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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还有多少人有罪该罚?

(2008-04-01 10:55:09)
标签:

许霆案

司法错误

司法腐败

法律成长

人性本质

杂谈

分类: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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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许霆案日前终于做出了改判,由无期徒刑一下子改为五年的有期徒刑。许霆本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这就表明了他对该判的意外与期待。当然其父觉得这样的判决还是不合理还要上诉。司法界人士对新的判决依旧指指点点,不过我们关心的已经不是这些,而是剩下的问题。

 

首先是在这起改判的司法实践中,媒体和社会舆论起到了什么作用?现在好像有一个说法,这个案例是司法本身的觉悟,是一种法律成长。比如“南都社论”里就这样说:将许霆案的柳暗花明完全归功于媒体报道,忽略司法者在这一过程中的思考与选择却是鲁莽的,也是完全不合适的。归根结底,许霆案的重审判决是法律的胜利,体现了司法过程的法律成长。

 

好一个“法律的胜利”,比较之下,我更欣赏的是说这是“法律的成长”。在我们这些法律门外汉看来,胜利之后除了欢呼胜利带来的愉悦,更不能忽略的是此前的失败乃至错误所警示的教训。从这个意义上说,也许说“法律成长”更为贴切,因为成长中有烦恼,既然是成长总要付出代价。任何一个人特别是掌握司法审判权力的人们,不能仅仅着力于自己改正了错误,也许更需要审视和反思的是为什么错了,今后怎么来避免类似的错误。在前文提到的“南都社论”里,我们似乎更多地看到了沉醉于从无期徒刑该判到5年有期徒刑的自豪中,忘记了当初做出无期徒刑时怎么会走向那么站不住脚甚至墨守成规不可理喻的偏颇的。记得有位荒诞派诗人曾经写过这样的诗,大意是说一个人拎着一个篮子去拔钉在旧屋木料上的钉子,那些生锈了的几乎长在木头里的钉子一个个被拔掉了,诗的最后那个人非常自豪地数着钉子说,你看这么多!诗是荒诞不经的,我不懂诗,仅仅因为这个诗人与我相熟我才记住了它,但是此刻我想到了这样的哲理:拔除钉子而且那么多固然可喜,可是怎么不想想当初为什么要钉上那么多的钉子呢?要是不钉钉子不是更可喜吗?

 

在许霆的案子中,我不想夸大媒体和舆情的作用,有人说的“许霆案重审判决胜利属于法律”也是很正确的命题。但是很显然,这个事情如果没有媒体很执著地介入连篇累牍地轰炸,这个案子会被重审会被改判吗?能够有从无期到5年有期这样在我们一般民众看来简直是天渊之别的巨大落差吗?难道司法量刑真的是这样大的宽容度吗?这样大的量刑弹性的背后是不是隐藏着更多的司法错误甚至司法腐败呢?

 

许霆案的另一个需要极力呐喊的是除了许霆,还有多少人该判刑入狱?哪些人合当有罪罪罚该几何?

 

这个答案自然是指向银行和生产TAM机器的厂商的。说到银行的责任,我在以前的博文中曾经说过一个比喻,我说银行就像一个脱光了自己衣服的妓女在引诱一个无知青年,一旦这个青年上当又恰好被警察逮个现行,那么这个青年无疑该当作嫖客该判则判,问题是那个妓女难道不也是罪有应得吗?我承认我的这个比喻很不雅,也不那么准确。今天我愿意改正,我试着换另外一个比喻。我说就像一个监狱里关押着犯人,狱警和全副武装的武警把守着进出的大门,忽然有一天监狱的大门洞开,甚至有人还在高呼赶紧逃命吧,不跑就没有机会了。于是犯人们纷纷脱逃了。在这个事件中,那么脱逃的犯人自然难逃加刑的重罚,这是他们自作自受,枪毙了也不冤。问题是那些狱警和武警们该当何责?正是他们的错误使监狱之门大开,难道不应该治他们一个玩忽职守罪吗?银行和ATM机的监管者就是这些狱警和武警。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好像还没有任何关于他们被追究任何责任,试问司法的公正何在?天理何在?也许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责任比许霆尤甚,因为许霆只是个案,只有区区的17万,而他们的失职可能导致更多的财产损失。

 

有一句话“南都社论”说对了,“总而言之,这不是一个令人乏味的案件,它给法官提供了真正的选择机会。”我想补充的是,这不仅仅是给法官们一个真正选择的机会,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可以从中做出自己的抉择,这样的抉择也许会影响我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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