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君融贷立案之后,有朋友问我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暂时是以后者立的案子。
非法集资是一套罪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上述两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前者最高可以判到无期,远远高于后者的10年,差两个档。所以最终的定罪,对被告人来说影响巨大,直接关系到在里面蹲多久。
二者的相同,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二者的区别,简单的说,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使用诈骗方法。如果是,就是集资诈骗。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什么是“诈骗方法”?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在一个别的案子的判决书中,法院是这么区别二罪的: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方法不同,行为人只有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此外,犯罪目的也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在主观上不具有直接占有非法吸收到的公众存款的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该案的判决书,详细论证了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原因: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的故意。
在P2P爆雷案件,以及其他种类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多数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起诉判决的。原因是要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难度较大。君融贷的案子,详细案情办案机关还没有公开。不过按照一些报道,君融贷自融严重,而自融通常伴随假标和错配。如果以后,侦查出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变更罪名,也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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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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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