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涉案的两个协警,一个姓邱,一个姓蔡。6月10日晚上,他们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小陈与小沈去吃饭。席间,4个人都喝多了。
晚饭后,为了给醉得不省人事的小陈醒酒,蔡某开车把小陈带到一家宾馆。在那里,邱蔡两人先后跟她强行发生性关系。小陈酒醒后,发现自己躺在床上,下身赤裸——此时,邱、蔡还在房间里,两人悔不当初。后来,他们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小陈的谅解。
10月1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据媒体报道,“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随后网民质疑声出现在天涯、网易等各大论坛中。截至昨晚8点,其中一个帖子的点击率就达70多万,回帖5000多。
在他们看来,“临时性强奸”背后,是在为两个被告人开脱,“用临时性为借口换来被减轻的刑罚。”
法院说,这是一种误读
昨天,南浔法院有关人士作出解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来自辩护人提出意见时的原文表述,而不是法官创造出来的新名词,“它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
判决书上的那段表述,在他看来,法院采纳的是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说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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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爱是辣舞
对于这事件的各个细节,大家很可能瞪着好色的眼睛带着一些想象几乎都可以倒背如流了。如果仅仅从一篇“新闻报导”来衡量整个案件的公正性,难免因为记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对于新闻要素的玩弄,一两个字的偏差就可以造成网民巨大的误读。这里我“爱是辣舞”想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起案件,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到底判决是否合理。
让我们分析一下,“刚刚高考完”第二天的两名女生没有呆在家里陪父母,没有和同学对答案,而是选择了与两名年轻男性吃饭---- 请注意,是吃饭开始的,协警也要吃饭的,协警也是小男生,协警也有与朋友吃饭的权利。
关于他们的认识深度,我问大家两个问题:1、你认为高中女孩子会不通知家长随便和陌生人吃饭么?2、和陌生人吃饭敢随便喝醉酒么?智商大于零的任何人都可以确认两名协警不是在街上随便拉了一个人进酒店,肯定起码有一男一女本来就认识,而且四个人都喝多了。
我们不禁要问,喝多了以后,另外一个女孩子哪里去了呢?新闻里没有交代,按照常理,应该是比较近自行回家或者是他们开车小小地送了一段,我们知道请客吃饭一般都是离某个当事人很近,而余下路程两个GG承担起了送人的任务,也是情理之中的。
然而,我相信绝大多数有车的、身体正常、性取向是异性恋的青壮年男人都不会选择把一个醉倒的女孩子送回一个很可能不能确定的地址并且不知道送回醉女孩有什么后果的家里,更何况是酒后驾车不便认路懒得远行,一般这个时候他们会选择开房,他们喝了酒,有时候做不出绝对理智如柳下惠一般正确的判断来------我相信各位爱酒或者醉过酒的人都会有就近开房“歪倒“的经历。
一点小小的插曲:开的是不是公车?这可能涉嫌公车私用,倘若不是公车,那醉酒驾驶是肯定要追究的了。
两个醉酒男人搀扶或者干脆是架着一个醉酒女孩子进了酒店并开了房间,我们用屁股都可以想到,时值六月,女孩子肯定穿着夏装,被放倒在床上,男孩子们一个去烧水泡茶,一个看电视开空调,突然发现女孩子的鞋子没脱,于是上去脱鞋子,脱袜子,呼……
法律对强奸罪的认定是这样的,“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了性行为”叫强奸,通俗地讲,两个以上的人“插入”就构成了“轮奸”,要重判的,肯定要超过3年的!真的是包庇轻判了么?
大家假设,某黄花大闺女醉酒了,醒来发现有人插入过,是她男朋友干的,本来她的意愿是留到新婚之夜再做第一次的,两人的关系还没有敲定,结果给人提前“偷”去了,这算不算“违背妇女意愿”?肯定算违背妇女意愿,她想呀,第一次没了如果以后他不娶自己怎么做人啊,回去和父母一说,于是众人愤怒和恼怒之下去告人家强奸了,可是法官说,这是强奸,要判刑七年,她又后悔了,这不是把自己男朋友给毁了么?于是向父母下跪,向法官求情,男方又带来聘礼说要娶她如何爱她云云,于是就不想告了……
让我们把镜头转回到酒店场景,冲动下,有个小伙子忍不住做了,做了男人最爱做的事情,正所谓花下死,鬼风流,另一个受到了A片现场直播的刺激,也…… ,天亮了,他们酒醒了,性欲消退了,意识到将要面临“冲动的惩罚”,于是求情。
关键在于从文中描述“女生酒醒后,发现……”来看,她在吃饭之前,喝酒之前,在喝醉之前,她都应该可以预见自己喝醉的可能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喝醉以后失去知觉还是仅仅是迷糊,到底是否丧失了表达自己不愿意性交意愿的能力?如果当时“没有表态”,是否能用后来的、“正常的意愿”来代表“当时的意愿”?
关于“妇女意愿”问题,一般法官都要听取女人的证词,如果“清醒”、“常态”的时候“她是不愿意的”,肯定是强奸了,可如果她当时知道或者愿意呢?我们当然可以根据情理来作一个外人无法肯定也无法排除的假设:她本来就喜欢其中一个男生A,然后在“半梦半醒之间,我们越过铁轨相见”,在“女人不醉男人没机会”,在“男人不醉女人没机会”的状况下,她半推半就地发生了关系,于是A男事后瘫软地睡去;另一个男人B本来沉沉入睡,半夜口渴醒来,发现她玉体横陈而一时按耐不住,占了便宜,而女孩被折腾醒了以后大哭,说“你们强奸我”,这就足够让两个懂一些法的小伙子跪下来自扇耳光了。
我没有在那房间里偷偷装一个摄像头来证明自己的猜测是铁证或者是意淫,我也不知道辩护律师是如何说的,但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情况:在两个男孩都以为女孩子对自己有好感的情况下,B男不知道A男和女孩子已经有过性关系的前提下发生,到底算不算轮奸?我想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大家亲友身上,一定会觉得情有可原,可惜啊,他们是协警……
女生已经对他们谅解了(无论是因为我刚提到的感情还是金钱的效用,“妇女意愿”反正是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他们也确实自首了,他们也确实喝醉了,尽管任何一条都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性关系这个事实,但肯定可以作为减刑的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官轻判是合理的。换个说法,女孩子和一个男人约会,结果别人“强迫”了,生气了,但事后男人立刻给她送上一千万现金而且第二天愿意去办结婚证,这算是强奸么?还有人告这样的人强奸么?还坚持什么“妇女意愿”?也许大多数未婚女孩子都会选择改变自己的“原来的意愿”。事实上,很多上一代人的婚姻都是建立在“生米煮成熟饭”上,本质上就是强奸。“强奸罪”定义之存在和行为之发生,说明社会道德还没有沦陷。
说一个并不是题外话的题外话,如果某成年女性自愿或者默认了与两名男性发生性关系,这可以叫强奸或者轮奸么?显然不能!可如果被人发现,她可能背上“道德败坏”和“聚众淫乱”,这可是自己无法承受之重,为了面子,她也一定会告对方强奸或者轮奸。
不知道各位听说过“约会强奸”这个词没有,法律上的术语我不想多说,从我“爱是辣舞”的个人理解,就是她和一个男人处在约会状态,然后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她控告对方强迫和违背自己意愿,但证据不充足,自己是自愿和别人到一个有床的房间而没有逃走,自己和别人身上也没有什么可以确认的反抗痕迹,甚至有些痕迹干脆就是性高潮的时候抓上去的,这样一般就不会判强奸,因为法律同样要保护男性不被无端的讹诈和冤枉,不然和女人上过床的男人都会因为顾虑重重而阳痿的。“约会强奸”也告诉我们,如果女性朋友没有做好生理和心理的准备,不要和男人轻易到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方去。
从本质上看,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导致的“约会强奸”的典型案例,因为她不可能是像一具尸体或者麻袋一样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拖出饭馆,丢进车里,再拖进酒店房间里而不受到任何人怀疑、阻止或报警,当事女性在带进酒店前很可能是保持有部分清醒的;自首如果有用,还要强奸罪干嘛?因此,两名协警也绝对不会觉得“蓄谋灌醉一个花季女孩子发生性关系以后马上跑去自首”是一件很有趣和轻松的事,如果他们真的清醒地深思熟虑后依然要这么做,那一定IQ是负数。其实,他们确实有过错,在这个案例中“都是酒精惹的祸”,只要有一个人没有喝醉,都不会有这样的结局发生。
现实社会中,有一些女生家长会衡量,选择拿一笔巨款来“遮羞”,或者要对方八抬大轿娶了女儿,还是让那稀烂的肇事男人断了所有退路-------在补偿不够的时候告别人强奸,这是事实存在的。
其实对法律一知半解的网民们恨的不是法官,恨的不是强奸,而是恨的两个小伙子的“协警”身份:开车撞死人每天都有,大家关注的都是豪车案;强奸案每天都有,被混混强奸的根本没有轰动效应,大家关注的是强奸实施者的社会地位!网民们其实早就等着看笑话,看法庭怎么判决,内心深处希望要么狠狠地判一个枪毙(大家莫名其妙地欢天喜地鼓掌,发出呜呜的声音),判轻了也是意料之中,可以趁机吵吵这个“护犊子”的笑话,不会满足于法律意义上的“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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