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男子被抢劫19元并被两名男子性侵犯(奸污)”的新闻迅速占领各个网站显要位置,这让大家再一次拷问现行《刑法》对强奸罪定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我“爱是辣舞”在四年前前就写过《强奸罪定义的十大尴尬》,此文红极一时,其中第六条就明确质疑过男人遭到性侵犯的情况,尽管男人遭到性侵犯的案例不多,可以作为新闻,但相关法律条文必须修改,否则如何保障相关人群的权利?
以下这个离奇案例,我认为更体现出现行刑法的不公,更可以促进强奸罪定义的修改:身为演员的女子王美丽(化名)因其暗恋某广告公司的老板多时,却一直得不到梦中情人的青睐,于是她就模仿电话剧中的情节,设局在某酒店订好房间,伙同梦中情人喜欢的另一女子,策划好“掉包计”,表面上让梦中情人偷偷地与其喜欢的那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实际上王美丽在中途掉包,以此造成梦中情人“强奸”自己的事实,从而“套牢”梦中情人,达到与自己结婚的目的。然而,王美丽的如意算盘却被一直喜欢她的男子陈怀利无意中得知,于是陈怀利借着与那广告公司老板是好朋友的关系,也来了个“掉包”计,乘机在黑暗中与王美丽发生了性关系。事情发生之后,就在王美丽满心欢喜以为自己计划得逞的时候,开灯一看发现占有了自己的人却并非自己的白马王子,羞愤之下怒报强奸。
警方介入后,陈怀利涉嫌强奸被抓,其后王美丽担心名誉不好反悔以自己愿意与陈发生性关系要求警方撒案,但陈怀利的强奸事实存在,由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消息来源:新华网 )
爱是辣舞认为从这个案例里我们可以解读出以下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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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的关键在于:倘若没有这个陈怀利设置“计中计”“强奸”了王美丽,当灯光一亮,确实是梦中情人在自己身上趴着,王美丽真的会去报警么?梦中情人在不知情且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和王美丽发生了性关系,为何不能“在开灯以后发现占有自己的并非自己的老情人,羞愤之下怒报强奸”? 男人为什么不能告女人强奸?!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女人确实是可以“强奸”男人的,但在同样的情况下,用同样的方式,一个男人因此进了监狱,这就是法律的不公,事实上,如果王美丽小姐的“计谋”得逞,被她强奸的实际上是广告公司老总(梦中情人)!
经历了这么多年,这么多血的教训,这么多尴尬,这么多次“两会”,强奸罪定义也该修改一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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