不能服人。 

    要是我们的电信法规都远不止“七章八十一条”,对于林林总总的问题都有细致规定,让老总们、公务员们遇到问题都能够获取诸葛亮的3781条锦囊妙计,那倒会使众人皆大欢喜。可惜,这是办不到的,至少在一个阶段中,法律条文要落后于经济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但是也不会出现“无章可循”、“难于操作”的局面。

    蔡元培先生一再说,大学里是要做学问的,不能够只有技能训练。北邮升级为大学多年,在通信的社会化问题方面,我倒是希望多出一些大师,多做一些学问。

http://tech.sina.com.cn/t/2008-08-07/15302378618.shtml
北邮教授:地铁进场费暴露《电信条例》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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